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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第一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之“商河经验”

 thw8080 2020-01-12

商河法院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机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省市法院创新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要求,山东商河法院以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机制为抓手,在上级法院精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及县司法局的密切配合下,创造性开展行政和解工作,建立健全了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有创新、有成效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机制,实质性化解了一批行政争议,得到省高院领导批示。为服务全县重点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截至2019年11月,行政争议和解中心共受理案件21件,和解成功13件(其中当事人和解后撤诉的5件,司法确认和解协议的8件)。

一、奋勇当先,破冰新时代行政争议化解新机制

(一)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2018年10月,县法院被济南中院列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首批四家试点单位之一。院党组高度重视,研究后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了开展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中心建设,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法院院长为组长,司法局局长、分管行政审判副院长为副组长,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和12个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领导小组。2018年10月25日商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在县法院挂牌成立。和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县法院,由县司法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主任,县法院行政庭联系司法局共同负责和解中心的日常运行、综合协调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建章立制,快速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规范高效运行。和解中心成立之初,没有现成的可以参照的文书格式,县法院发挥法律专业优势,指导和帮助和解中心建立起覆盖案件转交、受理、调解、确认、送达、归档全流程的一整套格式化操作模板,和解中心工作快速步入正轨。

(三)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和调解场所,强化组织协调和培训,迅速提升和解工作能力和水平。聘请10名律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骨干担任和解员,通过微信工作圈发布学习行政争议化解典型案例、组织和解工作专题培训、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加强和解员培训,迅速提升和解员工作能力。在办公场所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和解中心用房,为和解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提供便利。

二、 开拓创新,奋力打造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商河样板”

(一)开创省内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转行政争议审前和解第一案。积极运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这个工作平台,大胆创新,不断扩大和解范围,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纳入和解中心和解范围,对于达成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出于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和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判决确认和解协议有效,并在判决书中载明和解经过、协议内容、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上诉权利等。该项工作创新在省高院主办的“鲁法行谈”微信公众号予以宣传推广,省高院副院长张成武在审阅济南中院行政庭报送的《我市商河法院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建设中探索新路子》后,作出批示:“商河法院推动行政非诉案件和解并以判决方式结案是十分有益的尝试。就文书这样解决非诉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二是就结果看,是通过细致工作说服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不存在让渡公共利益的问题。三是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可能给当事人及其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四是判决的终审程序使非诉案件处理的更稳妥。五是判的可强制性,不仅没有影响非诉这项制度的初衷,而且更加强化当事双方的权利。希望商河法院继续探索,不断完善,取得更大成绩。

(二)采取“法官+和解员”模式,全方位立体化解决行政争议。对每一起进入行政争议和解程序的案件,承办法官均全程参与调解,从矛盾争议焦点的切入、和解方案思路的确定、和解方法的选择到法律法规的释明、司法成本的分析,提供的专业化的指导意见,与和解员一起从法律规定、方针政策、道德义务、村规民约等多方面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履行和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认真审核,帮助行政机关依法纠正执法过程中的瑕疵,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和解中心协调优势,切实帮助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困难,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例如,在调解处理房某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中,通过实质性化解房某与李某民事纠纷,使双方对民事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并当场过付,最终使由民事纠纷引发的一审民事纠纷及其二审上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共三起案件一并实质性化解,受到行政机关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行政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担当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显成效

近年来,我县各项工作处于爬坡过坎关键时期,各行政执法部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力度,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争议,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县法院审判职能所在。

(一)依法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服务全县中心工作。依法对许商综合征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15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公开开庭全面审查后,当庭宣判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并当庭送达判决书。此举一方面提高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给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另一方面确认了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对该片区其他被征收人起到了规制作用,有利于提升后续被征收人签约率,提高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进度。

(二)善做沿河非法建筑拆除调解工作,依法服务“清河行动”工作顺利实施。审结徒骇河、大沙河违建拆除行政争议案件4件,逐渐形成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使双方达成‘当事人自愿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支付合理助拆费用’的化解矛盾模式”。该处理模式的优势,一是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减少了对行政机关的矛盾对抗,维护了和谐稳定;二是当事人自愿撤回对行政机关的诉讼,不仅化解了行政争议,而且也平息了民事纠纷;三是缓和了企业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优化了营商环境;四是案件及时和解,大大缩短了时间,确保省、市及我县“清河行动”工作顺利完成。

(三)协调行政机关在法定标准范围内对违法企业减轻处罚,依法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协调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将其对济南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集养猪厂未建成污粪处理设备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标准内降低至40万元,争议双方均认可并自动履行和解意见,效果良好。指导和解员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商河县佳禾留兰香种植专业合作社、商河县玉盛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三起违建罚款案进行和解,最终达成行政罚款适当延缓缴纳的和解协议,既达到了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促进优化了我县营商环境。

四、靠前服务,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和行政执法现场指导

(一)积极引导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将“行政争议审前和解须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优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需要提交的材料”印刷成册,在立案大厅显著位置摆放,将行政争议案件适用范围、和解原则、在立案大厅上墙展示,方便当事人取阅。向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宣传册1500份,使行政机关充分了解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力争使行政争议和解成为案件前置必经程序。

(二)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在保障和解成果方面的作用。县法院积极对接运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这个工作平台,大胆创新,不断扩大行政争议和解范围:一是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是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三是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四是行政机关通过协议方式行政的案件,五是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尚未作出的案件,六是行政机关尚未向法院申请或已立案起诉以及申请执行阶段的行政争议,均可进入和解中心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案件,不仅可以撤诉、调解结案,还增加了以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的方式判决结案,依法赋于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三)主动靠前,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针对目前我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土地流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旧村改造、拆除违法建筑、农村“三资清理”、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依法推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县法院将在县委正确领导下,继续坚持为大局司法、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进一步做实做细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和解中心的功能,努力为建设现代化强县营造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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