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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的选择

 hyxz_ljf 2019-12-31

     民事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是一个错误的判决,或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在诉讼程序上仍有可以争取并挽回局面的法律手段,其一是到法院申请再审,其二是到检察院申请抗诉,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中再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启动再审的三个途径包括:法院依职权启动、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启动、检察院提出抗诉启动。
      申请再审难、申请抗诉难这是众所周知的老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法律要维护“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和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并且,经过一审和二审,法律已经给了当事人充分的机会和可运用的法律手段,当事人如未能充分抓住抓好,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既然作出了规定,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就成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两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从而成为当事人改变、拯救既成法律事实的最后手段和机会。但究竟选择哪一个手段更为有利,或者法律上如何行使这两项权利,是当事人应当考虑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都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一、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法律内涵。
    再审程序的立法意图是平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稳定性的关系。申请再审权具有诉权的性质,但并不必然导致案件再次进入审理程序。为此,法律设制了一系列的申请再审、再审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1、虽然法院裁判已经生效,但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此权利是法定的诉讼权利,但一般以一次为限。
    2、申请再审只能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判决、裁定和部分民事调解。包括一审未上诉的裁判、二审维持或改判的裁判、最高法的裁判等。 
    3、申请再审原则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受理再审法院的范围,即当事人双方均为个人的,以及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申请再审遵循“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原则,即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一般民事案件经二审后,已经由基层法院上诉到中级法院,受理再审的法院就是省高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但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省级法院和最高法不堪重负,2012年修改时即作了调整,增加了当事人双方均为个人的,以及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因此,申请再审的法院以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原审法院管辖为补充。
    4、申请再审不中止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并不意味着再审立案,此时案件可能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法院正式裁定再审之前,案件执行并不中止。但这一规定可以变通,因为,如果原裁判确属错误判决,执行后再改判,就将发生执行回转困难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书面向受理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的请求和情况说明。
    在法院裁定再审后,除部分执行案件外,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案件的一切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申请再审立案审查以原生效裁判“确为错误”为标准,即再审事由应当至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
    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当事人要求法院通过再审撤销或变更原生效裁判所必须具备的事实和理由,具有法定性,概括而言,包括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剥夺诉讼权利、超出诉讼范围等,而是否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是申请再审的首要要素。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受理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先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在三个月之内,认为符合200条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正式立案,裁定再审,而正式进入再审阶段。受理法院的再审裁定包括提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裁定和指定(其他法院)再审裁定三种。
如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举的情形的,受理法院会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三)提出申请再审的期限由二年调整为六个月。
    2012年《民事诉讼法》缩短了申请再审的期限,将原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调整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超出这一期限的,将丧失申请再审的诉权。

   二、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与申请再审是民事裁判生效后,当事人的两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限制当事人同时行使。但从当事人诉讼手段穷尽以争取更多诉讼机会的角度,当事人应当以分别进行为有利。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民事抗诉程序的启动来源于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申请抗诉两个方面,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
     第2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20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前置程序的完成。
     第209条通过对抗诉条件的限定,事实上为当事人申请抗诉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并事实上规定了这两个程序使用的先后顺序。
     依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应当先完成向法院的申请再审程序。该申请再审或者为法院所驳回,或者为法院在超过三个月期限时也没有出具裁定的。当然该209年也列举了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情形,即“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3、抗诉事由。
     即《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规定的13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4、“上级抗、上级审”,以及提请抗诉制度。
     依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当事人的抗诉申请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或其上一级检察院提出。
我国民事抗诉权的级别管辖原则为,只能由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检察院的同级法院提出。基层检察院无抗诉权,但民诉法规定了基层检察院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当事人向原生效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诉讼申请,也是可以的。
     依第209条规定,当事人除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外,还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申请。
     5、申请抗诉无期限限制。
依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没有时间限制。但从法理上言,当事人仍然应当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提出。民诉法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并通过提出抗诉条件的限定,为申请抗诉调协了先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因此,在裁判生效之后的两年内提出,应当是比较适宜的。
     6、增加了对民事调解书的抗诉。
     在民事抗诉制度实行的前20年间,我国民事抗诉的对象仅限于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不包括民事调解书。2012年《民事诉讼法》突破了这一点,其第20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依这一规定,检察院只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当事人如果认为调解书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无权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民诉法第198条又为“确有错误的”的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抗诉开了一道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笔者2012年代理的江苏中兴洪伟名特水产有限公司、靖江市中兴洪伟长江名特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与中信信托之间的民事申诉案件,案值人民币1.4亿元,经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后,成功立案,经江苏高院裁定指令再审后,目前已经在江苏泰州中院开庭审理三次。这个案件走的不是申请抗诉途径,但依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抗诉同样是可以的。

       三、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的优劣分析
      首先、新《民事诉讼法》已经为申请抗诉设置了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一般而言,也就没有了选择余地。
      申请抗诉的优势在于,是属于体制外的监督,是一院对另一院的监督。
      但申请抗诉由于监督一亘成立,会对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和法官影响较大,这自然对增加在法院系统内部改判的人为因素上的难度。
      另外,通过检察院抗诉而改判案件,需要经过的审批程序多而繁琐,并且,是否改判最后仍然是法院决定的事。
      而如果从案件可能改判的角度看,申请再审具有优势。在法院内部,决定再审和审判案件,都是法院系统内部业务的一部分,如果法院认为有错误的,改判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影响也会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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