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中行动:黑格尔的行动构想 世 界 在世界中行动:黑格尔的行动构想 丁三东| 文 行 动 黑 格 尔 一.对行动的康德式理想刻画 当代行动哲学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行动的本质,即何为行动。对行动的刻画可以通过引入因果追溯来着手:众多的位移是被动引起的,可以追溯到更早先的一个原因事件;但有些位移则无法对之作出如此这般的溯因,后者就是区别于前者的行动。
本文不试图直接涉入当代关于行动问题的讨论,而将集中考察德国理念论的思想脉络下的行动问题。首先值得注意的就是康德的行动构想,而他正是首先从因果的角度来理解行动的。
在《纯粹理性批判》关于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讨论中,康德提出了这一因果追溯的进路。他把行动与自由关联了起来,“自由的先验理念……只是构成行动的绝对自发性的内容,即行动的可归咎性的真正根据。”(康德,2004年,第376-377页)康德分析了一个人“完全自由地、不受自然原因的必然规定影响地从椅子上站起来”这个事件:
在这个事件中,连同其无限的自然后果一起,就会绝对地开始一个新的序列,虽然按照时间这个事件只是一个先行序列的继续而已。因为,这个决定和行为根本不处在单纯自然作用的顺序中,也不是这些自然作用的单纯继续,相反,规定性的自然原因就这一发生而言完全终止于其上,这一发生虽然跟随自然原因之后,但并不由此实现出来,因而虽然不是按照时间、但毕竟是就其原因性而言,必须被称之为诸现象的序列的一个绝对第一开端。(同上书,第378-379页)
一个人从椅子上起来,不是椅子上有个弹簧———或者别的什么推动力量———让他的身体起来,起身乃是他的“决定和行为”(EntschlieungundTat)。在此,依然存在一个因果序列,起身事件可以引发后续事件,但起身事件本身则不是某个先前事件的后续(……—H—E1—E2—E3……),而是一个自(己)发(动)的行为(H'—E'—E″—E……)。在此,康德区分了时间上的绝对第一开端和原因性上的绝对第一开端,行动乃是后者意义上的。后来,康德区分了两种原因性,即自然的原因性和自由的原因性。(参见康德,2005年,第454页)简言之,依据因果来刻画,所谓行动就是引发了一个因果序列的初始无因活动。
不过,对行动的这种因果刻画存在两个困境。第一,康德在作出上述区分时没有考虑一些自动活动。自动活动也是自己发动的,但缺乏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有的自动活动很简单,但有的自动活动则很复杂,例如一些复杂的梦游活动。在一些报告中,梦游者可以烹饪、驾车、甚至与人交谈。根据康德的标准,我们可以推论,虽然梦游者是由于其大脑神经系统的特定活跃和抑制状态而进入梦游状态的,但进入梦游状态后,梦游者的大脑会由于自动刺激(auto-stimulation)而作出种种活动,就此而言,梦游中的活动也该被归于梦游者的行动。然而,这个推论和我们的直觉不太一致:一个没有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的活动似乎很难算是行动。正因如此,在司法领域,存在梦中作出犯罪———甚至杀人———举动的人最后被无罪释放的判例。一旦考虑到这些复杂的情况,似乎康德的上述二分看起来就不那么充分了。至少,我们需要区分自动活动(selbsttätiges Verhalten/automaticbehavior)和自主行为(autonome Handlung/autonomous action)
上述对行动的因果刻画的第二个困境来自康德提出这一刻画的论说策略。康德是在讨论关于自由的二律背反时提出这个刻画的。他把二律背反视为理性的困局,在此,两个截然相反的命题都通过归谬论证方法而得到了证明(Beweis)。这样一来,从第三个二律背反的正题只能得出绝对自发的行动(/自由)的可能性,而现实中是否存在这样的行动(/自由)则依然是悬而未决的。康德这一论说策略蕴含着一个令人不安的推论,难道现实世界中的人并没有行动?无论是基于道德、法律还是政治等社会生活的需要,人有行动,这是必须要得到肯定的。在此前提下,需要改变的是理解行动的进路。
在进入实践哲学的领域时,康德对行动的刻画采取了另一种进路。作为典型的行动之一,道德行动的存有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起点,否则的话,有道德哲学,却没有道德行动,这将是一个太过荒谬的事情。而道德行动的存有则源于如下两种事实中的后一种事实:“自然的每一个事物都按照法则发挥作用。惟有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来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具有一个意志。”(康德,2005年,第419页)在这个关键性的片段里,康德描述了两个事实之间的区分,它们对应着活动和行动的区分:自然的事物按照法则发挥作用,这里的法则指的应该是自然的因果法则,事物的活动事件是先前原因事件的后续结果。猎物出现在老虎的视野并对它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形成刺激,它们被激活达到一定阈值,导致老虎扑向猎物的活动。但有理性的人在面对嗟来之食时,即便已经饥肠辘辘,甚至饿得奄奄一息,也可以宁死不食。在这个场景里,有理性者的行动是对自己动物性冲动的有意识克制。他的这个行动乃是源于他内心对道德法则的表象。后来,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给出了明确的行动界定:“一个活动叫做行动,如果它处于责任的法则之下,因而如果行动者在这么做的时候是根据他任性的自由而被看待的话。”(康德,2007年,第230-231页,译文有改动)行动是在道德法则理念的指引下展开的活动。
在此,行动者“对法则的表象”不能被理解为时间上先前的事件在行动者内心造成的经验性表征,而要被理解为一个本源性的呈现。也就是说,这个表象的根源不是外部经验世界,而是自我规定着的纯粹理性;本质上,它是一个理(性概)念。这样,行动就是行动者在理念构想的指引下展开的活动,或者说是行动者施行理念的活动。
实际上,在康德对行动的因果刻画中已经涉及了对行动的理念刻画。在前一种刻画中,康德提到了,行动是行动者的“决定”(Entschlieβung),这是行动者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后一种刻画中,康德则凸显了行动者行动时心理内容的特征。康德的这个理念刻画版本要比当代行动哲学的主要研究者之一戴维森的表述更合乎日常理解的行动构想。戴维森只要求,行动者的所为“在某个方面的描述下是有意图的(intentional)”。(Davison,p.46)而康德则进一步要求,那个意图必须来自行动者自主的理性,而不能来自接受性的经验,也不能来自他者———社会、传统———的施加。
康德对行动的理念刻画就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图景:作为主体的行动者从自己的理念构想出发,展开各种行动,实现(verwirklichen)———也是创造(Erstellen)———出世界。作为主体的行动者甚至都不能说是世界的中心,因为,起初本没有世界,人决心要创造世界,于是才有了世界。是主体的行动之光带来了世界。在行动中,主体展示出一种强大的力量和自信,这种自信在法国大革命中达到了高峰。2而在行动受挫的时候,主体所做的往往是返回自己内心,追求更纯粹的理念构想。这种返回纯粹理性状态的路径———律己的路径———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鲜明特征。
我们可以用以下图表1来刻画康德构想的行动模式:
行动者有着自由的意志,也就是说,他可以凭着自己的理性而自行构想出某个理念,进而通过他的身体或延展的身体(工具)来施行这个理念。这就构成了他的行动的全部规定因素。他尽管处于诸人之间,但他的自由意志要求自己不受他人意志的影响,即便如果他的意志和他人的意志一致的话,也只是大家都秉持自己的纯粹理性。他尽管处于诸物之间,行动的后果会由于受到它们的影响而情况复杂,但后果不属于行动的规定因素。这一点在康德关于道德行动的价值的主张中体现得尤其明显:行动者只要其意志被纯粹理性所规定,并在身体上“尽了最大的努力”来施行,他的行动就已经完成了;行动的后果不属于行动本身,因而后果无论成败,对行动本身的道德价值都没有丝毫的减损或添加。
在康德的行动构想中,作为行动者的主体被从诸人和诸物中分离出来,由此它的自由行动的尊严和崇高得以凸显。人尽管是有限的,他的认知会必然地受到可能经验的限制,他的行动———主要是道德行动———也会必然地受到人性复杂构成的影响和感性世界因果规律的限制;但人也是理性的,他的自由意志可以自主地规定自己的行动。从理性的角度说,人和上帝是一样的。重要的不是人实际地如何行动,而是人应该如何行动。因此,可以说,康德刻画的是理想世界中的行动,并不是人在真实世界中的行动。
人在真实世界中的行动为何,这正是黑格尔行动构想的出发点。 二、黑格尔对复杂世界中行动的现实刻画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黑格尔是第一个清楚地阐释现代性概念的哲学家,并在主体性哲学的范围内对主体性作出了批判。(参见哈贝马斯,第48页)哈贝马斯的这个判断总的来说是合理的,不过,我们不能因此而忽略黑格尔和康德两者主体性模式之间微妙却根本的区别。无疑,康德的构想是典型的现代主体性模式。如本文开篇所言,作为有理性者的人成为一切存在者的根据。并且,康德在自然和自由、事物和人格之间作出了质性区别(qualitativer Unterschied),用黑格尔的话说,这是一种典型的主客二分知性思维。因而,康德哲学的最终归宿是一种立足于主体的先验人类学构想。这个思路在费希特那里得到了彻底化,“自我设定”这一本源行动成了知识学绝对无条件的首要原理,它是“人类精神的某一行动(整个知识学将表明,是一切行动)的根据”。(费希特,第11页,黑体是笔者强调的)
相比之下,黑格尔则把自然、个人心智和人群社会历史生活理解为自由精神在不同层次的体现(Verkrperung/embodiment);这样,人和其他存在者都共属一个世界整体,都从属于一个普遍的自由———自否定-自生成———机制,人在世界之中。就此而言,把黑格尔视为主体性哲学,需要更深入的辩护;更合理的理解是,黑格尔哲学似乎已经不能简单地说是一种主体性哲学了,它更多是对人处于其中的更一般整体的哲学沉思。这样一来,黑格尔所构想的行动图景将会在根本上不同于前述康德式的行动图景。笔者在后文将总结性地勾勒黑格尔的这个不同的行动图景,现在,让我们先来逐个深入考察一下黑格尔对行动的具体构想。
泰勒(Charles Taylor)区分了对何为行动的两种解释进路:因果的行动理论(the causal theory ofaction)把行动理解为由一类特别的心理原因(psychological cause)造成的事件,因而是身体活动的子集;而质性的或表现的行动观(a qualitative or expressive view of action)则强调行动和非行动存在质性上的区别,“我们可以把行动称为本质上受指引的。行动在某种意义上是被指引着它们的意图占据的,因此行动和意图在存在论上是不可分离的。……意图只能存在于对行动的推动之中;或者说,它只是在对行动的推动中才表达为一个意图。”(Laitinen & Sandis,pp.23-24)所以,与其说行动是心理原因的结果,毋宁说行动是心理事件的具身化(embodiment)。因而,泰勒把黑格尔归为表现行动观的主张者之一。而在《黑格尔的行动概念》这个对黑格尔行动哲学唯一著作篇幅的研究作品中,昆特(Michael Quante)则把黑格尔归为因果的行动行动观的主张者,“一个行动由于其事件特征而具有‘后果’;进一步地,一个行动可以根据其后果(也就是根据其他事件)而得到描述(个别化)……对行动及其属性的说明不能被构想为纯然意向性的脉络,因为,意向脉络要参照事件本身”。(Quante,p.107)然而,我们马上就会看到,黑格尔本人对行动的构想并没有这么简单,它们既涉及行动的意图层面,也涉及行动的因果层面。诺尔斯(Dudley Knowles)已经有力地论说了,黑格尔的行动构想乃是一种质性-因果相结合的理论。(cf.Laitinen&Sandis,chapter3)
按照霍尔盖特(Stephen Houlgate)的理解,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道德”的§113-24节集中表述了他对行动的构想,但他认为,黑格尔在那里对行动的最初构想“诚然没有涉及能动者的道德态度(也没有涉及自主[autonomy])。但当行动概念得到了完全地理解时,行动恰恰被表明是内在地从属于道德要求的。”(Laitinen&Sandis,p.155)然而,正如笔者刚才提到的,黑格尔对行动的构想不只存在于法哲学的“道德”篇中,还存在于他的历史哲学和美学中。即便在霍尔盖特所提到的那几节中,黑格尔对引人注目的法国大革命行动事件的讨论也很难讲是在道德的层面展开的。因此,黑格尔的行动构想绝不只是针对道德行动,而是针对一般的行动。
在具体进入对黑格尔行动构想的考察前,还有必要指出黑格尔哲学的一个一般现象,即特定概念———例如,这里的行动概念———的“出现”和“消失”。众所周知,黑格尔主张思辨的思维方式,反对单纯知性的思维方式。然而,概念作为思维的定是(Dasein),却往往遮蔽了概念的发展本性。因而,流行的行动哲学研究往往只着眼于Handlung/action这个概念,试图在活动和行动之间作出截然的区分。然而,从黑格尔哲学的角度看,作为Handlung的行动概念(Begriff)只是行动理念(Idee)的一个环节,此外还有Tat、Verhalten等概念环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部分讨论了人对物的占有、使用、转让,人订立契约,行不法之事,这些都是行动;他在该著“伦理”部分讨论了人的婚姻缔结,物质生产,政治生活,这些也都是行动。因而,一个全面的对黑格尔行动构想的考察应该包含对行动理念诸概念环节的考察。不过,笔者在本文仅仅把研究的任务限定为对黑格尔Handlung构想的考察。尽管如此,读者不可忽视黑格尔其他概念形式的行动构想。3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黑格尔在法哲学“道德”那几节对行动(Handlung)的构想。黑格尔首先把行动界定为“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的外显”。(黑格尔,2016年,第203页,译文有改动)这正是在康德那里得到了典型构想的现代行动概念:行动者在先行理念构想的指引下,通过行动把理念实现出来,成为外在的实存。进而,黑格尔讨论了这种行动构想所包含的三个具体规定:(1)行动者对自己行动的有意识觉察。(2)行动蕴含着一个指向未来的先行特定构想,即“应该XX”的概念。(3)与他人意志的关联。
在第一个规定中,行动者对自己行动的意识显然不是一种反思的意识(reflective consciousness),而是一种自返的意识(reflexive consciousness),借用阿利森(Henry Allison)讨论康德“道德意识”概念时的表述来说,它是“一阶的觉察,它是任何有意识的活动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是从事那个活动的一个条件”。(Allison,p.100)这一规定强调了行动的“故意(Vorsatz)”特征。只有行动者知道自己正在如此这般地活动时,该活动才被视为他的行动。这样,一个人在行走时的摆臂无意中击打到旁边的行人,他手臂的这个击打活动就不能算作他的击打行动,尽管他的手臂击打到他人后,他可以立刻就会意识到这一击打。这个规定把种种无意的或意识状态含混的活动排除出了行动之列。通过这个确定的区分,行动者只对那些他故意的行动负责。
这个规定的可疑之处在于,它在有意(bewusst)和无意(unbewusst)之间作出了明确的划界,并预设了有意的明见性(Evidenz)。然而,当代意识理论告诉我们的乃是,在有意识和无意识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分水岭,意识并非在初始时刻就具有一种明确的、其后时刻不会改变的明见地位,相反,意识具有解释学的特征,乃是连续在线编辑的产物(cf.Dennett,chapter5)。实际上,人在行动时的心理结构远比有意-无意这一二元结构复杂得多(cf.Frankfurt,chapter6;Bratman,chapter10)。加拉赫(Shaun Gallagher)借助波佩尔(E.Poppel)和瓦雷拉(F.J.Varela)的划分框架讨论了,不仅在行动之前存在着有意识的行动筹划,在行动过程之中存在着有意识的行动调节,更关键地,在行动之后存在着有意识的行动解释。最后一点在那些相对而言简单的行动上体现得似乎不那么明显,但对于那些复杂的行动,解释的色彩就无法抹去了。“一个行动的所是有时是由行动者在行动之前的有意意图决定的,有时是由行动者在行动之后作出的内省判断决定的”。(Gallagher,p.306)
黑格尔也注意到了行动的第一个规定的解释学特征。他指出,一个复杂的行动事件作为一种具体的外在现实,有许多的条件、根据、原因,它们每一个都有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形式的理智遇到一桩复杂的事件(例如法国大革命),就要在无数的情况中作出选择(Wahl)”(黑格尔,2016年,第207页)。行动的这种解释学特征决不只是认识论层面(epistemological level)的特征,而是存在论层面(ontological level)的特征。行动者选择的意图就是他的意图。
行动者的意图究竟是什么,不但他人没有确定的特权,行动者自己也没有确定的特权。康德已经揭示了,在经验层面,人在行动时往往会出于一种隐秘的自爱冲动,把自己行动的意图崇高化。(参见康德,2005年,第413—414页)邓晓芒(2009年)通过对自我意识中把自我当作对象、把对象当作自我这一矛盾的分析,进一步揭示了,自我意识存在着一种本质性的自欺结构。这意味着,人在经验层面对自己行动意图的确定从根本上说是做不到完全确定(vlligeGewiβheit)的。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里还提到了意识的一个一般存在论结构,即意识具有一种“背后性(Hinterheit)”,也就是说,“在意识背后”总暗自发生着某种东西,意识诸形态的发展动力正是来自意识的这种一般结构。(黑格尔,2017年,第57页)意识的这种“背后性”同样适用于行动者的意识结构中。
小结一下,黑格尔通过解释行动中意识在形式上的自欺性和背后性结构特征,消解了行动的第一个“自我觉察”规定,凸显了它在存在论上的解释学特征,以及人在行动时的复杂意识状态。如果说,上述第一个规定涉及的是行动之“故意(Vorsatz)”的形式,那么第二个规定涉及的则是行动之“故意”的内容。首先,行动总包含着行动者的一个特定的、确定的意图,即“我既有的表象”(黑格尔,2016年,第214页)。“意志的法在它的活动中只承认它所知道的预先设定在其目的中的东西以及包含在其故意中的东西作为它的行动。”(同上,第209页)其次,当行动者的意图在行动中移置为外部定在(uβerlichesDasein)时,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后果,它们“作为以行动的目的为灵魂的形态来说”都是行动的后果。但再一次地,“按照意志的法,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因为只有这最初的后果是包含在它的故意之中。”(同上,第210页)意志的这两条法———行动者只承认其明确表象的意图定在;行动者只对其行动的最初后果负责———一个涉及行动的具体意图,一个涉及行动的具体后果。这也是笔者在前文不赞成泰勒和昆特对黑格尔行动构想的定位,而赞成诺尔斯对它的定位的原因。
行动的第二个规定包含的意志的这两条法乍一看都很合理。然而,黑格尔的讨论策略正是要揭示它们的困境和内在悖谬。
先来看第一条法。上文在讨论行动的第一个规定时已经分析,行动者的自我觉察由于其形式上的自欺性和背后性而不能达致真正的自我觉察;这些形式特征也会影响到行动者对特定意图的表象,行动者“关于这个定在的表象”是他的选择的结果。安斯康姆(G.E.M.Anscombe)有力地论证说:行动者的意图究竟是什么,对此并不存在唯一的描述,对一个人正在做的事情的任何真描述,只要符合我们的标准,就是对意向行动的描述。在黑格尔看来,意志的这一条法体现出的乃是知性的形式性(formelle Verstand)。知性的行动者试图在诸意图中切割出某一个意图,把它宣称为自己的。实际上,对于一个行动而言,决不只存在一个意图。但是,难道一个行动存在多个意图,意图有叠加状态么?对此,我们只要想想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讨论历史人物的行动时提到的著名的“理性狡计”。历史人物怀着自己的特定意图行动,但他的行动却在实际上达成了理性在历史进程中的意图———历史进程的某种趋势。
第二条法同样体现出了一种“抽象的知性(abstrakter Verstand)”。行动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后果,“什么是偶然的结果,什么是必然的结果,这包含着不确定性。”(同上)因为,行为的外部定在是一个诸物相互关联的复杂世界,行为是在这个周围世界中展开的,“一种行动或多或少地会受到种种情况的冲击”。(黑格尔,2016年,第217页)而且,行动造成的因果链条会不定限地延伸到未来时间。然而,知性却试图对之做出某种切割只承认最初的后果。行动后果的不确定性在政治行动的长程效果中体现得尤其明显。最初,为了解决某个问题,一个政治行动采取了一个措施,也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在未来,这个措施却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
小结一下,意志的这两条法都体现出了知性思维的特征,它以为,行动乃是行动者基于一个特定的意图,造成一个确定的后果。然而,在黑格尔看来,行动者对自己意图的表象和行动造成的后果存在着共时的叠加和历时的延展。
黑格尔构想的行动的第三个规定是康德的行动构想中蕴含着,却没有加以突出的。道德行动的客观法则———定言命令———已经蕴含着他人的维度:我要愿意我的行动的准则也能够被他人采纳;我在行动时要把他人的人性作为目的。通过理性的自我立法,可以得出人群共处的种种法权规定,以及对他人的德性义务。在康德构想的普通人类知性的三条思维原理中就包含有“在每个别人的地位上思维”。然而,从根本上说,康德把道德行动的指引理念视为纯粹理性的自我规定,在康德那里,是理性为社会-历史生活奠基,而不是社会-历史生活为理性奠基。这也是前文提到的康德式行动构想中行动受挫时行动者内返路径的原因。
在此,黑格尔凸显了行动根本上的社会性特征,人总是与他人共在的,因而人的行动总是涉及他人的意志。皮平(Robert Pippin)(cf.Laitinen&Sandis,chapter4)把捉到了黑格尔行动构想的这一规定:一个行动者对自身行动的觉察不能撇开社会关系而得到理解,我与我自己的关系是被我与他人的关系中介了的,行动者对自己行为之意图的解释必定要诉诸来自与他人共在的世界中的词项。这样,行动就是在一个与他人共在的社会脉络中展开的活动。从皮平的这个黑格尔阐释中可以得出一个激进的推论:单独的一个存在者是不会有行动的,而人这种存在者由于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因而,他的行动模式和心智构造也是社会-历史塑造的,承载着社会-历史的因素。
至此,我们可以勾勒出黑格尔所构想的、不同于前述康德式构想的行动图景了:处于诸物和诸人之间的行动者,怀着某个被他自返地意识到的意图,在这个复杂的世界之中展开他的行动,造成不确定的(indeterminate)、不定限的(indefinite)后果。我们可以用以下图表2来刻画黑格尔构想的行动模式:
对比图表2和图表1,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对康德的行动构想进行了改造和扩展:
第一, 黑格尔不再像康德那样强调行动意志的主体自我根源,而是基于一种富有解释学意味的自返意识理论,弱化了自由意志自我规定的强度,也把他人以及历史-社会的思想包容进了自由意志之中。 第二, 黑格尔扩展了康德的行动概念,把行动的后果也纳入了行动的规定要素。我把图表1题为“行动在世界之中”,意图点明,世界是康德所构想的行动发生的场所。我把图表2题为“在-世界中-行动”,乃是模仿了海德格尔对此是(Dasein)———“在-世界中-是”———的刻画。正如对海德格尔来说,世界不是此是的活动场所,而是此是的规定要素,对黑格尔来说,世界也不是行动的发生场所,而同样是行动的规定根据。4 第三,如果说,康德的行动构想凸显的是人的理性,那么黑格尔对行动的构想则凸显的是人的有限性,行动者对行动的意图设定和后果切割正是这种有限性的作用和体现。有限的行动者实际上意识到了自己并不是强大无比、堪比上帝的主体,才自欺地作出设定和切割。 三、戏剧中的行动例示和行动的悲剧性 四、简短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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