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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华 2020-01-07

留言编号:9945-3395214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1-19]

单位:*** 姓名:******* 电话:***********

国库司领导您好,关于高校食堂食材采购方式有问题请教:以蔬菜为例,具有采购品类繁多,供应量大,价格变动剧烈的特点,有些供应商不具备供应所有蔬菜品类的能力,加之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对于价格非常敏感。请问:1、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以折扣比例做为价格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几个中标人,中标人在一年内定期(如每周一次)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向我校报价,价格应不高于投标时的折扣乘以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我校选择价格最低的1-2家供货,其他轮空,这种方式是否违反财库【2019】38号文的禁止设置备选库的规定?2、如果违反,但鉴于食材种类繁多无法分包且供应商不具备所有食材的供货能力,能否中标2家或以上供应商,我校自主向多个中标人采购,价格按其投标的折扣比例乘以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来结算?3、如果以上行为均不被允许,且项目无法合理分包,是否只能由一个供应商来中标?4、因政府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具有滞后性,一般高于实际价格,按固定的折扣比例乘以市场价来采购,造成食材采购上多花钱,实际上非常不利于采购人,对于这类特殊事项,请问财政部能否在将来的政策中予以考虑?谢谢!

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如果无法分包,采购人可以选择接受联合体投标,鼓励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满足采购人的需要。您提到的高校食堂采购问题,应该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结合食堂采购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7772-3395178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1-19]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咨询问题如下:某采购人在软件运维采购项目的评分表中为了考量投标人的能力,注明若投标人提供ITSS证书(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符合性认证),则加2分。但是经查阅,该证书的申请条件中要求申请单位应从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业务满一年以上,也就是说暗含有一定程度的时间限制。请问如果使用这个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如ITSS证书与软件运维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可以作为加分条件,并不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9085-3395174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1-19]

单位:*** 姓名:******* 电话:***********

工作人员您好。请问招标文件里是否可以列举参考品牌(三个以上品牌)?如果不可以,是违反了那一条法律法规?谢谢。

政府采购制度并未禁止列举参考品牌,但我部不鼓励在招标文件中列举参考品牌。确有需要列举参考品牌的,应当列举三个以上的参考品牌,避免形成对某个品牌的指向性。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4463-3394980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1-19]

单位:*** 姓名:******* 电话:***********

您好,经过物资采购中心招投标,某公司中标。物资采购中心同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履行合同,根据合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公司先付10%保证金并开具60%发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物资采购中心付款60%。10个工作日内物资采购中心并未付款也无任何理由经过多次咨询也无任何答复。1年后公司得知采购中心把这笔货款又从新招标采购,公司要求退还合同保证金。请问这种重新招标合理吗?

                                  
我司仅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政策咨询相关问题,具体采购项目问题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2731-3394951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1-19]

单位:*** 姓名:******* 电话:***********

你好,我是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单位本次组织的采购货物为图书采购,每本图书的出版社只有一个,是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次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我司仅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政策咨询相关问题,具体采购项目问题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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