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犯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先上法条:
醉酒状态是不能减轻刑事责任的。这个在刑法理论上叫“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原本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后来因为某种原因,陷入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实施了犯罪行为,而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是其自身意志可以决定的。 简单来说就是,自己把自己搞懵了还去害人的,该咋判咋判。这是基本原则。 有原则就有例外。醉酒有不同情况,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就是一般的喝酒过量导致醉酒,这种要负刑事责任,但病理性醉酒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饮酒者具有特异体质,自己并不知道自己很少量饮酒就处于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状态。也就是说,丧失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并不是自己能够控制的。 但病理性醉酒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首先是对醉酒原因的状态进行鉴定。 (这个表格截取自《浅析司法鉴定中普通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的区别》,作者谢金林、潘国南。《刑事技术》1989年第6期,26-27页。抱歉我找了好多论文,实在没找到近期的对两者对比得比这个好的了。) 醉酒不仅不可以减轻法律责任,甚至很多情况下还是入罪的构成要件。很多行为正常情况下实施不是犯罪,醉酒之后实施就是犯罪了。 最典型的是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血液中酒精浓度在80毫克每百毫升以上的,就可以入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在交通肇事罪中,正常情况下,致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是饮酒后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致人重伤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了。 北京第三区交通委提醒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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