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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不脱帽,法官认为她扰乱法庭秩序,直接自动撤诉了

 昵称33474261 2019-12-28

近日,江苏南通人纪女士在法庭上不听法官劝阻、执意戴帽参加庭审,最后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

法院通报:按自动撤诉处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悉,今年11月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纪女士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纪女士称自己身体有病,戴着帽子参加了庭审。

庭审法官认为,法庭系室内场所,温度适宜,不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建议纪女士脱帽,但纪女士拒绝接受法官的建议。

最终,法官以纪女士戴帽不符合法庭着装要求,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对纪女士的行政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

女子拒不脱帽,法官认为她扰乱法庭秩序,直接自动撤诉了

2019年5月纪女士戴帽参加庭审

此事经网络披露后引发热议。12月26日13时42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就此发出“情况通报”。

通报称:纪某某系如皋市(县级市,由南通代管)居民。自2014年以来,纪某某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不满,不断进行信访、上访,提起复议和诉讼。

据统计,纪某某向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起诉事项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发改委、档案局等部门,其中仅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就有60余件。此外,纪某还经常联络、组织他人参加庭审旁听活动,并曾有过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通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或者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文明着装、尊重司法礼仪、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是出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也是法庭纪律的基本要求。

法庭是一个庄严的场所,法庭规则中虽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应当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

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神态、表情等也是法官查明事实参考内容之一。对于纪某某戴黑色鸭舌帽参加庭审及旁听的行为,法官曾多次向其释明,告知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纪某某也曾因此不听法官劝导而被责令退出法庭。

女子拒不脱帽,法官认为她扰乱法庭秩序,直接自动撤诉了

2019年11月5日的庭审中,纪某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坚持戴帽子出庭,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然执意拒绝,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纪某某的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网友声音:有人赞成有人批评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网友对南通中院的做法莫衷一是,有表示认可和支持的,也有表示反对和批评的。

网友“木本山人”称:如果戴鸭舌帽可以出庭,那么以后蒙面也可以出庭,法庭的尊严必须遵守!

网友“黑马啸西风”称:南通中院的通报有理有据,南通中院的做法也是维护法律和法院尊严的正确举措。

网友“海阔天空”称:遵守司法礼仪,维护法庭秩序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

网友“北山醉翁”称:从维护法庭尊严的角度,可以理解!如不制止,以后可能助长不良习气,如戴口罩、蒙脸等,这是蔑视法庭的表现!!

网友“老王”称:正式开庭时,着装是有规定的,全球都一样。任何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着装,否则依法处置。

网友“JOHN”称:明面上不摘帽,实际就是挑衅法庭秩序。面部表情确实也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说实话的重要参考,我觉得法庭这样处理没有问题。

网友“我是农民”称:可以罚款警告,但是不可以按撤诉处理,因为这是非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

网友“MR”称:这个有点牵强了吧,可以罚款拘役训诫,但惩罚措施是撤诉,有点不合逻辑。

网友“咖啡”称:虽然戴帽子感觉有点不妥,但戴帽子叫不文明着装这也太牵强了吧?

网友“李先生”称:原告坚持戴帽子出庭,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如果出庭的还有委托律师,按撤诉处理不妥。

网友“公牛”称:行政诉讼与违法活动应该是两件事情吧,不能说当事人曾经有过违法活动,就剥夺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权力!

网友“人生”称:被禁止的行为必须明文告示,否则事先没有任何具体的明文规定,事后却说你这样那样违规了,这不符合法治精神。

律师观点: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值得商榷

法院庭审对参与人员着装有无明确规定?法院自动撤诉案件有哪些情形、规定?当事人未脱帽,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是否合法?华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介绍,法院庭审对参与人员着装无明确规定。本案法院视为自动撤诉案件的规定是司法解释第八十条,当中不涉及着装。

王才亮称,南通中院坚持认为原告“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并以此为由作出裁定视为原告撤诉,从而剥夺了原告的诉权,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司法礼仪的相关规定。

从南通中院的裁定书与通报可以看到,原告“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不是破衣烂衫有碍观瞻,也不是袒胸露背有伤风化,仅仅是戴了帽子不肯取下。这种情况是否是“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尚有争议,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之情形。

王才亮认为,当事人未脱帽,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戴帽子并且不听从审判长指挥脱帽的情形如果影响到法院诉讼的正常进行,法院可以妨碍诉讼而加处罚。如果是穿戴有伤风化,恶劣影响达到了一定程度,甚至是构成刑事或者治安的处罚但是仍然不能剥夺他(她)的诉权。王才亮称,诉权是诉讼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诉权既包括程序性诉权,也包括实体性诉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柳孔圣律师认为,法院庭审对当事人着装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无法、也没有必要针对着装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只能是作出原则性、倡导性规定。 柳孔圣认为,南通中院以当事人未脱帽视其自动撤诉的做法比较牵强,实质上是在变相拒绝受理、拒绝裁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按撤诉处理裁定书不能上诉,当事人只能重新起诉或由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十堰)律师王建琦同样认为,原告戴帽子并不影响行政诉讼庭审。王建琦介绍,一般行政诉讼庭审活动须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要核对当事人身份,这时候可以让原告暂时脱下帽子,以便核对。如果原告仅仅只是戴了帽子,但遵守法庭纪律,正确表达诉求,庭审活动是可以正常进行的,就不应该成为裁定撤诉的理由。

俗话说,穿衣戴帽,各有所好。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在冬季,戴个帽子也是人之常情,对某些人来说也许是一种习惯,并不影响美观和观瞻,并不是一种不文明着装现象。王建琦认为,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这种着装习惯应该予以理解和容忍,同时各级法院均有严格的安检措施,并不会出现藏匿、携带违禁物品的可能。“总之,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予即时纠正。”王建琦最后说。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或者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参与庭审人员须文明着装,虽然并未对文明着装作出细化和具体要求,但是法院作为审判案件的严肃场所,基于对案件负责和对司法尊重的态度,出庭人员穿戴整齐、不佩戴口罩帽子是基本的司法礼仪。

赵良善、柳孔圣介绍,司法实践中,常见按照撤诉处理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

二是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也许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三是有独立要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有独立要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后,假如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要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另行提起诉讼。

四是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

赵良善认为,当事人未脱帽,南通中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有待商榷。对于这类情况,他更倾向于追究司法责任。赵良善认为未脱帽属于不尊重司法礼仪行为,经法院多次明示要求后仍然拒绝脱帽,属于扰乱法庭秩序,建议以扰乱法庭秩序为要点追究其司法责任更为妥当。

法官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哄闹、冲击法庭;(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之规定,要求当事人承担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良善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中的“放弃陈述权利,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一方拒绝陈述或者不予陈述,将导致其败诉(比如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而非导致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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