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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跃辉 |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规则(附实例)

 仲才1 2020-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具有惩罚特征,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帮助债权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但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存在不同的理解,特别是跨越时间比较长的执行案件,因为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不同,最终的利息数额差异很大。本文从利息组成、利率、计算基数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现行计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即,一般债务利息是否存在、计算基数、何种利率、起止时间等,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系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不包括生效判决指定履行期届满前的债务利息,利率固定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为: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则

1. 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并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的情形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则

《解释》的规定仅适用于其施行后(即2014年8月1日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施行之前如何计算,需要执行当时的规定。2014年8月1日前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

根据《批复》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亦即根据迟延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具体的利率标准,并跟随人民银行对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批复》还附有计算公式: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可见,“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并没有被限制在本金范围内,应当理解为将“案件履行期届满时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总额”作为计息基数,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届满前已经发生的利息、罚息等债务利息。

2. 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利息按照当事人约定利率计算到支付之日的情形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则

在实践中一个很有影响力的观点就是,既然《批复》已经明确了“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那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上限。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并不认可上述观点。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重庆市毛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复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正确处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94条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表述,以及《批复》中关于“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表述,只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并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的情形而作出的规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利息按照当事人约定利率计算到支付之日的情况下,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率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再增加按照与迟延履行期间相对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倍的利息。

计算公式为: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届满前的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迟延履行期间+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届满前的债务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迟延履行期间。

三、通过一则实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某企业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间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月利率4.62‰,利息月结到期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按照约定利率的150%支付罚息。该企业未归还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和全部本金。判决于2009年4月15日生效,判决该企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全部本金1000万和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利息,支付自2008年6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2018年4月20日该企业一次性清偿本息。该企业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要分段计算。

1. 2009年4月25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债务利息

首先,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清偿日为2009年4月25日,迟延履行期间自该日起算至2014年7月31日。

其次,本阶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1000万本金+借期内利息+罚息,其中罚息计算至2009年4月24日。即:借期内利息为10000000×4.62‰=46200元;罚息为10000000×4.62‰÷30天×328天(2008年6月1日-2009年4月24日)=505120元。

再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为:

10551320(10000000+46200+505120)×(4.62‰÷30天)×迟延履行期间天数+10551320×(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60天)×迟延履行期间天数

2. 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的债务利息

首先,该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执行,即生效判决认定的逾期罚息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为:

一般债务利息=10000000×迟延履行期间天数(2014年8月1日-2018年4月20日)×(4.62‰÷30天×150%)

其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与前一时期不同,本金之外其他各项利息不再作为计算基数的组成部分。

计算公式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0000000×迟延履行期间天数(2014年8月1日-2018年4月20日)×1.75‱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1991〕44号)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22号)法发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2007〕第75号)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71号)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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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跃辉,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部部长,河北省律师协会金融法业务委员会委员,2012、2014年度河北省直优秀律师,律师事务所2014、2016、2017年度优秀律师及15周年星级律师。业务方向:金融法、公司法、劳动法、环境法。

责任编辑:任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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