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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fyysx 2020-01-11

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合同关系纷繁复杂,合同名称是否就能体现合同性质呢?我们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合同性质并不由合同名称来决定,而是根据合同条款体现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来决定。在很多时候,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将会直接影响责任的承担。而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就是在实务中最容易被混淆的一对合同之一,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极为相似之处。又由于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责任承担、风险转移上存在许多差异,判断合同性质对于纠纷的处理也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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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与某乙签订《买卖合同》采购码头设备,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建设码头的设备,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并确认的图纸和要求定做该设备,配置清单和图纸详见附件, 并约定货品到施工现场后支付价款60%,设备安装完成后支付价款40%。货到施工场地后,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台风影响,造成部分设备灭失。——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适用不同的风险转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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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某甲与某乙加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加工公司为其制作四根红木雕龙柱,用于别墅装修。合同约定:加工公司按照某甲提供的图样进行制作,该图样为验收标准。合同签订后,由于装修方案改变,某甲不再需要红木雕龙柱,要求解除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则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小编总结了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些区分标准:


  1、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从合同法对于两类合同的定义来看,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决定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仅为从属义务。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也成为在实践中判断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指导,因为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目的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不要求标的物一定由卖方制作完成。因此,买受标的物是否可以转交第三人生产制作,也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准。


  3、最高院指导意见和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合同中含有图纸或者有定做要求,则一般倾向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看,双环设备厂为自来水公司提供用于英吉沙县城供水系统改扩建的玻璃钢管道及零部件,主要是根据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并利用自身的设备和技术特别制作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为定作关系。故本案系争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


  4、此外,标的物是否可流通性、是否为种类物或特定物在实践中也常作为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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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文章开头提到的两个合同,该如何认定其合同性质并如何确定责任承担呢?


  案例2中,合同中实际包含买卖和承揽两个关系。一方面,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配置码头建造所需的设备材料,并按照将设备材料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安装,显然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但从合同付款方式及比例来看可以看出,支付条件为交货和设备安装,货物交付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非设备安装,按照图纸的要求完成码头的设备安装为转移码头所需设备的货物所有权时的从属义务。故从合同偏重来说,应当考虑认为该合同为买卖合同。


  在设备灭失情况下,买卖合同一般以所有权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并有其特殊与例外规定。而承揽合同中的材料的风险应当采所有人主义,即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由定作人承担,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由承揽人承担风险。但对于同时具有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关系时,风险转移问题确有较大争议,小编提供两种思路,第一,对于同时具有承揽和合同关系的情况时的责任承担,应当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货到交货地点后设备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买卖合同部分已经履行完毕,设备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受人。在其后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当视为定作人提供材料,由定作人承担风险。第二,合同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其设备安装仅是买卖设备的从属义务,在设备安装完成前,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设备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而案例1不同之处在于,乙方购买的货物本身就是向甲方定做的特定物,该标的物的制作过程就是根据甲方的特殊要求,由乙方完成并交付其乙方的工作成果。与一般的家具买卖合同,购买“统一规格、批量生产”的家具不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乙方要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专门制作,最终交付的标的物重点在于乙方的工作成果的交付,应当认为该合同实际上为承揽合同。对于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没有过错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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