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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教育法治的回顾与前瞻​ | 学校治理系列文摘之一

 昵称65712878 2020-01-23

我国教育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 

1.教育立法:价值理念有所滞后,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就价值理念而言,我国的教育立法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缺乏与教育内在价值的呼应,具有浓重的法律工具主义的色彩”。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水平的日益提高,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型突破,我国教育立法的理念本应与时俱进,实现相应的自我变革。然而,在现实中的立法实践中,传统思维的固化与滞后性依然较为突出,部分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仍然鲜明地体现出“重效率、轻公平;重实体、轻程序;重秩序、轻自由”的价值倾向。

就法律体系而言,虽然我国在教育法领域已经初步构建起了一套从上到下的基本制度框架,但无论是法的数量还是质量,都难言完善。一方面,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教育立法进程缓慢,法域不够齐全,立法体系欠缺完备性”。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教育立法的整体质量有待提高,集中表现为“许多条款内容含糊笼统,许多规则的逻辑结构不完整,确定性不高,可操作性较差”。

2.教育行政:行政执法力度不足,高校自治发展受阻

经过70年的稳步发展,我国的各类教育行政行为已基本被纳入法治运行的轨道之中。但是,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教育行政所面临的一个突出困境就是执法力度不足,难以及时有效地保障相关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这明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实践中可谓乱象丛生,“有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有的学校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有的地方教育辅导市场混乱,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3.教育司法:法院裁判标准不一、司法救济渠道不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上涨,司法越来越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重要选择,这彰显了教育司法事业的卓越成就。然而,在辉煌的整体进步之外亦存在某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需要反思的是,在实践中,与人们维权意识迅猛提升的积极态势相比,司法机关却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一种摇摆不定的姿态。此外,虽然当前大量教育纠纷已能够被法院所接纳,但整体而言,司法救济的渠道仍然有所阻塞、不够通畅。

我国教育法治的时代前瞻

1.教育立法:强化法治价值理念,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在新时代背景下,有必要立足于两个基本维度,有针对性地推动教育立法事业的蓬勃发展。

其一,针对教育立法价值取向普遍滞后的现状,立法者须摈弃传统的法律家长主义思维,完成从法制管理到法治服务的思维逻辑转变,“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思想。

其二,针对当前我国诸多教育立法缺失且质量欠佳的现实,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循序渐进地推进“六修五立”的立法规划,从而保障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实现基本健全。其次,地方也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立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立足于本地独特的教育实践,及时制定必要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进而大力推进地方的依法治教进程。再者,在立法机制层面上,应当严格规范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规划与评估工作,推动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立法协调活动实现常态化、机制化,从而保障我国教育立法的系统性与科学性。

2.教育行政:大力加强执法建设,贯彻落实高校自治

大力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通过系统的培训模式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与专业素养,促使其养成主动、依法履职的行为习惯,这是解决当前执法力度不足问题的首要之策。除了推进执法“自觉”,健全的“他律”监督制度亦是保障执法质量的关键举措。

 至于当前高校自治发展困窘的现状,则可以通过政府简政放权和学校完善治理两个基本途径加以推进解决。一方面,政府应当“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分权理念下,渐进地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高校也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时代背景下不断创新完善内部治理体系。

3.教育司法:强化司法救济功能,明确司法审查标准

在教育纠纷的众多解决途径中,诉讼因其固有的“程序性、权威性和最终性”而占据着中心地位。然而,当前我国教育司法事业的发展却面临诸多困境,正如学者所言,“与新时代教育主体的多元权利诉求与纠纷的多样性相比,司法提供的救济仍然有限,尚未能充分实现其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基于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司法救济功能,逐步拓宽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更多的教育纠纷纳入法治轨道。

(全文见《教育发展研究》2019年第17期)

文章来源 | 《教育文摘周报》2019年第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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