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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从历史看财税】中国古代的税收负担思想

 昵称45199333 2020-01-17

作者简介:

何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货币金融系教授,人大财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货币银行理论、中日金融发展比较、比较金融制度。兼任中国经济史学会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理事、国际十八世纪研究会会员、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编者按:

中国历史上的税收思想是我国思想文化珍贵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今税收制度建设的重要思想资源之一。何平教授在其古代税收思想系列研究中,总结阐述了古代税收思想体系的逻辑框架,根据其历史背景分析其时代特色,并阐明这些税收思想对我国现代税收治理的借鉴意义。他提出对历史上的税收政策的分析应该是动态化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结合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税收治理方案,何平教授研究了古代的税收思想,总结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税收治理情况的根源性原因,这有助于我们汲取古代税收思想的精华部分,对现代的税收治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这种历史性动态性的分析方法也是研究古代税收思想和其他经济思想的有效的思路框架,根据历史背景推演税收思想的动态演化过程,在经济史学系列研究中值得推崇。

“财富者,邦国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重轻系焉。”税收是国家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如何确定税负原则和税负水平,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兴亡。中国历史上的税收负担思想是我国思想文化珍贵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今天税收制度建设的重要思想资源之一。




一、税收负担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税负问题的论述,都是针对各自所处时代具体的财政征课而展开的。在古代中国,财政征课的内容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变化。大体说来,财政征课包括三种类型,亦即:(1)贡;(2)赋;(3)力役。“贡”是最早出现的财政征课方式,是贡纳者必须履行的奉献义务。“赋”的内涵较为复杂。“赋”从“武”,原意是指兵或军赋,也就是按亩数应缴纳的甲车徒卒。由于古代军赋的征课以田地为基础,所以赋的含义又引申而泛指米谷税,此外,也包括对关市、山林川泽的征课。在先秦的文献中,虽然有“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之说,事实上赋与税已相互替用,而以税的使用较为常见。秦汉以后,“赋”多用来表示对土地或丁口的征课,不用于其它商税、杂税。这样,用来泛指各种税课时,便可统称赋税。“力役”严格说来不属于赋税范畴,而由于古代力役通常是农民耕种领主的份地时应负担的附属义务,在古代始终将力役看成赋税的一种。

总的说来,中国古代赋税最初是以包括田赋在内的“贡”为其基本形式。及至封建社会,赋税和徭役被视为基本征课方式,贡则退居次要地位。自秦汉起,徭役中的力役部分因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日益成为落后的征课方式,逐渐改用赋税形式来代替。到唐代,这一代替过程已基本结束。徭役中的职役部分,则到北宋才改用赋税方式征课。与贡和徭役不同,赋税的征课形式却日益受到重视。汉初在田赋之外开始兼征各种徭役代金,从东汉起又开征好似家庭手工业税的户调。自唐代起,在传统的盐、酒税外,对矿、工、山泽产品的征课种类和收入及商税收入均逐渐增多,到封建社会后期终于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述赋税类型实际推行的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古代思想家总结出一些重要的税收负担思想。




二、税负水平的确立依据




众所周知,孔子论及税收负担问题时,主张什一而税。这一观点经过百多年后孟轲的渲染,成为后世儒家的一个响亮政治口号。然而,这是一个经常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在宋代叶适看来,即使“什一而税”,也不是在任何时期都可视为“正中”之制的。那么,古代理财家确立税负水平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事实表明,这取决于他们对赋税与国家政权稳定的关系以及具体征课对象的认识。

(一)税负水平与国家政权稳定

赋税征课于民,征课形式虽然各不相同,其关键在于民力的殷实、税源的培植。有鉴于此,孔子主张培养税源,其门人的议论反映了他的观点,“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所以,重视生产使人民富足,是赋税征收的前提。

税源既足,便须取之有度。《管子》称,“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那么,这个“度量”究竟如何确定?人们虽然提出了什一而税、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等主张,然而终究没有一个不变之数是最适度的负担水平。各个时代的理财家在这个问题上的共同认识是,赋税的征收水平应当以社会稳定和政权平稳为依归。荀况说,“修礼者王,为政者强,取民者安,聚敛者亡。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谓之上溢而下漏;入不可以守,出不可以战,则倾覆灭亡可立而待也。故我聚之以亡,敌得之以强。聚敛者,召寇、肥敌、亡国、危身之道也,故明君不蹈也。”人们普遍认为,无限度的征课是祸乱的根源。赋税征收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十分密切。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回顾了自秦以来赋税日趋加重,从而导致社会治安日益败坏的事实。他说,“……田租口赋,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茈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进而提出改良,主张从“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入手,从而达到“善治”的目的。

在理财家们看来,治安的好坏,在特定条件下是观察税负水平是否合理的度量表,而国家政权统治的动荡在特定条件下又是税负水平趋于极限的警示。所以,古代思想家始终把社会治安与政权统治的稳定作为确定具体征税标准的重要前提。

(二)合理税负水平的各种标准

重敛尽管会导致国家灭亡,但它始终是一个定性的概念。在实际的征课实践中,合理负担水平的确定需要更为具体的标准和依据。

从古代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负担的确定均依据征课对象的负担能力。对负担能力的衡量标准又经历了以人头税、土地、劳动力的强弱和财富多寡为基准的几个阶段。大致说来,在秦至西晋以前,征课标准是按亩计算和按人头计算。自西晋以至唐代两税法实行之前,主要赋税一直以男丁为标准征课,再及于丁女、次丁男女等,均以男正丁为准酌情减少征收数额。这也就是以纳税人的体力强弱为基础来衡量其赋税负担能力。到了唐代,杨炎按“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作为全部两税法实施的基本原则,按财产的多寡征税。就整个古代中国而言,地、丁一直是赋税征收的主要依据。

具体说来,关于合理税负水平的具体确立依据,有如下一些较为重要的思想。

(1)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随着劳役地租被实物地租所取代,管仲提出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确定赋税轻重的原则。这样,可以免除人民任意地迁徙,有利于统治。

(2)社会伦理规范论。春秋后期开始,出现了一种以社会伦理规范制约人们获取财富活动的倾向。这一倾向在孔子那里得到进一步强调和深化。他明确肯定“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延伸到财政问题上,孔子及后来的孟子便把治理国家财政视为不义的行为,甚至等同于盗贼。这样,“讳言财利”不仅成为制约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准则,更是儒家绝对不能违反的财政教条。这一思想,影响中国两千余年。

(3)傅玄的有事无事论。傅玄(217-278年)与一般儒家一味主张轻赋薄敛不同,也不盲目地宣扬“用人之力,岁不过三日”的古老教条。他主张赋役的轻重应当根据客观的需要来确定。治平无事之世,应当役减而赋轻。如有非常事故,则不妨役繁而赋重。他论述道,“役简赋轻,则奉上之礼宜崇,国家之礼宜备,此周公所以定六典也。役烦赋重,则上宜损制以恤其下,事宜从省以致其用。此黄帝、夏禹之所以成其功也。”也就是说,根据需要决定赋税轻重,并与相应的制度保证和支出行为结合起来。

(4)以丰歉为征收依据。北宋思想家李觏(1009-1059年)论及土地税率时,主张按谷物收成丰歉有所变通。他认为,什一而税是通法,是最为适度的税率,即所谓“天下中正” 之制。但这只适用于丰收之年,凶歉之年就应当降低标准。他说,“圣人设官,必于谷之将熟,巡于田野,观其丰凶而后制税敛焉。”也就是说,封建官府应当在谷物将熟时派人巡视田野,考察其收获情况,再确定征收额的多寡,最高征收额限制在十分之一。

(5)李翱的轻敛得财论。儒家主张“薄赋敛”,大都从缓和封建政权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与稳定封建秩序的角度出发,而唐代李翱主张“轻敛”,却纯粹从封建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他论证道,“轻敛则人乐其生,人乐其生则居者不流而流者日来,居者不流而流者日来则土地无荒,桑柘日繁。尽力耕之,地有余利,人日益富。”而重敛则相反。由此他说,“人皆知重敛之可以得财,而不知轻敛之得财愈多也。”他的主张是将租税政策与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结合起来予以考虑。只要生产增多了,即使税率低一点,也可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




三、税收负担的各种原则




中国古代思想家正是从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国家存亡的角度,从自己所处时代面对的赋税问题出发,提出自己关于税负原则的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薄税敛原则。

先秦思想家大多反对重税,其中儒家“薄税敛”的口号影响最大,成为秦汉以来反复宣扬而从未实现过的财政教条。孔子斥责其门人冉求为季氏征课重税,也强调“使民以时,”后来概括为“时使薄敛,所以劝百姓也。”孟轲也大力宣传不违农时,薄赋敛。荀况也主张“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罕兴力役,无夺农时。”他们论述赋税问题都连带涉及徭役问题。

长期以来,赋税的日趋繁重并不主要体现在税率的提高上。先秦儒家宣扬什一而税,但也有人主张更低的税率,如齐桓公三会诸侯就号召“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毋乏耕织之器。”白圭也主张“二十而取一”。西汉时实行“三十而税一”,到东汉而未改。曹魏改为“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这种租调税率到唐代仍大致沿用,两税法也大致按此标准改征货币。到了明清,也无多大变化。就此看来,田赋税率一直是较轻的。

历史上所说的赋税之重,是指在规定税率之外的附加税太多,或一年预征数年之税。统治阶级宁愿采取巧立名目或预征等方式以榨取田赋收入,却不愿采取最简单的提高土地税率方式,就是不敢轻易触犯“薄税敛”的原则。这也是薄税敛思想曾起过的形式上的限制作用。

(二)负担均平原则。

负担均平原则,在古代文献中缺乏明确的论述。但这一思想在许多典籍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其中以《禹贡》和《周礼》较为突出。

《禹贡》将田和赋各自划分为九个等级。如冀州的田为五级,而赋则为一级或二级,扬州的田为九级,其赋却为六级或七级。这种田级和赋级的差别甚至有相反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距离帝都的远近,有无水运之便,产品价值的高低及其是否便于运送等。而且规定,在五百里的甸服田赋,百里内纳全禾,二百里纳半禾,三百里纳去皮半禾,四百里纳谷,五百里纳米。这也是为了使纳税人的负担均平。

《周礼》中的田赋采取轻近重远的原则,王城近郊税率为百分之五,距离王城渐远税率也逐渐增高,最高可达百分之二十。其理由是,距离王城近的人们必须负担较重的徭役,所以税率应当相对轻些。此外,《周礼》中《土物》规定,“以地美恶为轻重之法”;《小司徒》规定,上地分给七口之家,中地给六口之家,下地给五口之家,而家七口者出力役三人,家六口者两家共出力役五人,家五口者出力役二人等。这既不是全按田亩分配土地,也不是全按人口服力役,体现了负担平均的思想。

由于《禹贡》与《周礼》是后世封建士大夫必须诵读的经典,所以负担平均思想虽然事实上未必实现,却是一直被尊奉的财政指导思想。而且,后世思想家还在均平负担原则如何实现的问题上进行了探讨,对这一思想予以深化。这里,对其中较为重要的加以简略叙述。

(1)傅玄的“至平”原则。魏晋的傅玄指出,赋役应当“计民丰约而平均之”,这样做,人民就可以劳而不怨。这种均等牺牲原则,不仅在轻赋薄敛时施行,即使在赋役繁重的形势下也应当坚持。

(2)北魏均田制的税负平均思想。北魏均田制按农户劳动力的强弱分配土地和征课赋税,这也体现出均平税负的思想。均田制按劳动生产能力的高低分配田亩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如男多女少;使用牛耕的多,非牛耕的少;役使奴婢多的纳税也多,役使少的纳税也少,等等。

(3)耶律楚材的各族税负一体论。元代初年的理财家耶律楚材,从稳定以少数民族蒙古入主中原的元政权出发,主张在各族人民间实行负担均平的原则。他要求改变各族民户间的赋役负担不平等状况,让蒙古、回鹘等内迁民户与中原居民“一体应输赋役”。

(4)黄宗羲的“田分等地,以均税负”。明末清初的进步思想家黄宗羲,针对明代税制是计亩征税,没有考虑土质肥沃的差异,建议仿照方田法丈量天下土田,按其土质分为一亩240步、360步、480步、600步及720步五等,仍计亩征税。

(三)征税与附加税的调整。

税负均平除了有上述的内容之外,其实现途径还有对正税进行调整和对附加税进行调整以致均平的区别。在历史上,这两种类型的调整可以王安石变法和周忱的税制改革措施作为范例。

王安石变法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全面的改革措施,在财政问题上,它通过调整税负来打击兼并,以培植财源和稳定社会。其推行的募役法,是使仕宦兼并之家也摊缴巨额的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打击了占田多而赋税少的形势之家。他抑制兼并的办法既然是使命官形势之家也和一般人民一样负担规定的赋税,便体现了租税负担均平、税负普遍的思想。就像他的诗句所说的,“孔称均无贫,此语今可取。譬欲轻万钧,当令众人负。”

在一些历史时期,田赋正额往往被视为祖宗成法不能更改,于是人们从解决加耗(附加税)不均问题着眼。其中较早出现而且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是明代初年周忱的加耗观点。

周忱在任江南巡抚之初,就筹划解决江南地区官田和民田负担极为不均的问题。他曾提出田赋正税“官田依民田起科”的建议,但被指责为“变乱成法”而遭到否决。因此,他不得不将总督税粮的主要注意力转移到田赋加耗问题上来,创议“平米法”,改革当时的加耗制度,使大小人户一例出纳,“官民田并出耗”。具体办法是,无论大户或小户,耗米都随正米按一定比例摊派,不分强弱愚智一律征课。并且根据各类田土原有田土税率的轻重不同实行差别摊派。如重税的官田,少纳耗米;轻税的民田,则多纳耗米。所以此法又称“均征加耗法”。

田赋的加耗与正税的区别,仅仅存在于原则性规定上。因为两者的实物形态相同,所以往往是结合在一起征收的。周忱在正税不得变动的情况下,运用附加税来调整赋税负担,除规定所有纳税田地及各类人户均须纳耗外,并灵活地变动加耗征收数额以调整各类田土相差极大的正税税率。这在贯彻赋税负担平均的思想原则方面,别开生面。

以上我们概略地叙述了我国历史上部分重要的税收负担思想。由此可见,我国思想家对赋税的负担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总结出许多重要的原则思想。这些都是我们今天探讨税负问题不可忽视的思想材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原文登载于《税务研究》2004年第1期

编辑:詹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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