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主观方面证据 (1)相关物证、书证。主要包括:伪造、擅自制造、出售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所使用的防伪专用品,伪造的发票监制章,伪造发票的印刷、复制设备、印刷胶片等; (2)相关的证人证言。主要包括:目击人、发票销售人、发票购买人等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包括:是否明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是违法行为,犯罪的动机、目的等。 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 通过上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口供,并结合客观方面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主观故意。 (二)客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包括:伪造的发票,印刷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的发票,或虽经批准私自超量、超范围印制的发票; (2)非法制造发票所使用的防伪专用品,如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及其他专用品等; (3)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工具和物品,包括:印刷设备、印刷胶片、印刷铅版等;对擅自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收集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并与其实际生产的发票及防伪专用品进行核对,查清超量、超范围生产的数量,并对相关的印刷设备、工具等物证拍照固定; (4)查获并固定犯罪嫌疑人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调查核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价格、数量等; (6)涉案共犯、知情人、目击人等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犯罪事实及具体过程; (7)如果存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 (8)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其他证据,如录音、视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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