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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标准定义是什么?--夫妻不用再帮对方还欠款了

 火天大有_元_享 2020-01-23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标准定义是什么?--夫妻不用再帮对方还欠款了

我们知道,2013年以前,演员刘涛的丈夫当时负债累累,刘涛通过自己的努力还清了丈夫的所有欠款将近4亿。刘涛在家庭负债累累,众叛亲离的情况下,作为一个女人,依然能有这样的魄力和勇气替夫还债,不得不说,刘涛确实是百年难得一遇的旷世佳人。她用实际行动打破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古语魔咒。

我们从法律角度看看当时的法律规定,2018年1月17日以前,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注:已经废止)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当时的这两条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看,当时刘涛的丈夫所负的个人债务大概率是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所以,实际上,可以说当时刘涛多少都是肯定会受到丈夫负债的实际影响,要替丈夫背债,无论刘涛是否选择离婚或者其他行动。除非刘涛能够证明他们债务爆发以前他们已经有财产债务约定,但是这个很难证明。

而到了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1-3条先后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法律解释明确说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如果按照2018年的法律,刘涛就不需要负担丈夫的负债。因为“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个条款很难被证明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所以,假设当时刘涛没有还清丈夫的欠款,那么时间到了2018年1月,刘涛就将不再有帮丈夫还钱的夫妻共债的法律依据,也就不需要帮丈夫还款了。

2018年发布的关于夫妻共债的司法解释,受到了社会广泛的赞扬和支持。但是,刘涛替夫还债,不离不弃,确实完成了一件凡人难以完成的旷世美谈,祝福她,希望她在未来的人生里能够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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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只被自己洗脑的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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