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项目需符合哪些相关法定规划?

 时间变成水 2020-01-08

问题提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其中的相关法定规划具体是指哪些?

建设项目在进行环评审批时,如项目己经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还需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才可以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是环评审批前置条件?

如果是有那些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建设项目除符合总规和城规外,还需符合控规才可以审批。盼复,谢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有答复意见,具体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定规划”,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有关规划,包括“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规划

对于环境功能区规划,建设企业还需满足环境功能区对应的环境管控要求。详见http://www./hdjl/hfhz/201811/t20181127_675167.shtml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是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已依法依规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需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要求。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0-01-07

【参考阅读】

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提到“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环评文件应不予批准。针对这句话,特提出两点疑问,
一是:《条例》中的“相关法定规划”应如何理解?是否包括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
二是:对于不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城市郊区,建设企业时是否还需要提供“相关法定规划” 证明材料? 

回复: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定规划”,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有关规划,包括您提出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规划。
对于环境功能区规划,建设企业还需满足环境功能区对应的环境管控要求。 关于项目位于不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城市郊区,是否还需提供“相关规划”的证明材料,也应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分析与其相关的法定规划的相符性

编辑:蓝魔.环评互联网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