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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标品牌在中国取得保护的注意事项-注册篇

 行者无疆8c3m05 2020-01-12

当今商标不仅仅是一种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还发挥着质量保证、广告、表彰、商誉积累等功能, 是巨大的无形资产。对商标的保护,就是对无形资产的维持和增值。

1.商标注册是获得保护的前提


在中国,对商标的保护采取的是注册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这也就意味着,国外的商标品牌要想在中国寻求商标保护,必须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

如果外国的注册商标,并没有在中国申请注册,那么维权之路将难以行进。例如在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9)粤1972民初10073号,法院在判决书里直接说明“本院认为,不论该商标是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过注册,鉴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如果未经我国商标局注册,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但是,未直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也有获得我国商标保护的另一途径,即通过商标国际注册。

中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根据该议定书,当外国企业在缔约国局(中国商标局除外)申请国际注册或通过国际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保护,可向中国专门申请延伸国际注册,取得在中国领土的商标保护。这种领土延伸申请可以在国际申请书中专门注明,也可以在国际注册后提出,此项领土延伸的效力始于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终于有关国际注册期满。

在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北京博伊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5)丰民(知)初字第18687号中,法院就对国际注册予以了认定,“阿迪达斯公司系第G73083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且已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注册。中国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缔约国,故第G730835号注册商标同样受中国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阿迪达斯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中国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积极的,但是商标是否在中国驰名,必须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由中国商标局认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还需要特别注意五年期限,尤其对于非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没有维护自己的权益,则无法要求自己的在先权利。申请注册,才是国外商标品牌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坚实保障。

2.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在中国,商标获准注册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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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要件

满足注册商标的实质要件,即商标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是商标获准注册和侵权时取得保护的必要条件。概括地说,就是要满足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非禁止性非功能性

外国企业要特别注意,即使是外国的注册商标,但不符合中国对注册商标的实质要求,也无法在中国获准注册。

在巴斯夫欧洲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014)高行终字第2008号一案中,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TRILON”通过巴斯夫欧洲公司的长期使用在中国已经具备显著性并可注册为商标,而且即便如巴斯夫欧洲公司所主张“TRILON”系其长期使用的商标,《英汉化学工业词汇》(第四版)将“”翻译为“氨羧配合剂”的记载也可以说明“TRILON”已经被淡化为指代“氨羧配合剂”,从而也不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尽管“TRILON”作为外国商标名,但要在中国获准注册,只能按照中国对注册商标的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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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商标核准注册的程序性事项。中国在形式审查方面主要包括:


(1)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人名义、印章及相关情况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3)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4)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与其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5)商标及其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6)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委托书是否规范;

(7)应附的证件,说明是否完备;

(8)注册申请费是否交纳。

特别地,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只能通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商标注册的其他注意事项

国外商标品牌在中国注册,必须把握尽早原则。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国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外国申请人商标申请量继续保持增长态势。2019 年上半年,国外申请人在华商标申请量达12.7万件,同比增长15.4%,其中直接申请90691件,马德里申请36632(类)件。

尽早申请注册商标,能够避免他人抢注和在先权利障碍的形成

在乐天集团控股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2019)京行终8972号】中,乐天集团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的该案诉争商标与2017年7月4日申请(审理时已注册公告)的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最终维持了驳回乐天集团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决定。可见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讲究事不宜迟,把握申请注册的先机。

在马德里申请中也是如此,专门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注册商标也要趁早

在瑞麦有限公司、珠海再生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粤04民终551号】中,瑞麦公司虽然最早于1999年在美国及加拿大使用诉争商标,但是直至2011年5月21日才通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取得第G921294号“REMAX”商标在中国的商标保护。再生时代公司早在2007年就一直使用“Remax”字样的标识,并一直沿用至今。法院认为,瑞麦公司要求再生时代公司不得在其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服务上使用诉争标识没有法律依据。再生时代公司对于“RemaxWorld”、“RemaxAsia”的使用属于合理、善意的在先使用。

综上所述,在注册篇的注意事项,要求国外商标品牌尽早地在中国申请注册,同时也要确保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第二条   通过国际注册所取得的保护

(一)当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已提交缔约方局,或一个商标已在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申请(以下称“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注册(以下称“基础注册”)的所有人,可依从本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注册簿(以下分别称“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簿”、“国际局”和“组织”)获准注册该商标,而取得该商标在缔约国或组织领土内的保护。条件是:

1、当基础申请已向一缔约国局提出或当一项基础注册已在该局注册。该申请的申请人或该注册的所有人系该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或在该缔约国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标营业所;

2、当基础申请已在某缔约组织局提出或基础注册已在该局注册,该项申请的申请人和该项注册的所有人系该缔约组织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或者在该缔约组织领土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

(二)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称“国际申请”)应酌情通过受理基础申请或注册基础注册的局(以下称“原属局”)向国际局提出。

(三)在本议定书中,“局”或“缔约方局”系指某缔约方负责商标注册的局,“商标”既指商品商标,亦指服务商标。

(四)在本议定书中,当缔约方为一个国家时,缔约方领土系指该国领土。当缔约方为一政府间组织时,缔约方领土系指缔结该政府间组织条约所适用的领土。

第三条   国际申请

(一)凡依照本议定书提出的国际申请,均应以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提交。原属局应证明国际申请中的内容与此时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中的内容相符。此外,该局应指出: 

1、属基础申请的,申请的日期和号码。

2、属基础注册的,注册的日期和号码以及该基础注册的申请日期和号码。

原属局亦应指出国际申请的日期。

(二)申请人应注明要求保护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可能,则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建立分类注明相应类别。申请人未注明的,国际局以该分类的相应类别划分商品和服务。国际局应会同原属局对申请人指出的类别进行审核。该局与国际局意见分歧时,以国际局的意见为准。

(三)申请人要求将颜色作为其商标的显著成份保护的,他应:


1、声明该要求并在其国际申请中加注,说明要求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

2、在其国际申请中附送彩色商标,商标将附在国际局发出的通知中;商标份数由实施细则确定。

(四)国际局应立即注册依本议定书第二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国际注册以原属局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为准。条件是国际局在此日起两个月内已收到该国际申请。在此期限内未收到国际申请的,国际注册应使用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国际局应即刻将国际注册通知各有关局。在国际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应将国际申请中的内容,在国际局出版的定期刊物上公告。

(五)为了公布在国际注册簿注册的商标,依照第十条所指的大会规定的条件,各局应从国际局收到一定数量的免费和半价公告。此种公告应视为在所有缔约方的充分公告,国际注册所有人不得要求任何其他公告。

第三条之二   领土效力
  

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的请求,才可延伸至某缔约方。然而,此项申请不得向其局为原属局的缔约方提出。

第三条之三   “领土延伸”申请
  

(一)凡向某缔约方申请延伸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应在国际申请书中专门注明。
 

(二)领土延伸申请亦可于国际注册之后提出。此项申请应以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提出,国际局应立即予以登记,随即通知有关局。该项登记应在国际局的定期刊物上公告。此项领土延伸应于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生效,于有关国际注册期满时失效。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六条之二   商标:驰名商标

(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

(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期间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3)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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