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一女子小易和男子小虎,于2017年相识,然后恋爱。恋爱期间,小易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小虎转账共计18.7万元,其中2018年2月14日,分四次微信转账给小虎0.52元5.2元52元520元。法院认为小易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多次要求小虎还款小虎在微信中未提出异议,所以法院认为小易向小虎的转账款项,应认定为借款,但是其中金额为0.52元5.2元52元520元的转账,因数字谐音特征明显,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一是该四笔款项,应认定为恋爱期间女方向男方的无偿赠与,不属于借款,因此小虎归还小易,共计借款15.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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