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活动,致力于盘活小微企业存量资产,多渠道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瓶颈。这表明,以应收账款融资、电子商票为主营业务的商业保理行业,又获得了一大政策利好。 规定全文及简评《民法典草案》--电票小熊猫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简评:这是保理合同的定义条款。请注意,保理合同转让的应该是应收账款。票据保理业务,首先是保理业务,买卖的应该是应收账款,而非票据。其次,票据保理是一种特殊的保理业务,即以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切不可本末倒置。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简评:业务类型,一般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范围,即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期限不应短于应收账款的存续期。 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当尽量明确,现实中很多朋友的票据保理合同都是约定某一期限前谁与谁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这是不够明确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还是以保理为形式,实质是在做贴现,切记。 转让价款一般应小于应收账款金额,也应小于票据金额;服务报酬,这个相当于大家直接做票的差价了,目前没有上限,但如果太高,不保证没有问题。 这里支付方式首先指的是转让价款和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但是可以联想到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原则上,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最好明确约定以票据结算。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简评:常规保理业务的重大利好,降低了保理业务的欺诈风险。对于票据保理业务,如果应收账款是虚构的,保理公司仍然可以基于保理合同主张权利,虽然票据保理主要看的是票据,也算是多了一个保障吧。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简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正如之前说的,票据保理业务首先是保理业务,也需要通知到债务人,这是保理业务的一般要求,如果连形式上都不符合,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做票据贴现,切记切记。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简评:常规保理业务的重大利好,是对保理人的有力保护。从这个侧面,也可以看出票据(可视作应收账款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优势所在——不可篡改。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简评:有追索权保理的定义和具体规定。票据保理业务中,如果保理人的谈判地位比较高,那建议做有追保理,约定如果票据无法到期兑付的,则可依据保理合同追索应收账款卖方。这个制度安排的存在,也侧面印证了,用票据支付应收账款后,并不意味着应收账款消灭。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简评:无追索权保理的定义和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无追索权保理,也不意味着以票据结算后应收账款即告消灭。以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应收账款,仍然可以叙做保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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