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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戒毒康复与管理有关情况报告

 武汉的离婚律师 2019-12-27

 2015年7月5日至7月17日,由司法部组织的“戒毒康复与管理”培训班在德国慕尼黑和法兰克福接受了为期13天的培训考察。此次培训由司法部戒毒管理局蔡呈伟同志带队,共计25人,培训人员分别来自全国19个省份的司法厅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部司法协助中心。培训期间学员们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培训班制度,培训时认真听讲,踊跃发言,圆满完成预定培训任务。学员们先后实地考察了德国Neuburg-Herrenwǒrth监狱、巴伐利亚州司法部、巴伐利亚州成瘾研究协会、慕尼黑大学、慕尼黑药物咨询Condrobs EV协会、慕尼黑吸毒者融入社会辅助中心、法兰克福赫尔曼.黑塞教育中心(青少年毒瘾问题研究学校)、法兰克福禁毒办、法兰克福黑森州吸毒人员救助站、法兰克福戒毒康复中心、法兰克福应用科技大学、法兰克福妇女成瘾问题协会及居住治疗社区等14个单位,聆听了专家们的报告,大家积极发言,与专家进行座谈。通过培训,学员们基本了解了德国有关禁毒法律政策与保障体制、戒毒与康复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以及戒毒康复方法,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对做好我国的戒毒康复与管理工作具有很多借鉴意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德国毒情概况

  毒品问题成为德国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禁毒工作任务艰巨。据介绍,目前在全德国共有1300万人左右吸烟,177万人对酒精有依赖,230万人对不同的药物(精神类)有依赖,60万人在吸食大麻(大麻成瘾人数约30万人),有40万人在吸食大麻以外的其它毒品(其中可卡因20万人、海洛因20万人),18万人在吸食合成毒品,大麻、海洛因成为德国的主流毒品,此外麻醉镇痛药物芬太尼的滥用日渐突出。毒品形势在德国依然十分严峻,运输贩卖毒品问题严重。仅巴伐利亚州2014年查获的毒品如大麻10吨以上、海洛因24公斤、可卡因64公斤,冰毒2013年为36公斤,2014年15.2公斤。

  滥用毒品人群呈现低龄化趋势,主要以18-35岁为主,吸食毒品的种类也在发生变化,尤其是滥用具有中枢兴奋作用的合成毒品在呈上升趋势,同时,互联网贩卖此类毒品打击难、监管难度大。

  二、有关德国禁毒法律政策与保障体制

  1990年,德国颁布实施《禁毒法》,明确了毒品管制的种类、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戒毒治疗等内容,其中,凡非法持有毒品,一律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且不问非法持有者的动机如何。对吸毒成瘾的罪犯判处监狱服刑或者送戒毒治疗机构强制治疗。关于毒品犯罪在其禁毒法第三部分24条从生产、进口、贩卖、持有等方面都定为犯罪,并依据犯罪动机、毒品数量、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实际使他人健康受损、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等情节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纵观德国禁毒法律,一方面,德国《禁毒法》强调对于吸毒成瘾者和使用者的保护。认为毒品使用者群体是一种病态的、缺乏自我负责能力的群体,应该侧重于矫正和保护。如德国《麻醉品法》第35 条规定,即使是贩卖毒品行为人,只要其本身具有使用毒品并成瘾的情形,可以在刑罚执行前先接受戒毒治疗,该法还规定,毒品使用者通过戒毒治疗后,毒品依赖性有明显好转的可以减刑。另一方面 ,德国《禁毒法》则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惩罚毒品贩卖者及贩毒组织,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即为犯罪。非法持有毒品和毒品交易则根据不同情况,按1至15年分别予以处罚,但其标准非常严格。

  此外,德国禁毒工作的最大亮点是立法层面保障禁毒、戒毒经费,推进禁毒、戒毒工作的深入发展。如德国社会保障法典总则中指出了社会补偿与社会救济的区别,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的目的。社会补偿是指国家对健康受到特殊损害的人给予补偿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按照供养法的基本原则承担责任。而社会救济是指“对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提供生活费或者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理、也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 。有权利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使他有能力自理,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使他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鉴于此,各州政府用足用好该规定,将吸毒人员作为病人和弱势群体对待,为吸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住房保障、就业安置等服务,使各戒毒医疗、戒毒康复机构、救助站、行业协会能够顺利运行,减少毒品对吸毒者的危害,提高生活质量,回归正常人的生活。

  三、德国戒毒康复与管理体系

  德国的戒毒目标是减少毒品伤害,减少复吸频次,提高生存质量。戒毒工作在各州政府禁毒办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如法兰克福市通过每两周一次的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戒毒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例会成员单位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警察局、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部门及医疗、心理专家、社会工作者参加,法兰克福禁毒办主持这样的工作例会已经27年了。从事戒毒领域工作与研究的主体主要是协会、基金会、戒毒医院(门诊)、救助站、成瘾学校等非政府组织(NGO),此外还有监狱承担轻微的戒毒治疗。政府主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从事戒毒治疗、居住服务、学历教育、社会救助等工作,同时解决员工的工资。经费保障主要来自各州政府预算、医疗健康保险、养老金支持,但是接受社会捐赠的极少。每年政府对禁毒办、戒毒工作实施主体负责人、员工实行三级绩效考核,起到规范戒毒工作经费和激励使用。

  四、德国戒毒工作模式与方法

  在应对毒品滥用时实施主体和措施方法是多元化的,有戒毒治疗医院(门诊)、心理社会康复治疗机构、社会救助站、学校等,戒毒模式主要采用医疗机构戒毒治疗与居住社区治疗康复相结合,集中救助管理与企业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模式,使戒毒人员感受到关爱,很大程度上减少毒品的危害,重返社会,大大提高居民的公共安全感。

  各机构戒毒人员主要来自监狱(毒品犯罪并吸毒的罪犯)和社会两大部分。重点介绍四种治疗途径:

  1、医院(所、门诊)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以生理脱毒为主,对海洛因成瘾者一般给以美沙酮替代治疗。对来自监狱的吸毒人员每次治疗鉴定情况报告监狱。还有部分有戒毒愿望的吸毒人员在生理脱毒后,被转介到住院式心理社会康复治疗机构和居住社区治疗机构进行心理社会治疗。

  2、心理社会康复治疗和居住社区治疗有机结合。此类机构主要进行心理社会干预。如位于法兰克福菩提树下的别墅医院,类似戒毒康复中心,建院有32年历史,配备1名精神科医生(院长兼任)、2名心理治疗医生、6名护士和8名社会工作者。每年收治110-140名戒毒人员,约30-40%人员能戒断成功。当出院走向社会后,有60-70%复吸的,可能还会再次入院治疗。

  该院注重人性关怀,实行“以封闭式自我管理为主,就业后回院晚寄宿为辅”的管理方法。

  收治类型以来自监狱的吸毒罪犯(强制性戒毒治疗)和戒毒医院(门诊)(有戒毒意愿)脱毒治疗后的海洛因和大麻成瘾者为主。

  住院治疗时间为一般为6个月,如需要可延长。入住前提条件是身体健康状况较为稳定,毒品尿检阴性。

  治疗过程主要三方面:一是入院测试。了解戒毒人员吸戒毒史、是否有心理症状、是否身体带毒(如果发现有,转介到戒毒所),毒品检测时同时进行酒精测试,之后制订完善的治疗计划。住院治疗期间,如果发现有玩游戏、赌博成瘾的禁止玩游戏等,还禁止饮用类似于“红牛”这样刺激性的软饮料。二是治疗手段。对戒毒人员坚持相关身体疾病(如抑郁症、恐惧症、失眠)药物治疗与心理治疗(行为治疗与深度催眠治疗)并重,辅以运动治疗(每周两次,各4小时)。对有严重稽延性症状的给予美沙酮递减疗法;对牙齿有问题的请牙医入院治疗与保护;对女性戒毒人员怀孕的,落实全程照顾,在该院产下孩子。还有一种比较有效的治疗方法是同伴互助小组活动(每周三次),相互诉说与帮助,消除烦恼和不安,交流戒毒经验和效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共同抵制毒品心理渴求,砥砺意志。同伴互助小组在德国乃至整个欧洲是主要的戒毒康复治疗方法之一。此外,注重培养戒毒人员的劳动动力,在两位工作人员监管下,安排整理花园、帮厨和手工艺制作,甚至包揽医院所有附属工作(如清洁房屋、维修、厨房烧饭等)。三是管理与评估。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实行宽严相济的原则,以回归社会为目的。注重行为规范的养成,规定严格的作息时间,明确起床、就餐、治疗活动、就寝等时间,并有人监督,行为规范详细记载。在快速治疗期(1-6个月),实行封闭式管理,戒毒人员不能离开病房大楼,但是给新来的戒毒人员配备已在该院治疗的同伴,介绍熟悉环境与日常监督。在入住第一个月亲属朋友允许探访一次。从第二个月起,每四周进行一次评估,确定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在活动空间上,允许每周两次在病房大楼内一个人自行行走活动。非常关注戒毒人员的表现,不断进行测试,如3-4个月后表现突出,给予最高奖励,可以回家一次住一晚,甚至可逛法兰克福城市。在企业实习(试工)上,对表现特别好的,可以申请到企业去实习。德国法律规定每个企业必须提供企业实习岗位,因此戒毒人员可以去企业实习,甚至到宝马汽车总部、机场实习,跟师傅学艺,考试合格可留在企业工作。戒毒人员下班后回到医院病房外的房间住宿,进行毒品尿检。在周末3-4人在一起相互支持交流经验,拒绝毒品。不论在任何治疗阶段,每晚九点前必须回到院内,有护士巡查(值守),检查是否服药、秩序、清洁等情况。

  治疗经费戒毒人员本人不出钱。每天每人的费用为110欧元。经费由法兰克福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和健康保险机构承担。

  3、救助站紧急救助。政府设立的救助站是在德国有21个,主要为吸毒人员提供住宿、洗衣、就餐、医疗救助、毒品注射(针具交换)等服务。如法兰克福火车站地处黑森州,是毒品重灾区,为了减少毒品危害,自1992年始,在附近设立救助站,先后有四幢楼,床位数从23张到85张不等。对有需求者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每天收治时间为早6时至晚9时,晚上有社工和吸毒人员自管。这一举措大大减少了吸毒人员在街头等公共场所注射、吸食毒品的机会,减少了交叉感染和因吸毒而引起的系列疾病(如肝炎、褥疮等)。

  4、成瘾学校教育戒治。在法兰克福有一所Hermarn Hesse青少年成瘾学校(治疗中心),系1971年有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赫尔曼·黑塞创办的非政府性质的学校,旨在为有戒毒愿望的16-35岁的青少年提供集中住宿进行文化学历教育的学校(在德国是唯一的一所)。1992年该校颁发的文凭得到国家认可,避免了成瘾学校的色彩,所有费用由国家支持。吸毒人员通常因吸毒而辍学,如有戒毒愿望又想学习的,经社工介绍可以进入该校学习。学历教育分为初中、实科教育(为进职业院校准备)、文理高中学历(为进大学准备)。当然取得初中文凭的也可以晋升为实科教育;取得实科教育文凭后可以进入文理高中学历,一般为三年。学校共140名学生(三分之一系女生),每天可以入学,实行10人的小班化教学,一人一个班主任,建立互助小组,相互监督,严格监管。40年来有1337名学生毕业,有的成为了医生、教授,有的也做了戒毒方面的教师。

  总的说来,德国的戒毒治疗注重生理脱毒治疗、职业技术教育、心理治疗和重返社会训练并重,做到内外衔接。在监狱内,针对需要脱毒治疗的罪犯强制送社会戒毒医疗机构生理脱毒,治疗时间可以折抵刑期。针对吸毒罪犯注意力比较分散的特点,在罪犯刚入狱时对其进行测试,根据不同的情况安排由简单到复杂再到有创意的项目,进行认知矫正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经评估安排木工、泥工及精工产品加工工种,并进行项目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以培养吸毒罪犯生存就业的技能,同时做到与戒毒康复机构与企业的衔接。

  五、对我国戒毒治疗与康复工作的几点启示

  中德两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两国的国情差异很大,但对“吸毒成瘾人员是病人、减少毒品的伤害”的认识是一致的。基于此,德国在吸毒预防、戒毒治疗、防止复吸、帮助成瘾者正常回归社会等方面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一)转变理念是创新发展戒毒工作的关键

  在德国,无论政府还是社会组织均以理性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吸毒人员,他们追求的戒毒工作目标是减少毒品对吸毒人员的伤害,使吸毒人员早日重返社会。无论在监狱还是任何形式的戒毒机构,均将吸毒成瘾当作疾病看待,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为基础,突出自我管理,采取医疗、心理和社会综合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的伤害。特别是吸毒人员宿舍内环境布置很温馨,有家的感觉,有利于适应家庭社会功能修复。这在于管理工作人员的理性与包容,真情与付出,赢得吸毒人员的信任。同时在戒毒时间、活动空间、技能操作、学历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严格而又灵活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激励措施,激发吸毒人员我要戒毒的动力。这些都对我国现行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有一定借鉴意义。在司法行政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强制隔离戒毒的发展会遇到很多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洋为中用、汲取精华、去其糟粕,有关决策部门在制定戒毒政策时需要在科学性和合理性上下功夫,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不失科学性的戒毒之路,从根本上解决“毒难戒、戒毒难”的问题。

  (二)扶持培育戒毒社会组织参与戒毒是做好戒毒工作的重要支撑

  德国参与戒毒工作的社会组织有协会、基金会、学校、医院、门诊等非营利性机构,专业力量配备充足,有医疗专家、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加,工作扎实有效 。这些组织富有社会责任感,工作人员有慈善爱心和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已经成为德国戒毒工作的主体力量,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每年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式保障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尽管我国也有一些社会组织参与禁毒、戒毒工作,但是量少覆盖面窄、专业力量比较单一。目前就是公办的自愿戒毒机构或协会也面临着难以为继的窘态。如何做强做大社会组织,保持可持续发展,这需要政府积极鼓励、扶持培育和发展创新,为戒毒社会组织在政策和经费扶持上创造条件,将其作为我国戒毒工作力量的重要支撑,更好地为我国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服务。

  戒毒是典型社会系统工程,除了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努力外,还需要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参与,构建戒毒大格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意见》对戒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吸毒行为,鼓励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把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戒毒康复模式,构建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相结合的戒毒工作体系。大力加强自愿戒毒工作,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研究完善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体制,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提高戒毒实效。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吸毒人员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跟踪管理和行为干预。党和国家把禁毒戒毒提高到新的高度去认识,采取一系列措施去解决这一问题。这就为今后做好戒毒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打下了很好的工作基础。在“警力有限、民力无限”的情况下,积极扶持培育戒毒社会组织必将大力推进戒毒工作科学规范化进程。

  (三)建立专业化戒毒工作力量成为当务之急

  吸毒成瘾后难以戒断是共识,彻底戒断毒瘾的难题还等待科学上有新的突破,但是从预防医学角度考虑,延长复吸频次,降低毒品危害是能做到的,这也是符合科学道理。德国的做法也告诉了我们,心理社会康复是戒毒治疗之关键。心理社会康复主要矫正吸毒人员对毒品依赖的心理,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在指导下通过吸毒人员自助和互助来矫正自己的人格问题,改善人际关系,树立自己负责任的观念。通常由精神科医生、心理医生、康复训练师、社会工作者对吸毒人员进行认知治疗和行为治疗。当前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治疗工作还尚缺乏专业人才作为支撑,制约科学戒毒的进程。下步在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转型发展中,应当尝试二个路径培养和发展专业戒毒人才,一是以司法警察职位分类改革为契机,从严选拔培养一批与戒毒工作相关、职称与待遇挂钩的精神科医师、康复训练师、心理治疗(咨询)师、教师等专业人才。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人才的储备与应用,必将有利于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水平。此外,应当推广四川省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行“戒毒导师”的经验,让管理干警担当戒毒人员的戒毒导师,每人负责数名戒毒人员的所内矫治,使单纯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关系变成师生和医患关系,减少矫治阻抗,同时有利于干警专业素质的提高。

  (四)戒毒康复场所应成为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的有效载体

  德国戒毒康复机构接收的吸毒人员来自监狱和社会,也有明确的收治条件,收治人员既有强制性的,也有自愿戒毒的,日常管理以自我管理为主,采取运动、心理、社会康复手段,以诊断评估为依据,调整戒毒康复计划,帮助戒毒人员重返社会。这对我国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戒毒康复场所收治人员类型上要突破。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一年诊断评估后表现较好,但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送到戒毒康复场所,可以激励戒毒与管理。可以责令部分操守差的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人员到康复中心巩固治疗。尤其是对吸食合成毒品成瘾人员不实行一律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而是通过成瘾性认定程度区分,建议对成瘾程度轻的吸毒人员责令社区戒毒,并由公安机关指定其到康复中心进行1-2个月的戒毒康复治疗,既有利于合成毒品防治,挽救吸毒人员,又有利于社会稳定。

  司法部赴德国戒毒康复与管理培训团

  执笔人:张俭琛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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