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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华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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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贵司于今年7月份出台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方法具体,但有些措施办法还有待商榷,因字数限制,简述如下: 一是从前些年看,上海市等地曾经出现过“钓鱼执法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争议,其争议核心是非营运车辆接送人员收取费用。 二是该《通知》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各地城市出台的《出租客运汽车管理条例》规定有相当程度的冲突(具体内容请查阅相关条例)。实际工作中,接待单位大部分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他们配备的是公车而不是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收取费用合适吗?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首先部门间出台规定不能出现冲突。 三是从《通知》规定来看,不利于出差人员保护自身利益。一旦丢失有关凭证,将来在纪检部门核查时,提供不了相关收据,有可能被纪检部门问责,置出差人员于不利境地。 另外,作为党政机关,出差接待单位绝大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接待单位派出的车辆一般来说都是公车,都有预算经费保障,如果再收取费用,显然不够合理;另外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这部分差旅费,是作为营业收入交税呢还是全部作为非税收入上缴? 由此,根据《通知》内容和有关部门规定,如要消除部门规章和地方条例规定之间的冲突,降低出差人员职业风险,提高差旅费管理水平,应做如下修改: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如接待单位提供车辆,应由接待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写清乘用时间、起止点、里程,注明专人或数人乘坐方式,然后参照接待单位所在地出租汽车每公里费用标准,计算出应支付(分担)的费用。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差旅费时,接待单位书面说明应做作为报销材料附在凭证里,并主动填写应核减差旅费金额,财务人员应根据接待单位提供的说明,据实扣除。 就餐费用可以按《通知》规定由出差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由接待单位在出具的书面说明里列出,但不作为扣除有关费用依据。 书面说明可以由各地统一格式,但应加盖接待单位公章。作为报销凭证内容之一,随报销凭证由出差派出单位统一存放保管。其好处是,避免因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在核查时可能会面临违纪风险,因此,采取随凭证统一保管方式可以有效保护出差人员的正当利益,降低违纪风险。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等文件明确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自行解决市内交通,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交纳相关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接待单位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用于抵顶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因此,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交通工具并收取相应费用,目的是避免转嫁费用负担,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营运行为。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凭证开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为此,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票据等凭证,并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票据等凭证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这样可以有效减轻财务人员报销工作负担,增强出差人员纪律自觉。即便出差人员不慎丢失,也可以通过接待单位业务台账进行查询。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凭证开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为此,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票据等凭证,并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票据等凭证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这样可以有效减轻财务人员报销工作负担,增强出差人员纪律自觉。即便出差人员不慎丢失,也可以通过接待单位业务台账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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