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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看法规】新版《实验室认可规则》发布(附新旧差异对照)

 游刃有于 2020-01-12

为进一步完善认可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了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结合认可专项监督治理行动结果,对认可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防控措施进行了再梳理、再研究,进一步完善认可约束机制,对相关违反认可规定的处理内容进行了修订。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实施CNAS-RL01:2019

《实验室认可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认可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了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结合认可专项监督治理行动结果,对认可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防控措施进行了再梳理、再研究,进一步完善认可约束机制,对相关违反认可规定的处理内容进行了修订
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自文件实施之日起,旧版文件废止。该文件可在CNAS网站“实验室认可-认可规范-认可规则”中下载,请相关机构遵守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20年1月6日


新版的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和之前版本有什么主要变化呢?一起来看该文件的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CNAS-CNAS-RL01:2018

(修订前)

CNAS-CNAS-RL01:2020

(修订后)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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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告诫:获得认可的实验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发事件,且实验室有能力在CNAS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CNAS对实验室认可资格采取的一项处理措施。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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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注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复评审一般不允许延期举行。

新增

6.5

6.5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的。

6.5

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的,且所有体系要素应有运行记录

修改内容

6.9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

6.9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上述经历应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参数

修改内容

6.14

a)由于6.13 a)和 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24个月内不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廉洁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认可申请。

6.14

a)由于6.13 a)和 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36个月内不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廉洁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认可申请。

修改内容,由24个月调整至36个月

10

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10

告诫、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及缩小认可范围

新增告诫,在暂停,恢复,撤销认可中细化相应说明,将缩小认可范围调整至第10部分,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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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8

实验室有义务对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进行管理,对不常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能力(见6.9注3)或由于各种原因已不具备的能力,及时缩小认可范围

新增

实验室认可规则全文如下:


~ End ~


文章来源: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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