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已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对比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2019年版有哪些变化呢? 查看全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全文发布,2017版正式废止! —2— 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时限 明确了“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3— 增设对《名录》的补充机制 除了生态环境部适时对《名录》进行修订的补充机制之外,2019年版还增设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的补充机制,具体条文如下: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4— 其他增加条款 增加了“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5— 除明文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行业外 其他行业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2019年版第七条增加了第108类行业,实际是除了2019年版明文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第108类行业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则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情形一|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2017年版:1000吨);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新增);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6— 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主要行业变化 2019年版新增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主要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绿行者与绿剑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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