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渐华 2020-01-07

留言编号:9961-3283782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7-17]

单位:*** 姓名:******* 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指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问题:采购代理机构经办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除了在招标项目中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外,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是否不得担任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人员? 2、财政部已明确“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属于采购项目单位内部的不相容岗位。采购项目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时,采购项目单位内部经办采购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能否担任该采购项目的评标人员?能否担任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人员? 3、参考借鉴财政部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的不相容岗位界定规则,推定认为采购项目单位内部的经办采购与采购评审属于不相容岗位的观点是否成立?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均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采购人代表除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可以依法评审。
3、这种推定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规,采购单位内部经办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除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可以依法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19-07-17

留言编号:7839-3283777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7-17]

单位:*** 姓名:*******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条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企业法人性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据财政部、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八条规定“一般物资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或定向采购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的规定,使用企业资金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般劳务,并向两家候选供应商询价。 企业内部监督人员检查后,认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是财政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据此认为非银行支付机构询价采购劳务的采购行为,存在两项错误: 一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劳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询价方式适用范围仅为货物的规定。 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仅向两家候选供应商询价,不符合候选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限制性规定。 企业内部监督人员的这两项结论是否正确?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您的问题不属于我司职责范围,请咨询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19-07-17

留言编号:7843-3283361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7-17]

单位:*** 姓名:******* 电话:***********

您好。咨询几个问题。1、分公司投标的,可以用总公司的业绩和资质吗?2、总公司投标的,可以用分公司的业绩和资质吗?3、总公司中标的项目,能否委托给分公司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4、分公司中标的项目,能否委托给总公司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5、分公司受到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那总公司的投标资格会受到影响吗?总公司是否还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谢谢。

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等规定。按照《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您提到的问题请咨询国务院司法部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19-07-17

留言编号:8557-3283196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7-17]

单位:*** 姓名:******* 电话:***********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 据此:以往以取得的节能认证证书是否需要重新认证才算有效?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规定,清单内产品的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2019年6月1日。认证标准没有变更,且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认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19-07-17

留言编号:7756-3283154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7-17]

单位:*** 姓名:******* 电话:***********

请问民政府局招社会团体组织做残疾人心理指导服务,社会团体组织没有纳税证明,但是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是必须要提供,这个如何操作,资格审查时可以删除这一条吗。

资格审查时不能删除该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如果供应商依法免税,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19-07-17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