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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专栏 ∣ 粤港澳大湾区监管体系如何取长补短

 蓝林观海 2020-01-21

文/巴曙松教授

“服务流”角度看,随着粤港澳三地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与跨境展业的限制逐渐减少,在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服务方面,需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三地主要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定期磋商机制、定期信息交流机制等)开展监管合作。未来,可考虑在相关金融监管领域开展监管“等效”评估,推动部分监管领域的相互认可,减轻跨境金融机构监管中的工作重复,减少监管空白;同时可成立相关机构开展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与仲裁,明确跨境分支机构“注册地”与“展业地”监管权限划分。

“资金流”角度看,大湾区资金跨境流动的基本目标是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其中跨境结算账户体系建设是关键。当前大湾区的NRA账户体系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跨境结算需求,人民币与外币NRA账户隔离,在本外币政策上存在差异,这导致NRA账户结算和支付较为复杂,抑制了资金的自由流转。

未来可考虑借鉴上海自贸区FT账户的发展经验,支持金融机构按照“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编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规则建立分账核算体系,逐步实现通过一个账户就可以完成境内外、区内外的资金流动和收付;同时为应对多个账户并存带来的监管分割,应尝试建立智能化数据统计监测平台,强化监管科技的使用,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坚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则。

“信息流”角度看,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对征信合作存在多方需求:企业和个人在大湾区内跨区流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失信惩戒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管理等。与此同时,内陆与港澳的征信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内陆征信体系逐步向“政府主导 市场驱动”模式转变但信息保护不够完善、香港征信业市场化程度高且信息保护相对完善、中国澳门无严格意义上的征信机构。

针对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联动查询的迫切需求,未来可考虑通过市场化合作、征信管理部门合作、征信产品互认等多种模式,逐步推动征信信息共享。同时,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应充分利用广东省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基础,从贸易数据等领域率先突破,探索广东省与中国港澳数据共享,合作共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此外,应对三地征信合作过程中数据来源场景化碎片化,数据真实性检验、用户授权、保密性、责任追溯等安全机制亟待建立的问题,“区块链 征信”也能发挥作用,例如参与大湾区征信合作的金融机构可以共同设立一条联盟链,以区块链独立节点的身份和API对接的方式,加密共享己方数据,查询他方信息。(完)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2020年1月20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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