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8633-3438810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23] 单位:*** 姓名:******* 电话:***********尊敬的财政部国库司领导:您好!关于政府采购中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及联合体有关问题咨询如下: 1、关于领购采购文件,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实施后,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领购文件时提供哪些资料?是否可以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介绍信、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1)联合体协议什么时候提供,是否可以要求在领购文件时提供?2)联合体何时确定?是在领购文件时就需要确定联合体及成员(此情况在文件发售截止后是否可以更改联合体及成员?),还是在领购文件时不需要确定联合体,由单一供应商领购文件后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及成员以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为准即可? 以上问题盼回复,谢谢!
1、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是尽量减轻供应商的负担和简化办事程序。如果为了核实供应商身份,要求供应商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者身份证明是可以的。 留言编号:7582-3438805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23] 单位:*** 姓名:******* 电话:***********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校方责任保险,由于校方责任保险为固定价格,故此部分价格不参与评审,对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进行评审,请问对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评审是否需要参照投标报价评审的要求?例如,赔偿限额是否能够设定上限?赔偿限额的评审办法是需要参照投标报价的公式计算?比如设定为:各投标人所报赔偿限额/基准赔偿限额×15,基准赔偿限额为最高的赔偿限额?是否可以以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赔偿限额? 不接受联合体的政府采购项目,一个标包是否只能有1家中标人?
1、招标评标因素中的价格因素是指采购人需要支付的价款,可以是单价也可以是总价。对于执行统一价格的项目,价格不作为评审因素。所述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应属于商务或技术因素,不受价格因素比例限额的约束。 留言编号:0282-3438481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23] 单位:*** 姓名:******* 电话:***********集成项目中,货物众多,招标文件中将所投产品制造商的资质[如iso14000,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进步奖、软件成熟度(硬件为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等]列为评审因素,每一个产品的制造商要求一些资质,这样合理吗?通常个人理解应当是把投标人的资质或者所投产品的资质证书作评审因素才合理。
根据87号令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您反映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项目判断,但是将投标人的资质作为评审因素原则上不符合87号令的规定。 留言编号:2033-3438480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23] 单位:*** 姓名:******* 电话:***********行业规范(暂行技术文件)与地方规范(暂行规范性文件)的协议标准及功能要求完全相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依据为地方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所有标准功能一致,区别仅在于检测依据相差了一条地方规范)并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是地域歧视吗?
对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依据为地方规范的检测报告的做法本身不构成地域歧视,但是,如果要求提供特定地区、特定区域的检测报告则构成地域歧视。 留言编号:8289-3438479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23] 单位:*** 姓名:******* 电话:***********凡是涉及到强制性认证的功能参数都应当作为实质性条件吗?还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来确定?比如应急广播设备,由有线网、无线电和音频融合而成。音频涉及3c认证,无线电涉及型号核准。偏离无线电功能会导致丧失应急属性,偏离音频播放功能会导致丧失广播属性。且这两项强制性认证均以功能来判定是否应当认证,请问,其功能参数是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还是可以仅作为评审因素。
如果采购标的国家有强制性认证要求,强制性认证要求应当作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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