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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政府采购废标

 渐华 2020-01-17
(本文作者刘毅系四川省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文章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19年第12期。
一、政府采购废标主要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公正性受到影响;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因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笔者通过对当地2019年前10个月110个废标公告的统计分析,发现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首先是“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占比最高,其中报名不足三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占22%,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占到71%。其次是因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有歧义或重大缺陷等,专家停止评审造成废标的占6%。而“报价均超预算”“采购任务取消”导致的废标现象极少。

二、政府采购废标主要原因

(一)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

由于采购人对采购程序、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缺乏了解,加之前期市场调查和需求论证不足,所提供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需求及技术参数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等现象,导致废标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采购预算编制较低,加之部分项目金额小且一定区域内供应商不多,异地企业又不愿参与,市场响应程度不高,导致多次挂网报名不足三家。例如,某县水产渔政局鱼苗采购2019年4月29日发布询价公告,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六次废标,到10月底第七次才采购成功,用了半年时间。

二是需求不明确不完整。指标参数不具体,评分办法不科学,交货地点不明确等,投标人难以测算报价,造成外部不了解项目真实情况的供应商不敢参加投标,导致报名供应商达不到三家。

三是资格条件和技术商务要求过高。有的故意设置特殊资格条件或要求提供特定证明材料(证书);或要求交货时间特别急,只有提前准备的企业才能按时交货;或要求投标企业提供高标准的检测报告,多数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或随意要求提供样品和现场演示,加大企业投标难度和投标成本;或设置的实质性条件不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间接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造成项目多次废标。

(二)代理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

一是对采购需求审核把关不严,发现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标准不合理等问题时,未及时要求采购人论证修改,让供应商觉得采购活动不公平,因而放弃投标。

二是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有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表述有歧义,有的内容前后矛盾,有的纸质招标文件与给供应商的电子文件不一致,有的未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有的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有的未载明核心产品,让专家无法进行评审,只能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例如,某县智能化粮库应用终端升级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前面的投标有效期为5天,而后面的履约时间要求是60天,前后矛盾,且技术参数中核心产品标注不明确,又如某单位预算管理软件采购将资格性条件列为评分因素,导致专家直接停止评审,只能修改相关内容后开展第二次采购。

三是评审复核不专业不认真,对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未重点核实,同时因专业知识缺乏,有时对专家拟废标的理由未依法据理力争,造成因专家失误引起的废标也时有发生。

(三)供应商投标不专职不细心。

因供应商投标无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的情况最多。究其主要原因是投标人不专职不细心。

一是对招标文件没有进行充分研究,逐条逐句地吃透意思,特别是对实质性要求及前后需要连贯考虑的地方掌握不准确、不到位。二是编制标书时不细心,审核把关不严格。三是制作投标文件的是一个人,而参加开标的是另外一个人,对项目和标书内容一无所知,致使其提供的投标资料不完善、有缺陷、甚至存在严重的缺漏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例如,某县残疾人辅助器具询价采购,有1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后有的因财务状况资料不完整,有的因未明确投标产品品牌型号,有的因未对轮椅材质作出明确响应,有的因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有的因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还有的因未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等而未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最终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该项目后来经过第三次采购才成功。

(四)评标专家不专业不尽责。

一是需求论证把关不严。一些专家参与需求论证时不认真履职尽责,有时一味迎合采购人,有时被潜在供应商“绑架”,没有帮助采购人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导致采购需求问题层出不穷,甚至出现采购方式选择错误的现象。

二是专家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把握不准,有的与供应商勾连违规评审,有时废标理由或停止评审引用法条不当,甚至错误评审也偶有发生。例如,2019年4月起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调整后,个别专家未及时认真学习,本属于优先采购的环保产品,在评审时因供应商未提供其环保认证证书或清单目录截图而直接作为无效投标,导致个别项目因此废标。

三是有的专家在项目废标后没有发挥专业特长,帮助代理机构分析废标原因,论证招标文件,提出改进意见,导致有的项目多次招标反复废标。

三、多措并举减少废标现象

(一)当事各方要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政府采购涉及法律法规多更新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的法律法规、预算编制、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等培训,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设互动交流平台,创新对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升评审专家的理论水平和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代理机构应主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自觉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升自身执业水平,同时应通过组织培训、召开座谈会、印发《法规制度选编》及《无效投标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等形式,给采购人和供应商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强调容易忽视的环节,为采购当事各方防止无效投标和废标打好“预防针”;作为供应商更要通过网络、书本和培训等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与时俱进,掌握其精髓,同时要在实践中总结分析无效投标的原因,做到“吃一堑,长一智 ”,不断提升参与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平。

(二)采购人要科学编制采购需求。

一是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第三方评估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提高采购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科学设置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实质性条件和评分办法等,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或评标专家参与需求编制和论证,对公共服务项目和金额较大的项目还应将需求论证结果在网上公示,向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以确保采购需求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项目技术、服务和安全等实际需要,做到无排他性和倾向性,从源头上确保采购需求合理,以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投标。

(三)代理机构工作要规范严谨。

一是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应制作招标文件范本,对通用条款及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统一,对废标条款进行明确和固化,将对小微、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植入招标文件范本,明确价格扣除比例,切实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禁设条款,降低准入门槛,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对采购人拟定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评分办法和售后服务等严格审核把关,若发现有存在倾向性、排它性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及时通知采购人作进一步论证修订,有效防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同时,招标文件语言文字表述要严谨、准确,避免出现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招标文件格式要规范,要求应清晰具体,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核心产品、废标条款等重要事项应以醒目方式标明,作出重点提示,对供应商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要详细说明,防止供应商因对招标文件理解有误被废标。

二是谨慎组织评审复核。在评标过程中要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七款要求:“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避免人为随意废标现象的发生,按要求认真开展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同时还要对评审结果进行细心复核,重点对评审专家判定供应商无效投标的理由和依据进行核实,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及时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有效防止失误发生,出现废标情况时,要求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报告中写明原因,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以便下次招标时予以修改。

(四)供应商要精心编制投标文件。

一是要认真研读,全面吃透招标文件。标书制作人员在查看招标文件时要认真细致、一字不漏,重要内容要反复研读,充分了解和掌握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以制定有针对性的投标策略,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部响应或承诺,不要心存侥幸蒙混过关或 “试水”探路。

二是要细心工作,认真编制审核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提供的资料编制,投标文件要严谨周密、资料齐全、编码完整、索引明晰。封标前要进行自检,逐项逐页核对,注意资格证明、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签字盖章和正副本是否齐全等;投标出发前要再次核对保证金(保函)是否符合要求,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投标文件正副本、报价表和样品等是否带齐,以有效避免投标无效,从根本上减少废标情况的发生。

综上,政府采购当事各方要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采购需求确定、招标投标文件编制和评审复核水平,以严肃、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多措并举,有效减少废标现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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