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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楼砸死两女孩,谁来担责?

 lzr1002 2019-12-29

12月24日20点20分许,一名男子在重庆沙坪坝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附近坠楼,将两名过路的女孩砸中,3人随后被赶到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

从沙坪坝区委宣传部了解到,三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均死亡,目前已成立工作组对善后工作进行处理。

事件回顾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随后发布警情通报:

12月24日20时20分许,一男子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公寓楼高坠,砸到两名行人。附近巡逻民警迅速开展处置,三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现场勘察、查看视频监控、调查走访,初步查明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李某(男,31岁,湖北武汉人)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报道,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名叫张某、霍某,张某今年17岁,系綦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15岁,系三江中学的学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有不少网友对两个无辜路人感到惋惜:

@Y邱义:天啊!还连累了两个无辜的人,真是祸从天上来!

@诺阿洛TIAMO:8点我刚好从那下面经过,又转回去的时候发现围了警戒线,亲眼目睹救护车来,今天三峡广场的人巨多,又是商圈,真的好心疼那两位路人小姐姐。

@袁小黏:自杀不要带上别人,安全你我他,人家本来可以有大好年华,对不起无辜的人!

@遥知兮兰cln:两个小妹妹做错了什么?自杀为什么要剥夺别人生的权利?三个家庭被你的错误决定毁了!

谁来担责?

那么,坠楼砸死人到底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又该如何担责?


➤第一种情况:故意杀人罪。

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没有杀人行为,明知被害人有死亡的危险,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情况: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情况:意外事件。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根据警方通报,初步查明该男子系自杀跳楼,并非意外坠楼,所以该男子应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罪、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刑法》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除刑事处罚。由于该男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两名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图:事发现场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自杀者家属是否需承担责任?
如果遗产不足以承担赔偿金,可否让坠楼者家属进行赔偿呢?
有律师表示不能,家属不承担连带责任。其本人有遗产的,由继承人负责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责赔偿给他人的损失。

图:事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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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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