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天津一中院通报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

 weikexue_2015 2020-01-23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1月19日,市一中院召开“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19年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2019年,该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1件,案件呈现涉及罪名集中、涉及食品种类集中等特点。

据统计,2019年,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1件。在涉及的13名被告人中,1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人被判缓刑,全部被判处2倍以上罚金,3人适用从业禁止。

农村集市易成监管盲区

在2019年已经审结的案件中,11件案件宣告的罪名均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同时,案件涉及的食品种类也较为集中,多为生鲜食品,如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的牛羊肉、含孔雀石绿成分的淡水鱼,以及重金属超标的面食,如铝超标的油条等。

近年来,随着中心城区市场标准化改造,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商户的食品安全意识也不断增强,而在部门农村地区,集市多、标准化市场少、流动摊贩多、固定商户少,这样的市场构成易出现监管盲区,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相对较多。

这11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主体均为自然人,尚无单位犯罪的情况发生。被告人大部分为个体商贩,生产、销售规模不大,日常在农贸市场摊位或路边流动摊位进行经营。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初中以下学历,法制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定罪量刑坚持“四重一严”

“我们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注重将刑事政策和打击犯罪需要相结合、将审判工作与开展法治宣传相结合,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拓展审判效果,促进社会治理,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市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学君介绍说。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的学科知识多、专业性强,因此市一中院选派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法官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调研工作,确保审判严谨、规范、高效。

在定罪量刑方面,该院坚持“四重一严”。所谓“四重”,是指定罪从重、主刑从重、主犯从重、财产刑从重,“一严”则是指严格控制缓刑、管制和免于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突出刑事处罚的威慑效果。

该院充分发挥审级优势和司法资源优势,通过强化对辖区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统一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辖区法院审判工作整体规范化水平。

在审理危害食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该院综合分析证据,深挖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贪污腐败、渎职犯罪,一旦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发生的贪污腐败、渎职犯罪,坚决从严从重打击,决不姑息纵容,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风清气正。同时,该院还主动上门送法,到社区、街道、学校、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讲座,结合典型案例为百姓释疑解惑。

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解某某在未向销售方索要动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活羊一只,圈养后宰杀。同年12月24日,解某某在没有动物检疫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某市场旁将羊肉对外销售。当天上午,被害人王某某从解某某处购买“羊下水”一套,与家人食用后相继出现心跳加快、手颤抖等症状,经医院确诊为“瘦肉精中毒”。

随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解某某摊位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对尚未出售的羊肉进行检验。经相关部门检验,解某某所售羊肉中检出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解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肉类食品经营活动。

法官提示

该案是一起无证流动商贩销售瘦肉精超标羊肉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典型案例。

解某某是在市场旁无证经营的商贩,此类商贩流动性强,经常变换经营地点以逃避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虽然流动商贩售卖的肉制品价格相对便宜,但由于其长期逃避监管,出售的很可能是不合格的肉制品,消费者食用后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贪图便宜在流动商贩处购买肉制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