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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云电商”模仿“天蓬网”返利模式实施传销诈骗

 博采简纳 2020-01-07

12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消费返利”网络传销案。一审期间,吴某敏等四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岳麓区法院判处2年半到1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万元到3万元不等。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周某、孙某迪出资筹建湖南润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新公司),成立后搭建“云电商”平台,采取消费返利的销售模式,并将办公场所设立在长沙市高新区以维也纳酒店内。

润新公司成立后,聘请被告人吴某敏、张某祥及李某杰等人为该公司管理人员,张某迪任公司董事长,吴某敏任公司副总裁,张某祥任公司商学院副院长,李某杰任副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内部事务。前期因云电商的运行状况不理想,润新公司财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2016年7月陈某行、李某翰(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湖南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亚安公司),在启动仪式上邀请周某、孙某迪及李某杰等人参加,徐某详细讲解了湖南亚安公司天蓬网的运行模式,周某等人了解之后,召集孙某迪、李某杰、彭某刚、刘某华、张某祥、吴某敏等人研究决定也运行天蓬网的模式,并邀请李某翰来润新公司讲解天蓬网的模式。

该传销模式规定,一次性消费满50PV,就能成为VIP,享受自己消费返利30%PV,累计消费满1000PV,就能升级成店主,自己消费返利50%PV还可以分享店铺;分享一个店主,就能获得一分店的30%PV返利;二分店的10%,三分店的10%。

在润新公司的股东以及管理人员开会通过之后,决定以刘某华的吉湘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运行“聚宝源”模式,以推销商品获取积分返利为名(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690元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普通会员、市场主任、市场经理、市场总监、市场董事等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人员发展的数量和交纳费用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费用中非法获利。

润新公司规定,投资者消费1380元“云电商”网络销售开店套餐,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取得加入“聚宝源”投资回报项目的资格,在“聚宝源”平台上消费690元购买一单产品后,消费的金额会以积分的形式返还一定比例的返利。第一轮消费四周完成后,可以选择提现或继续投资第二轮,以此类推,每单消费返利的周期为八轮,第八轮返利结束后。

如果投资者要继续投资消费,需要重新投入690元购买消费一单产品,进入新一轮的周期。

另外,会员如果推荐其他人消费,还能获得多层的推荐奖励。如果会员消费后,推荐下级会员购买时每单获得10元,如果会员消费达到30单产品后,推荐下级会员购买时每单获得20元,消费达到100单产品后,下级会员购买时每单获得30元。除此之外,还针对业绩较好的团队长实施新增业绩奖励。

为鼓励开发市场,孙祥迪在会员之中任命团队中职务,由团队长负责对外宣传、发展会员加入,发展壮大聚宝源,公司再按照团队发展情况对团队长进行奖励。“聚宝源”平台主要团队长有六个,分别为1003团队、1001团队、1530团队、1017团队、1006团队、1005团队。

经审计,“聚宝源”平台共计发展传销活动人员约1800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数额共计人民币约2400万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敏、彭某刚、张某祥、李某杰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敏、彭某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彭某刚所处量刑相较其他同案犯过重;另二审期间上诉人吴某敏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上诉人彭某刚、吴某敏的量刑予以改判。

12月24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改判吴某敏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改判彭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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