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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旧闻 | 进军电票市场,商业保理如何合规是个大问题..

 JohnJZhou8t07d 2020-01-06

日前,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活动,致力于盘活小微企业存量资产,多渠道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瓶颈。这表明,以应收账款融资、电子商票为主营业务的商业保理行业,又获得了一大政策利好。

  借助于金融科技的浪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据了解,深圳煜新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煜新保理”)与中国平安旗下的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开发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自今年1月上线以来,其交易额已破百亿元。作为新兴的非银金融行业,商业保理正以电子票据业务为生力军,凭借丰富的融资渠道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渐已成为直面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撬动供应链金融蓝海的有力工具之一。
  商业保理市场前景广阔
  当前,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类型包括银行保理、票据贴现、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等。自2012年商务部发布《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来,商业保理获得了国家层面政策的肯定,从此迈入规范发展的快车道。
  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在全国企业总数中占比超过九成,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韩家平曾表示,随着企业赊销比例加大,账期延长,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越来越大,2016年年底已达到12.6万亿元。在社会总需求下行的背景下,广大中小微企业对加速资金周转特别是收回应收账款、兑现收益的需求日趋强烈。
  在此背景下,商业保理在我国迎来了爆发式增长的市场空间。
  据第五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上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6》测算显示,2016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服务的中小企业超过10万家,预计至2017年年底,商业保理业务有望达到8000亿元,“十三五”末将达到万亿元级规模。
  煜新保理总经理苑鲁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供应链融资链条中,应收账款票据化已成为必然趋势,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正呈现井喷之势,这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可发挥出有效作用。
  借力金融科技迭代升级
  事实上,票据具备了支付和融资的两类属性,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2016年8月,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单张票面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
  诚然,电子票据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带动了商业保理市场的发展,但实际上,商业保理行业仍然面临着交易风险增大、资金渠道窄等痛点问题。
  票据业务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风险较大。苑鲁南坦言,从纸质票据过渡到电子票据,虽然没有了假票、克隆票的操作风险,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却加大了交易模式的风险。市场上时有出现跑路、票据背飞等情况。
  因此,如何更好地完善、控制电子商票业务的风险,成为发展票据行业的重中之重。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金融科技手段,为促进电子商票的迭代升级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互联网技术采用的全新交易方式可以保障电票的交易安全,推广使用可有效改善广大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的现状,从而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应用互联网技术增加传统保理业务中的科技含量,可以赋予业务全新的作业流程。”苑鲁南表示,依托票交所和人行的电票系统,在供应链金融资产流转方面探索高效、安全、快捷的业务模式,并进行复制和推广,是实现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的有效路径。
  保理风险仍需防范
  实际上,商业保理不单单是一种商业行为,更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当前,商业保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才刚刚兴起,需要市场的培育,也需要国家层面的认可和重视。因此,做好风险控制,便成为保障行业初期发展的奠基石。
  在苑鲁南看来,金融的本质是风控。从核心层来说,作为商业保理含有一种信用授信,更多的需要看买方信用,比如买方企业的资产情况、行业地位、付款能力等,从而使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消灭在萌芽状态。
  具体来讲,保理公司需要全面、细致、真实掌握供应链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比如企业的合同签署、法律条款、历史合作记录、产品在业内的优势等细微层面。此外,还需要了解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记录等相关情况。
  此外,作为新兴行业,保理业务仍迫切需要法律和相关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事实上,当前我国已有近4000家的商业保理公司,但真正专注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的公司却不多,商业保理行业发展仍需突破多项瓶颈。
  其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可以开展以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条件的保理业务以及以何种形式开展涉及承兑汇票的保理业务,成为行业内普遍关切的问题。
  苑鲁南表示,问题核心在于基于商业保理公司与卖方之间的保理关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取得了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可以基于保理关系与一般的企业法人一样取得票据权利,还有待相关制度明确

规定全文及简评《民法典草案》--电票小熊猫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简评:这是保理合同的定义条款。请注意,保理合同转让的应该是应收账款。票据保理业务,首先是保理业务,买卖的应该是应收账款,而非票据。其次,票据保理是一种特殊的保理业务,即以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切不可本末倒置。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简评:业务类型,一般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范围,即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期限不应短于应收账款的存续期。

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当尽量明确,现实中很多朋友的票据保理合同都是约定某一期限前谁与谁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这是不够明确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还是以保理为形式,实质是在做贴现,切记。

转让价款一般应小于应收账款金额,也应小于票据金额;服务报酬,这个相当于大家直接做票的差价了,目前没有上限,但如果太高,不保证没有问题。

这里支付方式首先指的是转让价款和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但是可以联想到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原则上,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最好明确约定以票据结算。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简评:常规保理业务的重大利好,降低了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对于票据保理业务,如果应收账款是虚构的,保理公司仍然可以基于保理合同主张权利,虽然票据保理主要看的是票据,也算是多了一个保障吧。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简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正如之前说的,票据保理业务首先是保理业务,也需要通知到债务人,这是保理业务的一般要求,如果连形式上都不符合,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做票据贴现,切记切记。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简评:常规保理业务的重大利好,是对保理人的有力保护。从这个侧面,也可以看出票据(可视作应收账款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优势所在——不可篡改。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简评:有追索权保理的定义和具体规定。票据保理业务中,如果保理人的谈判地位比较高,那建议做有追保理,约定如果票据无法到期兑付的,则可依据保理合同追索应收账款卖方。这个制度安排的存在,也侧面印证了,用票据支付应收账款后,并不意味着应收账款消灭。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简评:无追索权保理的定义和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无追索权保理,也不意味着以票据结算后应收账款即告消灭。以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应收账款,仍然可以叙做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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