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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与法官知法:最高院新旧证据规则与《布拉格规则》条款对比

 yc_11fi 2020-01-01
释明权与法官知法:最高院新旧证据规则与《布拉格规则》条款对比

全文共1189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本文首发于万邦法®律

说明

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19年12月26日发布,系对前述旧规则的修订。

布拉格规则:《国际仲裁中高效运行程序规则》,2018年底公布的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反映了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

比较

释明权与法官知法:最高院新旧证据规则与《布拉格规则》条款对比

评论

1、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与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中的“法官知法”(仲裁员知法)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点在于强调裁判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不局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差别在于,旧规则中的释明权更多用于查明事实问题,而《布拉格规则》中的法官知法原则主要用于法律适用问题,尽管《新规则》的适用前提与旧规则一样,但从处理方式来看,前者将法律性质和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作为新的争议焦点,显然兼具了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双重特点。

2、裁判者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积极角色,仍应当受正当程序约束。一方面,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偏袒一方的印象。另一方面,对于裁判者主动提出的新问题,也应当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避免“突袭裁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新规则》和《布拉格规则》的做法比旧规则更加适当,当然,也给裁判者的审理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仍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裁判者的介入只是例外情形。《布拉格规则》与新规则都规定了可以不向当事人说明,或者不提出新争议焦点的例外情况,这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避免繁琐且不必要的程序。

4、没有证据证明《新规则》的有关条款是向《布拉格规则》或者其他仲裁规则学习的结果,但两者确实存在很多的相似性。这说明,诉讼和仲裁虽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方面,两者是共通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原则、规则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殊途同归则的,完全可以以开放的心态互相学习借鉴。不过,这种学习、借鉴应当符合自身情况,避免生搬硬套造成的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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