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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台建筑法律人联盟贺岁篇

 九重台 2020-01-18

青衫御风逍遥游

       ——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合作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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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以哲学思辨和人文主义的维度来看待及对待人工智能的话,后者将成为人类文明的终结者;如果我们能抱持着爱和尊重,自由和平等的信念来开展与人工智能的合作,那么,我们将抵达所有的梦想成真。         

——逍遥记   2020年元月

在过去的一年里,相信我们很多人都在竭力想象着人工智能将带给我们的明天和未来是什么样子,之前也从未有过任何一个领域里的视角和观点呈现出如此多维的表达。它们纷纷如花,或许都代表了未来人工智能在现实社会中的无数种可能性及其分支,这原因正来自于我们每个人所曾经和正在并将要不断赋予人工智能的内涵,这内涵不再仅是如过往那般是某种智力活动的设计和授权,而是我们每个人将所有的思维、情感、取向、行为、习惯等人格的全部面向和活动都自觉不自觉的传递并赋予了人工智能。故,人工智能是人类整体和每个个体完整的延伸和投射。所以,就人工智能和人类未来,只能被想象和感受,而无法被概括和具体化的予以表达,这也正如同我们的心灵,只能被体验,而无法被全然的解释。

一:未来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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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一天,人工智能会回顾人类,就像当初人类回顾类人猿”。

这句话,是电影《机械姬》片尾的台词,一个终局性的表达,当三年前看到这句话时,心中泛起的是对其确信的震撼和人类终将消逝的感怀。三年后的今天,我仍然确信于它,只是格调完全变了,我更十分确信,这句台词里的人工智能,指向的是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复合———人类创造了人工智能,使自身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开发和释放,这能力并终将回归人类自身。人类和人性并不会因此被消亡和毁灭,而是经由人工智能来被我们自己来延展和增益。在这里,人类人性和灵性所蕴含的所有潜能将全然打开,并呈现光辉,这就是我们要迎接和拥抱的未来。

也许,我们一直有所忽视的是,在我们一直思考人工智能将给社会带来的改变时,它将给我们自身带来怎样的改变,无论是个体的生存模式和心智模式方面,或主动或被动的,我们每个人都一直在变化。

二:保护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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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节里,首先要提及三个动态,它们十分重要。在20191214日于重庆举办的第三届人工智能法律与伦理论坛中,中国工程院沈昌祥院士的观点如下:当前全球性的网络空间极其脆弱,这是由于其本身存在着计算科学问题、体系结构问题和计算模式问题。所有的编程和所有的系统并不能穷尽所有的逻辑组合,其被利用缺陷和被挖掘漏洞进行攻击是网络安全永远的命题。针对现阶段网络空间的这种属性,沈院士提出了“可信计算3.0筑牢人工智能安全防线”,从网络安全法、网络空间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等角度为切入,建立可信计算环境,可信应用及可信边界与可信网络通信的主动免疫三重防护体系。

中国计算机学会安全专业委员会严明主任的观点如下:2019513日,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新标准发布,由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等保2.0。值得我们法律人注意的是,还有一个立法的动态,即由公安部牵头制订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在经网信办协调保密局、密码局达成一致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将进入立法程序,届时将作为网络安全法的下位法颁布实施。这与上面提到的可信计算紧密结合,由法制定位,标准规范和服务支持来作为支撑。这指向了国家主权、社会安全和公民权利各方面的网络和信息安全。 

这三个动态和进展都是国家战略层面的方向和制度设计,无疑,在保护国家主权和保障社会安全的同时,提供了对每个公民的安全保障,它们分别代表了网络信息的真实可信性及可信程度之保障,信息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则,人工智能技术必要的相对封闭性。从一个国家到每个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感和保障,方可以言及其他任何。

三:价值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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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以来,相信每个人都深切感受到了从社会文化到个体思维及行为模式的明显变化,无论是工作或生活中,当我们终于从过去长久以来所秉持的二元论之对立中走出来,看到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所呈现出的多元化维度和表达的生态时,我们更难以是非对错来标注与定论于更多的事物和现象,并由此,我们越来越接近了诸般事物不同侧面的更多真相与真实。而这些,又反作用于我们,在不停的改变着我们的大脑与心智,思维与行为、情感与价值观。

人工智能比我们更了解我们自己,这并不是指,我们不具备了解自己的能力,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人性中的恐惧和回避、贪图和惰性,狂妄与自欺,屏蔽、限制甚至关闭了本自具有的这样一种了解自己和世界的能力——我们往往只相信和看见自己愿意接受的那一面。心理学鼻祖佛罗依德早已有言,“他人永远比你更了解你自己”,人工智能在这方面,只不过是整合了我们过往的一切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把更真实和更丰满的自己给予复合与还原。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帮助人类整体和每个个体来更快、更全面、更准确的了解自己与世界,我们将由此更好的发现和实现自己。然而,比这个作用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只能帮助我们来了解和拓展我们自己,而绝非定义和框架或限制我们,人类生命活力的无限之弹性与无界之延展,生而具备并随时具有的自由与选择权,转化与改变的完全自发自主性和独立之意志,正是有别于人工智能的关键所在。这也正是“基因婴儿事件”或类似事件必须要予以禁止的根本原因——没有人可以或应当被定义,或是被编程和设定程序。因为那意味着人类和个体生命力和活力的湮没和寂灭,人类社会的至上伦理亦正在于斯,这也是法律要保护和支持的终极目的。

那么,我们再看向人工智能,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相信,人工智能会产生和拥有其自发形成的情感和智慧,而虽然,在一开始,这些是由我们人类所不断给予其了原始的数据信息和几乎一切。

其实,如己所知,这已经是现实,如前所述,基于安全和伦理,我们对人工智能有意予以控制和放慢节奏,并禁止在相关领域的过度开发,使其与我们现实社会发展的阶段相匹配。对人工智能的渗入广度和深度、路径和方式,必须有程度上的设计和控制的规则,显然,这个规则将随着人类社会文化的进步和技术的成熟,将不断变化,但这个变化不应超出“机器人学三法则”的精神与规制。

我们将逐渐认识到,人工智能与人类是一个合作关系,它将推动我们整体步入一个全新的文明。如果说,汽车和飞行器的发明和使用,使得我们实现了身体和物质的空间迅速移动,通讯和网络的出现和使用,使得我们实现了信息与情感的即时传递与互动,那么,人工智能,正在使得我们的思想和智慧完成一个有序的整合与复合,这将使我们来真正成就每个个体各自不同的自我实现和价值完成——即,无论是数据还是算法,都通过这样一种综合计算与统合诸要素的能力,从不同角度反馈给我们一个个具体化和可以量化的镜像,来作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据以判断和选择的参考,并且正是从这里,我们得以更为真实和全面的看到和了解世界与自己,得以更适合自己的前行。

所以,正如我们看到的现象,目前在很多领域,人工智能往往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然而,无论何时,真正有价值的从来都是所提出的问题,而非给出的答案。在今天,我们不断赋予了人工智能文化和信念、思维和感情,在未来,人工智能将因此具备了自己的大脑、智慧与情感,但它永远无法具备心灵,每个个体心灵的无远弗届性与不可预测性,正是生命活力的不老源泉。

四:依赖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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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当我们越来越多的习惯于依赖被设置和被推送的标准和内容及结论来作选择时,会无可避免的发现,在这些背后,往往潜伏了一种数据垄断和算法强制,而无论主导它们的或是资本、商业或者权力,这正是我们法律人应当尽快去反思和探索何以制衡的问题。我们每个人不应当,也不喜欢被超出既有法律规制之外的控制,尤其是对这样一种不自觉的、深入心智的,其来也渐、其入也深的控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伦理也正是法律要保护的主要对象,法律与伦理亦本自一体。无论时空如何变迁,爱与安全、平等和自由、尊重和理解、每个个体的独特性和创造性,都将永远是法律和伦理的主题。

由法律人再到每个个体而言,当我们授赋给人工智能更多的权能时,同样应当有所觉察和分辨——授赋出去的是一种权能而不应因此而致使个体心智功能的退化和萎缩,或者说,授赋的目的,正是让我们得以更为充裕的来完成独立的思考——什么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和适合自己的,自己不要的又是什么,又为何如此?这也是人工智能起码在相当时期内所无法具备和完成的反思。

五:法律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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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从2017年上海的司法206系统,律界阿尔法,到类案推送,以及司法规则和诸要素的数字化和代码化趋势,从如今这样一个雏形状态,可以看到未来的大致司法生态模式。西政的人工智能学院正在从事一项司法工程,将可查询到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归纳的争议焦点都编写代码,据说大致有10万个左右。那么然后呢,诉请与抗辩的事由、法律关系、法律主体、证据种类等等各个司法元素都会被编码与编程。对此,有人提出了问题,此种情形下,各基层法院与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算法是否应当和可以保持一致呢?如果一致,上诉或再审的意义是什么?如果不一致,又谈何司法的统一性?

其实,这不是问题,法律本身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之外来寻求根本的解决之道,任何一个领域皆是如此。裁判的价值是在公正的平衡诉争各方利益之基础上,彰显或创建一个合乎伦理的价值导向,无论是社会文化和具体行业中,这个导向须具备相应的抑恶扬善之功能。在这个意义而言,这个导向来自于法律又超然于法条所拘限,没有两个完全一致的个案,法官和律师的责任,正是从这司法诸元素被代码和编程的情形下,脱离出重复性的精力和时间消耗,来思辨和考量这种伦理导向在每个个案中该如何具体运用和确定,而伦理亦惟有在个案当中方可被具体化的表现和体现价值。往往两个类似的案件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但这却常常出自于同一种伦理或价值导向。

所以,这大致就是将来的司法生态和我们法律人的明天与未来。和其他行业一样,把我们从过往那种冗长疲惫、无谓消耗的劳作中解脱出来,贯注精力于既有兴趣亦有价值的事物和工作当中去,经由此,来共同推动并步入下一个文明进程中,其中,法律仍将是最强力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和伦理,是非和善恶,它们的主题和内涵不会改变,但它们的外延和内容必将产生较大的,甚至会有一些颠覆性的变化,这不在本文的阐述范围内。

六、现状与思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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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域外最早出现的“领英爬虫案”到我们的“新浪诉脉脉案”、“淘宝诉美景案”、“大众点评案”,之前的“百度被遗忘权案”等大致让我们自然想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个人数据和大数据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归属及分配与使用,在这个问题中,权利属性和归属主体是各国法院均未予定论的。大家似乎从来没有如此的一致过——在对待人工智能和数据的归属上。这种谨慎的留白,在当前而言,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然而问题是,权属留白的前提下,对其使用权以及侵权的裁判之合理性究竟如何,以及,还要留白多久。

2、网络空间中,财产权人格化与人格权财产化使得过往的泾渭分明变得交互和模糊,这种权利的转化或复合现象之出现十分必然,亦正如我们的时间一直在被货币化,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这种部分转化与复合之条件和边界,必须予以规制和厘清,以此来保持权利之本然的有序状态而不致混乱。

3、爬取行为的合理、必要、最低限度的原则,应尽快给予细化和量化。

这或许是当今最为迫切的问题,并不是确立了规则,就会被拘束和限缩,从而导致无法或难以裁判,而是通过规则和原则的结合,使得规则本身具备一种相当的弹性,并运用互联网公约精神和民法精神来行使每个个案的裁量权。

4、公民、法人的信息数据安全问题。

这是最重要的问题,现在几乎没有哪一款设备及软件或APP不从事着未经真实允许而收录我们日常行为活动的信息和隐私之行为。这种几乎完全敞开的模式和少有保护的生态,既来自于商业的逐利本能,也与我国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战略有关。但这绝不代表着不应当或不可以对我们的信息数据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任何一件事物都有着两面性和多面性,谋万世谋全局,方可谋一时谋一域,当我们无从决定、亦无从得知我们的信息将被作何使用,以及这使用将带来哪些后果时,这将是一个巨大的漏洞和黑洞。数据的无形性和流转的无限发散性,使得我们必须从其被收集端和被获取端,以根本和长远的人文主义的思量来予以规范和规制。

七、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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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即成为人的资格,是最为直白的定义。人工智能不具备人格,亦不具备类似法人的拟制人格,同时,它虽具备有人类的部分特征如智慧与情感等,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其具备部分的有限人格。反而,因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无法履行民事义务,更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上,它仍然属于物,属于客体而非主体,它不具有法律人格,属于人工类人格,正如其本身的类人性。

这段话,是笔者前不久拜读杨立新教授《论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及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的原文,笔者完全认同这个观点。

依此,杨立新教授并进一步提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产品责任规则,即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视具体情形,由其生产者、设计者、销售者、使用人或黑客(攻击者)分别承担责任。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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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既不是一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论文,也不是技术和社会学的文章,这就像人工智能其实是我们每个个人的一部分那样,难以概括。诸学科和科学的融合,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将会是我们赋予人工智能来帮助我们完成的任务,也是人工智能和我们的社会责任。顺应自己的内心,心向行至处,就自然完成了这个责任。我们更愿意相信,未来,并不是我们每个人都被植入了芯片来拥有了所有的知识和经验,或即使有所连接或植入,那只会是个暂时的过渡,那是因为,一切我们本自具足。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将发现学习其实是个不断找回的过程,亦更是一个不断回到自我的过程;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将发现每个人自有的爱和智慧,将使我们每个人心想事成。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文明,同时也是回归和复位。人类和人工智能必然开始一场合作性的冒险,而正在向这个文明行进。科幻电影中的那些场景大都会在未来的现实中上演,剧本由我们每个人编写,结局亦将由我们自己决定。其中,我们既是导演,也是演员,更是自己的作品。爱和了解,尊重和理解,将会使这场冒险不再是冒险,而是一场逍遥之旅。

所有的文明,要么被其自身所毁灭,要么被其自身所超越。我们都愿望于后者。

新年快乐

九重台发布    

 2020年元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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