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某 ,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涂某某 ,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涂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肖某某、涂某某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募并组织卖淫人员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段某某和余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3月11日23时许,民警对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5号金上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人员王某甲与嫖娼人员潘某某。2019年3月12日0时许,民警对上述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人员王某乙与嫖娼人员兰某某。2019年3月25日17时许,民警对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颖圣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人员刘某某与嫖娼人员罗某某、卖淫人员余某某与嫖娼人员汪某某、卖淫人员段某某与嫖娼人员魏某某、方某某。2019年4月4日肖某某、涂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涂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涂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肖某某、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聪 2019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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