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单位,却被告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的行为算违法吗? 我们来科普一下!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强制执行,它是依法缴存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职工所在的单位不属上述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则不属法规强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双方可通过协商,以自愿原则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 如果与单位协商未果,单位拒不缴存公积金,那么,职工可以怎么办呢? 若职工属于上述强制缴存范围的单位在职职工,发现单位没有按《条例》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及时先向工作单位反映,要求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公积金。如单位不办理,可实名通过执法申告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提醒:如果被申告主体撤销、结业,即申告对象不存在或灭失,执法申告无法成立,所欠住房公积金也无从追讨。 职工对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执法申告的办理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反映情况并提出申请行政执法申告。 1、申告人书面反映诉求情况并经本人签名确认的申告书。 2、申告人身份证; 3、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依规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凭据(包括劳动合同、或生效的劳动仲裁书、或生效的法院裁决等文书),以确认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应缴存公积金的时间。 4、提供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如无法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的,须书面说明不能提供原因。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督促和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促使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和权力,但国家并未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到用人单位检查用工情况、职工的收入情况等,因此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真实反映情况、提供依法有效的资料(如是否在职职工、在职时间、在职期间的收入,等等),才能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这些要件和执法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法作出有效的行政处理意见(决定),这些行政执法要求是国家行政立法对有权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部门的法定要求。 另外,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广大职工能理解上述道理,采取合法、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进行实名申告反映,单位不承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确认事实,也无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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