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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 | 最高院:股东对于公司承建项目的资金投入不能视同股东对公司出资

 gzdoujj 2020-01-09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在公司会计账簿上表现为公司的资本,而股东对于公司承建项目的资金投入与股东对公司出资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在功能、作用上存在重大区别,即便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超出其认缴的出资,也不能仅因此而免除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案例索引


《赖谷与张桂莲、赵金玲及珠海金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申1768号】



争议焦点



股东对于公司承建项目的资金投入是否能视同股东对公司出资?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赖谷主张,资本充实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而林志宏、林婉贤、赖谷对金钜公司及其承建项目投入的资金远远超过其认缴的资本,已经完成对金钜公司的资本充实义务,不应要求其就金钜公司的债务在400万元范围内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在公司会计账簿上表现为公司的资本,是股东缴付给公司用于对公司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定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而股东对于公司承建项目的资金投入与股东对公司出资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在功能、作用上存在重大区别,即便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超出其认缴的出资,也不能仅因此而免除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赖谷提出的此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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