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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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春田 房屋租赁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如果不关注税会差异,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例如,甲公司2018年11月签订了一个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2019年1月起到2019年12月止,租金为10万元,合同签定时租金一次性付清。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笔收入应在2019年确认,但税法上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按税法的规定,这10万元的收入应在合同签定的2018年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税法也规定当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时,以税法的规定为准。所以甲公司应在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10万元,如果没有调增,会给甲公司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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