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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居:清华简九《成人》解析 | 中国先秦史

 先秦子居 2020-01-26

清华简九《成人》解析

子居


  整理者在《成人》篇说明部分言:“本篇凡三十简,简长约四十五·二厘米,宽约〇·七厘米,三道编。满简书写二十七至三十三字。文字保存基本完好,仅简一〇末字残半。简上未见编号,背面有刻划痕迹,其中简一至简一九的划痕呈倒序排列,比较特别。今简序是据文意并参考简背划痕、污痕等形制信息综合排定。本篇原无篇题,篇中主要记述了「成人」关于典狱刑法等内容的论说,故拟题为《成人》。[1]而据笔者查看原书所附简背图,简一可以在简下端看到划痕,简二至简十未找到划痕位置。简十一至简十六在简下端,划痕皆与简序方向互反。简十七、十八划痕在简下端,与简序吻合。自简十九划痕另起,在简下端,至简二十七也与简序吻合。简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的划痕在简下端,与简序也是互反情况。由简背情况如此复杂来看,整理者排定简序当是主要依据的文意。这就再次说明,简背划痕虽然可以在编联排序方面提供参考,但其实际状态经常会很复杂,若脱离全篇文意的话,则任何对简背划痕的片面强调都是不适当的。

  整理者说明部分言:“简文可分为五个段落:首段介绍邦中司正失刑,妖象横生,王欲纠正过往,故征询群臣。第二至五段皆以「成人曰」开头,记述了成人向王献策的四段言辞。文中对法律制度的意义、司法原则以及断狱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论述,涉及五类「无赦」以及「五常」、「五正」、「五罚」等重要刑罚概念,并以嘉谷的「五时」生长为喻,提出了「德政亦用五时」的主张。这些内容为先秦时期的政治思想、法治观念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新资料。本篇文辞呈现出很强的仿古特点,一些语句可与《书·吕刑》篇相参读。另有一段文字与清华简《厚父》中「古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以及《孟子·梁惠王下》所引《书》等语句近似,并对其有进一步阐发。[2]由《成人》篇的用词来看,一些先秦文献的高频虚词如:者、也、於、吾、然、夫等等皆未见使用,故当可推测《成人》篇很可能是成文于春秋初期末段左右,相关虚词的分期初步研究可参看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一 虚词篇》[3],更由《成人》篇与《吕刑》的密切关系,以及文中提到“土多见妖”的情况推测,《成人》篇很可能就是成文于春秋初期末段的公元前709年之后不久。

【宽式释文】

  惟吕仲。秋,方在胶潢,司正失刑,土多见妖,流而淫行。王则耸栗,畏恐越征。前罚愆不志厥祥之发于吉凶,乃考讯庶众、圣仁、群哲,曰:「曷惟若兹?毋则贡祀是不恭?毋则刑是不度?毋则司典失常,以进退晦朔?毋则五音是乱易,使民德不获?当念之毋虞,各扬乃声,勉献乃力,以永飤乃先毋替。朕其孚于龟筮,以静求嘉若。」

  成人曰:「呜呼!我后,古天氐降下民,作寺后王君公,正之以四辅,祝宗史师,乃有司正典狱,惟曰:助上帝乱治四方之有罪无罪,惟民纲纪,以永化天明。四辅是毋易,典狱毋徙,是惟常德。乃降庶种,羣兽飞征,各有馔物,牝牡雌雄,各有声容。毋集怏相纠,嗣司不改。今民多不秉德,以淫于不勉,是劳厥制政,反乱先刑;四辅不辅,司正荒宁;晦朔枉违,四维以屈盈;五盗不罚,五审信蔽,狱用无成;五臬寝弛,五辞不不听。非天作吝,惟民倡凶,不循故常,咸扬其有讧。天哀残民之命,用物见之妖祥,厉妖俾民毋憃。民若告妖,乃章之五凶。惟斟惟度,惟相惟视。五凶之訿,惟五无刑:祝、宗忘礼,史、师失常,无刑;市无馆,商无肆,价不常,无刑;邦征无恒,关索越当,徭税要强,无刑;邦器不古,五饰不度,无刑;五歌不典,诵謡无节,一短一长,无刑。凡五无刑,其一得是谓始生,其二得是谓邦正,其三得是谓将盈,其四得是谓大成,其五得是谓嘉宁,邦乃和平。其一不得是谓始萦,其二不得是谓少倾,其三不得是谓虐争,其四不得是谓乱并,其五不得是谓戮清,邦则不宁。」

  成人曰:「吁!来,典狱司正,余方告汝于刑之无赦:贼人攘人,道夺堂冒,无赦;臣妾起辟,窃义遏壅,无赦;残家焚宗,大攻小,无赦;犯禁矫饬,毁盟主匿,无赦;游訹:女有夫,士有妻,游,无赦。朕尽告汝于狱之有难,司中司德,监在民侧。毋非中非察,以作不度。恪中乃信,惟辜惟法。狱成而输,典狱是惠。勿恶成孚,以求物情。厚薄图罚,以求宜刑。凡民五争,正之于五辞,五辞无诎,正之于五常,五常不逾,正之于五正。五正之稽,惟爽、惟放、惟或,咸讯其有众,有众无稽,则中几之,于示所争,宾纳于公。五争之訿,惟交,交惟纠,纠而信,则比罪称罚,惟并是视,不及五罚。狱成有几,日求厥审,非缓惟亟。讯诎于伸,毋中夭辞,以安俞乃身。狱成有仍,勿以不刑。图辞有辨,惟齐非均。称而权之,踵而原之,随而断之,察辞思诎,两诰信属,当毋有不正。一日折狱,断辞有数,狱至无猜,则岂辞于岁,属之于乡里。」

成人曰:「后,于承嘉榖,五禋之有时:秀葽一时,华草一时,稼一时,实果一时,杀一时,收稔一时。德政亦用五时:解亦解,华亦华,实亦实,杀亦杀,收亦收。凡功,德政得时,而司任至,复执纯若,浚去凶殃。五时不度,司事有诛。」

成人曰:「后,朕尽告汝,吉凶不易,恪哉毋怠。毋败朕刑,以循兴下尤。终惟辨饬,惟物观之。」

【释文解析[4]

隹(惟)郘(吕)中(仲)(秋)〔一〕,方才(在)膠黃〔二〕,

  整理者注〔一〕:“郘,疑读为「律吕」之「吕」。《左传》昭公二十年「六律」,杜注:「阳声为律,阴声为吕。」中,即「仲秋」。十二律与时纪相配见《礼记·月令》、《吕氏春秋》、《淮南子·时则》等,如《月令》:「仲秋之月……律中南吕……是月也……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无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所记仲秋之月申严百刑之事与简文相合。[5]笔者则认为,首句读法或可另作考量。《尚书·吕刑》与《成人》篇措辞的相近程度,颇类似于《多方》与《多士》、《尧典》与《皋陶谟》的关系,故或可考虑《成人》本就是与《吕刑》相关的一篇《书》系佚篇。《吕刑》中“”言“四方司政典狱”、“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一人有庆,兆民赖之”、“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则篇中“”的身份自然是某位周天子,《书序》所称“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虽不能即据以视为周穆王时的事,但恐也并非空穴来风,如果再联系到“昭”、“穆”不仅可以是谥号,还可以是一种美称,则《书序》“穆王”一称完全可以是任意一位周王的美称。以《吕刑》来比较《成人》的话,则《吕刑》首句是“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百年”当只是指年老,非为实指,《尚书大传》卷一:“见诸侯,问百年,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俗,命市纳贾以观民好恶。”即可证“百年”只是老年人的代称。笔者《清华简六《子产》解析》中已提到:“《书》系的《刑》诸篇与《命》诸篇相关,最明显的就是《尚书·吕刑》,《吕刑》篇首‘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的‘惟吕命’即表明今传《吕刑》本名《吕命》,是申述《九刑》的一篇《命》类文献。[6]而此篇之所以原名《吕命》,可以由篇末“王曰:呜呼,嗣孙……受王嘉师,监于兹祥刑。”得解,比于“嗣子”可知,“嗣孙”只能理解为承嗣之孙,故《吕刑》盖为周王命将继位的孙子以吕侯为师,也即命吕侯为将继位的新君之师,所以篇名才为《吕命》。周王室中,祖孙传位者,只有周平王传其孙桓王,《史记·周本纪》:“五十一年,平王崩,太子洩父蚤死,立其子林,是为桓王。桓王,平王孙也。”故《吕刑》很可能实际上是周平王暮年命桓王以吕侯为师的命辞,而《成人》篇盖即成文于此后不久。由此,《成人》篇首句或可读为“惟吕仲。秋”,也即整理者命名为《成人》篇的这篇清华简,很可能原名是《吕仲》,其命名方式盖类似于《太甲》、《盘庚》、《微子》、《君奭》,篇中的“成人”当即是吕仲的名字。吕仲为周桓王之师,所以可以训诫司正。笔者在《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篇中分析《吕刑》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初段,现在由前文内容,则《吕刑》的成文时间可调整至春秋初期后段之末,也即公元前720年左右,即提前三十年左右,则《成人》篇的成文时间当约在春秋初期后段之末至春秋初期末段左右。西周金文并不使用春夏秋冬四季纪时,所以由《成人》篇言“”也可见,《成人》的成文时间当不早于春秋时期。

  整理者注〔二〕:“方,指方位。胶黄,又作「翏黄」,见长沙子弹库帛书《四时》:「伥(长)曰青[阳]干,二曰未〈朱〉明(单),三曰翏黄难,四曰(沈)墨干(「沈」字释读详注〔三一〕)。」帛书「翏」字处原有折损,李零《楚帛书目验记》(《文物天地》一九九一年第六期,第二九—三〇页)称曾目验原物,确定为「翏」。「胶黄」应即「翏黄难」之省,是秋季之神,也是西方之神。[7]”即正,“方在”即“正在”。网友悦园提出:“胶黄,可能是地名,这里尝试读为“胶庠”,黄、庠皆阳部字,当可通用(参看《古字通假会典》“羊与徨”、“洋与徨”、“皇与黄”条),胶、庠皆为学校名。《礼记·王制》:“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这里的“胶庠”大概属于同义连用。[8]所说“”为学校名当是,“”读为“庠”则似声符略远,不如直接读“”为“潢”,《说文·水部》:“潢,积水池。”古代的学宫往往临水有池沼,故校人也主池沼,《孟子·万章上》:“昔者有馈生鱼于郑子产,子产使校人畜之池。”赵岐注:“校人,主池沼小吏也。”即可证。

司正(失)型(刑)〔三〕,土多見(現)祅(妖),流而〈淫〉行〔四〕。

  整理者注〔三〕:“司正,文献或作「司政」,见《书·吕刑》「四方司政、典狱」;或作「大正」、「大政」,见班簋(《殷周金文集成》四三四一,中华书局,一九八四年)、梁其钟(《集成》一八七)等,也见于《夏小正》、《左传》等。《逸周书·尝麦》「王命大正正刑书」,孙诒让云:「大正本为六卿之通称,此正刑书,则宜为大司寇矣。」春秋以降,列国多置司寇之官,后文「司正」与祝、宗、史、师四辅并举,且每与「典狱」连称,亦当如孙氏说,如包山简一三一至一三九号「舒庆杀人案」中的「阴之正」即听狱官。[9]出土材料中,“司正”于《成人》外最早见于清华简一《耆夜》:“吕尚父命为司正,监饮酒。”吕尚为吕国先祖,其“为司正”之职若结合《吕刑》篇参看,则表明熟悉刑政一直是吕国传统,而“司正”职称由整理者注即可知在西周未见,西周仅称“大正”,春秋时期则“司正(司政)”、“大正(大政)”皆有辞例,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10]中分析《吕刑》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初段,笔者《清华简〈耆夜〉解析》[11]也已分析“清华简《耆夜》篇当属于春秋后期早中段左右成文的作品”,故由此也可知《成人》篇的成文时间很可能不早于春秋时期。整理者以“司正典狱”为两职,似不确,此处称“司正失刑”而不及典狱,下文有“四辅是毋易,典狱毋徙”而不及司正,则司正当即典狱,“司正”是其官名,“典狱”则当只是“司正”所司的一项内容,称“司正典狱”与“典狱”、“典狱司正”应无别,都是指的“司正”。

  整理者注〔四〕:“祅,同「妖」。《左传》宣公十五年「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说文》引之释「䄏」字,又在「蠥」字下引《歌謡》:「草木之怪谓之䄏。」长沙子弾库帛书《岁》:「芔(草)木亡(无)尚(常)[是谓]宎(妖)。」本篇「天」、「而」二字每每混讹互作。,又见于简八,字形当释作「泾」,疑为「淫」之讹。淫行,犹泛滥。[12]整理者注所说《说文》“蠥”字部分盖理解有误,《说文·虫部》原文实为“衣服、歌谣、艸木之怪,谓之䄏。禽兽、虫蝗之怪,谓之蠥。”并不是在引《歌谣》。“”字不当括读为“现”,“现”只是“见”的后世衍生俗字,先秦目前未见“现”字。“见妖”于传世文献数见,如《吕氏春秋·制乐》:“周文王立国八年,岁六月,文王寝疾五日而地动,东西南北,不出国郊,百吏皆请曰:『臣闻地之动,为人主也。今王寝疾五日而地动,四面不出周郊,群臣皆恐,曰「请移之」』。文王曰:『若何其移之也?』对曰:『兴事动众,以增国城,其可以移之乎。』文王曰:『不可。夫天之见妖也,以罚有罪也。我必有罪,故天以此罚我也。今故兴事动众以增国城,是重吾罪也。不可。』文王曰:『昌也请改行重善以移之,其可以免乎。』于是谨其礼秩皮革,以交诸侯;饬其辞令,币帛,以礼豪士;颁其爵列等级田畴,以赏群臣。无几何,疾乃止。文王即位八年而地动,已动之后四十三年,凡文王立国五十一年而终,此文王之所以止殃翦妖也。”《韩诗外传》卷三:“有殷之时,谷生汤之廷,三日而大拱。汤问伊尹曰:「何物也?」对曰:「谷树也。」汤问:「何为而生于此?」伊尹曰:「谷之出泽,野物也,今生天子之庭,殆不吉也。」汤曰:「奈何?」伊尹曰:「臣闻:妖者,祸之先;祥者,福之先。见妖而为善,则祸不至,见祥而为不善,则福不臻」汤乃斋戒静处,夙兴夜寐,吊死问疾,救过赈穷,七日而谷亡,妖孽不见,国家昌。”不难看出两段内容所本的原始内容很可能都是书系各篇中的一篇,所以与之有共同措辞特征的《成人》篇也可归于《书》系篇章。连词“而”不见于殷商卜辞、西周金文,此点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一 虚词篇》[13]已指出,故由“流而淫行”句也可判断,《成人》篇的成文时间不早于春秋时期。

  据《左传·隐公九年》:“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孔颖达疏:“食既者,谓日光尽也。”所记是公元前709年7月17日的一次日全食,并且也是《春秋》中首次朔日记录。结合前文解析内容,则《成人》篇所记对话,不排除就是此年遇到日食之后所发生之事的可能性,故《成人》篇非常可能就是成文于春秋初期末段。

王則(悚)替(惕)(畏)𢖶(恐)〔五〕,𫑛(越)(徵)歬(前)罰(愆)〔六〕,【一】

  整理者注〔五〕:“,又见清华简《越公其事》,从心,丛省声,读为「悚」,惧也。替,其形已讹变为从日从并。上博简《周易》「替」,对应传本、马王堆帛书本之「泥」字,又帛书《周易·乾》「夕泥若」,传本作「夕惕若」,疑「替」可读为「惕」。《国语·周语下》「夫见乱而不惕」,韦注:「惕,惕然恐惧也。」悚、惕、畏、恐并言王对妖象之惶惧。[14]笔者认为,“”当读为“耸”,笔者《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五章解析》[15]曾提到:“snap008字,传世文献多作耸,《左传·襄公四年》:“边鄙不耸,民狎其野。”杜预注:“耸,惧也。”《左传·成公十四年》:“大夫闻之,无不耸惧。”《韩非子·内储说上》:“于是吏皆耸惧,以为神明也。”值得注意的是,《韩非子·内储说上》“说五”节的“于是吏皆耸惧,以为君神明也。”在“说六”节作“吏乃皆悚惧其所,以君为神明。”《韩非子·内储说上》另有两处记“市吏甚怪太宰知之疾也,乃悚惧其所也。”“吏以昭侯为明察,皆悚惧其所而不敢为非。”是《韩非子》以“悚惧”为较常用的用法,但《韩非子》之前实未见用“悚”字者,《左传》、《国语》皆以用“耸”为常。由此不难推知,战国后期以用“耸”字为常,而至战国末期则倾向于改用“悚”字。”“”、铁同音,铁、栗相通,故“”当读为“栗”[16],《诗经·秦风·黄鸟》:“临其穴,惴惴其栗。”毛传:“栗,惧也。”所以“snap008替”即“耸栗”。

  整理者注〔六〕:“𫑛,读为「越」,犹「于是」,参看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中华书局,二〇〇四年,第一四三—一四四页)。,读为「征」。《左传》僖公四年「寡人是征」,杨伯峻注:「征,问罪也。」医,见于新蔡简乙三简六三,喻母元部,试读为溪母元部之「愆」,义为过。句意为兴问此前犯下的过失。[17]”当读为“于”,《诗经·陈风·东门之枌》:“谷旦于逝,越以鬷迈。”郑玄笺:“越,于。”“畏恐越征”即“畏恐于征”,“”训征兆、预兆,《左传·昭公十七年》:“往年吾见之,是其征也。”杜预注:“征,始有形象而微也。”“前罚愆”当是指前代的罪罚征兆记载,如银雀山汉简阴阳类中被整理命名为《占书》的《□子》即有“其在古之《亡国志》也:月十三垣,共工亡,离民亡;星贯月,苗民亡;月十一垣,昆吾民亡,有狄民亡;月九垣,有怏民亡;月八垣,有扈民亡;月七垣,有尽民亡;月六垣,有吴民亡;月五垣,夏后民亡;月四垣,患民亡;月并出,商人亡;反景三日,天下周;日倍蚀,智氏亡;月日垣,郑人亡。此古之亡德之夭也,亡征也。”其中的《亡国志》盖即类似于《成人》篇所说的“前罚愆”。

不志(識)氒(厥)(祥)之(發)于吉兇〔七〕,

  “不志”句当与前文的“前罚愆”连读,“”当读为原字,训为“记”,《左传·成公十三年》:“《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杜预注:“志,记也。

  整理者注〔七〕:“,即「祥」。《左传》僖公十六年「是何祥也」,杜注:「祥,吉凶之先见者。」《管子·任法》引《周书》:「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伏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18]参考先秦其他典籍引《书》文例,则整理者所言“《管子·任法》引《周书》”实际上很可能只是“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一句是《周书》内容,后文当皆是《任法》之文。“厥祥”于先秦传世文献见于《诗经·大雅·大明》:“文定厥祥,亲迎于渭。”笔者在《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曾提到:“由于《易经》的主要内容就是“吉”、“凶”的判定,而“凶”字未见于甲骨文与西周金文,因此实际上只此一字就可以很明确地判断《易经》当是成文于春秋时期的。”同理,《成人》篇自然也不会早于春秋时期,“吉凶”则先秦传世文献始见于《尚书·召诰》:“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历年。” 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19]已分析《召诰》约成文于春秋初期前段,《大明》约成文于春秋前期末段,故可推测《成人》篇的成文时间在春秋初期前段至春秋前期末段之间,前文解析内容分析《成人》篇约成文于公元前709年左右,正符合这个时段范围之内。

(考)(訊)庶眾〔八〕,聖(聽)壬(任)羣曡(秩)〔九〕,

  整理者注〔八〕:“,又见包山简简八七「鄦(许)昜(阳)大尹」,系职官名,字形可分析为从八,丂声,读为「考」。考讯,即询问。《国语·晋语六》:「考讯其阜以出,则怨靖。」[20] “庶众”犹言“众庶”,先秦传世文献始见于《尚书·汤誓》:“王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已分析《汤誓》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后段,是与《成人》篇的成文时间仅距五十年左右。

  整理者注〔九〕:“曡,从厽,从宜,齐萦姬盘(《集成》一〇一四七)等铭文之「(侄)」字以之为声符。「侄」与「秩」同属定母质部,「曡」可读为「秩」。群秩,即百官。[21]笔者认为,“”当读为原字,“”读为“仁”[22],“圣仁”即仁圣之人。“”即“叠”字,《說文·晶部》:“叠:杨雄说以为古理官决罪,三日得其宜乃行之。从晶从宜。亡新以为叠从三日太盛,改为三田。”可证,相对于整理者所说的“秩”,“叠”似更值得考虑读为“哲”。殷商卜辞、西周金文未见“群”字用例,“群”字于先秦文献始见于《尚书》的《顾命》、《酒诰》,可证《成人》与《顾命》、《酒诰》成文时间相近,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顾命》约成文于春秋初期末段,《酒诰》约成文于春秋初期后段,前文解析内容也已分析《成人》成文于公元前709年左右,正与《顾命》同属春秋初期末段而邻于《酒诰》的成文时间。

曰:「害(曷)隹(惟)若𪪋(兹)?毋則(貢)祀是不共(恭)〔一〇〕?毋則【二】型(刑)是不厇(度)?

  整理者注〔一〇〕:“毋则,犹毋乃。社,读为「贡」,贡献。清华简《越公其事》:「乃大廌(荐)(贡),以𢗹(祈)民之𥥁(宁)。」是,犹「寔」,强调之辞。[23]“若兹”一称,甲骨卜辞习见,但西周金文未见用例,先秦文献中则只见于《尚书》的《大诰》、《多士》、《酒诰》、《梓材》、《君奭》、《汤誓》六篇,由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24]可见,六篇《书》系篇章的成文时间范围约在春秋初期前段至春秋前期后段之间,故清华简九《成人》篇的成文时间当也在这个时间范围内。整理者所引《越公其事》第四章,若考虑到前文是“祟位”且原整理者注所引《周礼》六祈明确有“五曰攻”,则原《越公其事》整理者读为“乃大荐攻”从句义上更优。“贡”训献,“祀”训祭,《诗经·豳风·七月》:“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以“献”、“祭”并言与《成人》此处言“贡祀”类似。“贡祀是不恭”为祝、宗之责,《周礼·春官·大祝》:“大祝掌六祝之辞,以事鬼神示,祈福祥,求永贞。”《周礼·春官·大宗伯》:“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刑是不度”为司正之责,《成人》下文“助上帝乱治四方之有罪无罪”即可证。“刑是不度”与《吕刑》所言“度作刑”正为互反,犹此也可见《成人》与《吕刑》篇关系之密切。

毋則司典(失)(常),以進退(晦)朔〔一一〕?

  “司典”于先秦传世文献见《左传·昭公十五年》周景王对籍谈所说“女司典之后也,何故忘之?”“司典失常”为大史之责,《周礼·春官·大史》:“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

  “进退”一词,先秦传世文献始见于《诗经·大雅·桑柔》:“人亦有言:进退维谷。”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桑柔》约属春秋前期前段,与前文推测《成人》篇的成文时间相近。《盨》(《集成》04469):“有进退,雩邦人、胥人。”一般认为是西周晚期器,但因为非考古发掘品,实不能确定所属时段。

  整理者注〔一一〕:“,即「晦」之异构,参看晏昌贵:《〇二德〉四札》(简帛网,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字可分析为从月,黑省声。《说文》:「晦,月尽也。」[25]由于目前没有任何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西周时期已使用朔日概念,自然也无“晦”、“朔”指称,故此处的“进退晦朔”也说明《成人》篇的成文时间当不早于春秋时期。其具体时间段的推定,还可以借助《春秋》来分析,《春秋》中首次记朔,即前文所引桓公三年的“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而此前的隐公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却并未记朔,因此可推知春秋时期鲁国对于朔日的使用约即始于春秋初期末段,不难判断周王室和各国启用朔日的时间当也大致在这个时间范围前后,故《成人》篇的成文时间上限盖即在春秋初期末段。

毋則五音是(亂)易,思(使)民悳(德)不蒦(獲)〔一二〕?

  “五音”可比于《尚书·皋陶谟》:“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 “五音乱易”为大师之责,《周礼·春官·大师》:“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

  整理者注〔一二〕:“蒦,即「获」。《诗·皇矣》:「维此二国,其政不获。」[26]“民德”于先秦文献始见于《尚书·君奭》:“惟乃知民德,亦罔不能厥初,惟其终。” 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已分析《君奭》约成文于春秋初期末段,正与前文分析《成人》时段相当。“不获”源自甲骨卜辞习见的“不其获”,西周金文则未见这样的用法,先秦传世文献始见于《尚书·顾命》:“病日臻,既弥留,恐不获誓言嗣。”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已分析《顾命》同样是约成文于春秋初期末段,故这再次加强了《成人》是成文于春秋初期末段的可能性。

尚念之【三】毋(虞)〔一三〕,各(揚)乃聖(聲),(勉)獻乃力,以羕(永)飤乃先毋替〔一四〕。

  整理者注〔一三〕:“尚,庶几也,表祈使。,读为「虞」,《广雅·释诂》:「欺也。」[27]表祈使的“”当即后世所言“望”,尚、望相通,太公吕尚又作吕望即可证,故“尚念之毋虞”即“望念之毋欺”。“念之”于先秦传世文献始见《尚书·吕刑》:“王曰:呜呼,念之哉。”同样说明《成人》与《吕刑》关系最为密切。“”即提高声音、大声,如《礼记·曲礼上》:“将上堂,声必扬。”第二人称代词“乃”未见战国用例,此点笔者《清华简〈说命〉中篇解析》[28]已指出,战国时期基本只有在引用春秋文字时存在第二人称代词“乃”,所以由此可以判断,清华简九《成人》篇的成文时间不会晚至战国时期。

  整理者注〔一四〕:“,即「娩」字,读为「勉」。《书·盘庚上》:「各长于厥居,勉出乃力,听予一人之作猷。」飤,训为「享」。清华简《殷高宗问于三寿》:「殜〓(世世)至于𨒥(后)飤。」毋替,毋废也。中山王鼎(《集成》二八四〇):「母(毋)替氒(厥)邦。」[29]由整理者注即可见,清华简九《成人》“勉献乃力”与《盘庚》的“勉出乃力”句非常相似,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已分析《盘庚》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后段,前文解析内容也已推测《成人》篇约成文于公元前709年后不久,是二者时间仅相距五十年左右,使用雷同的词句自然很好理解。《成人》篇整理者所引《殷高宗问于三寿》内容,原《殷高宗问于三寿》整理者是读为“世世至于后嗣”并训“”为续[30],显然较《成人》篇整理者所读所训为优,《诗经·小雅·楚茨》:“子子孙孙,勿替引之。”《国语·郑语》:“天之所启,十世不替。”皆可证世续义。“毋替”即《诗》、《书》习见的“勿替”,整理者所引中山王厝鼎“毋替”是对《诗》、《书》成辞的模仿。

朕亓(其)(孚)于龜(筮),以(靖)求嘉箬(若)〔一五〕。」

  整理者注〔一五〕:“,见于上博简《缁衣》等,传本、郭店简本《缁衣》对应之字为「孚」,信也。《书·君奭》:「若卜筮,罔不是孚。」修政刑当向神禀告,如《逸周书·尝麦》「大祝以王命作策策告大宗」。静,读为「靖」,训为「谋」。[31]”当读为“复”[32],训为重,引申为察、验,字又作“覆”,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十引《集训》:“重察言语曰覆也。”《论语·学而》:“信近于义,言可复也。”皇侃疏:“复,犹验也。”故“孚于龟筮”犹言“验于龟筮”。旧训中“孚”的“信”义也皆是因为验之而应,所以才引申为“信”,故先秦传世文献中除通假为“俘”的“孚”外,多数的“孚”实皆当读为“复”,训为应、验。清华简五《郑武夫人规孺子》的“申之以龟筮”即犹《成人》此处的“孚于龟筮”,申、复皆有重义,《左传·桓公十七年》:“高伯其为戮乎?复恶已甚矣。”杜预注:“复,重也。”《尔雅·释诂》:“申,重也。”《淮南子·地形》:“正东阳州曰申土。”高诱注:“申,复也。”故申、孚可互作。“龟筮”于先秦传世文献最早见于《尚书·洪范》:“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先秦出土文献最早见于清华简五《厚父》:“肆汝其若龟筮之言,亦勿可专改。”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洪范》与《厚父》皆约成文于春秋前期末段,是二文与清华简九《成人》成文时间相距仅七十年左右。

(成)【四】人曰〔一六〕:「亞(嗚)虐(呼)!我句(后),

  整理者注〔一六〕:“成人,见《论语·宪问》「子路问成人」章,以及《孔子家语·颜回》、《说苑·辨物》等,指贤德之人。简文反映出成人的身分较高,相当于文献中的「老成人」、「耇成人」。《诗·荡》:「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书·盘庚》「汝无侮老成人」,孔疏引王肃云:「古老成人皆谓贤也。」又《书·康诰》:「汝丕远惟商耇成人,宅心知训,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史记·卫康叔世家》引之曰「必求殷之贤人君子长者,问其先殷所以兴,所以亡,而务爱民。」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曰:「『贤人、君子』谓『成人』,『长者』谓『耇』。」其职司又可参看《周礼》之「大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33]先秦文献未见“成人”与“老成人”互作之例,“成人”通常都是指成年、成年人,史笔有非卿不书名之例,所以《春秋》中士大夫往往言“人”,由此“成人”才引申出“贤人、君子”义,脱离“老”、“耇”这样的修饰语,仅说“成人”则很难理解出整理者所说“身分较高”、“贤德”等义,故整理者注当可商。笔者认为,《成人》篇的“成人”,当即是吕侯的名字,类似于《左传》所记“媚人”、“务人”等,关于吕国之事,史料甚少,所以人名于传世文献失载也是很正常的。“我后”之称,甲骨文及西周金文未见,先秦文献仅见于《尚书·汤誓》:“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已分析《汤誓》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后段,可见《成人》与《汤誓》措辞相近不为无故。

古天砥(氐)降下民〔一七〕,(作)寺句(后)王、君公〔一八〕,

  整理者注〔一七〕:“砥,《说文》「底」字或体,可读为「氐」。《说文》:「氐,至也。」清华简《楚居》「季(连)初降于(騩)山,氐于𥤧(穴)竆(穷)」,亦「氐」、「降」连言。[34]笔者认为,“”、“”当同训,《尔雅·释言》:“降,下也。”《说文·日部》:“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故“天氐降下民”犹言“天降下民”,《孟子·梁惠王下》引《书》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有罪无罪,惟我在,天下曷敢有越厥志? ”清华简五《厚父》:“古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司下民之匿。”赵平安先生《〈厚父〉的性质及其蕴含的夏代历史文化》曾指出:“这段话在不同的《尚书》篇章中出现也是可能的。换句话说,《厚父》虽可能是《尚书》文献,但也有可能不是《梁惠王下》所引的《尚书》逸篇。”[35]现在清华简九《成人》篇就证明了赵平安先生此说,但这反映的应该不是“夏代历史文化”,而是春秋初期流行的成语习言。相较于此,“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厚父》与《孟子》所引逸《书》同,“四方有罪无罪”则是《成人》与《孟子》所引逸《书》同,可见三篇文献中各有同异,《孟子》所引,当既不是《厚父》篇,也不是《成人》篇。

  整理者注〔一八〕:“寺,《厚父》等文献对应之字为「之」(详见注〔二〇〕:“),从用字习惯看,此疑读为「时」。后王、君公,《墨子·尚同中》:「是以先王之书《相年》之道曰:『夫建国设都,乃作后王、君公,否用泰也。轻大夫、师长,否用佚也。』」[36]传世《毛诗》的《桃夭》、《汉广》“之子于归”句,安大简《邦风》皆作“寺子于归”,并且这两篇中也是“之”、“寺”并见,因此这种用法的“寺”或可以考虑只是“之”的一种方音分化。关于“后王、君公”,笔者《清华简八〈心是谓中〉解析》曾言:“《墨子·尚同中》:“是以先王之书,相年之道曰:‘夫建国设都,乃作后王君公,否用泰也,轻大夫师长,否用佚也,维辩使治天均。’”《逸周书·太子晋》:“师旷告善,又称曰:宣辨名命,异姓恶方,王侯君公,何以为尊?何以为上?”皆以“后王(王侯)”为先,“君公”为后,犹不失与史实的对应,从《墨子》所称来看,“后(侯)”可能当是早于王出现的等级观念,《墨子》的“后(侯)”在“王”先,也正对应夏后氏不称王而称“后”。[37]在《墨子·尚同下》还有“是故古者天子之立三公诸侯卿之宰乡长家君,非特富贵游佚而择之也,将使助治乱刑政也。故古者建国设都,乃立后王君公,奉以卿士师长,此非欲用说也,唯辩而使助治天明也。”其称“立后王君公”明显与《尚同中》“作后王、君公”同是在引书,只不过《尚同下》中已不再明言是引《书》内容,故可知《墨子》所引的《相年》篇当有不少与《成人》篇相近的词句。春秋初期,周王室在文化上的垄断地位尚未被完全打破,故《诗》、《书》往往是在若干雷同词句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往往可以由相近词句来分析《诗》、《书》各篇所属时段,前文既已分析《成人》是春秋初期末段的作品,则不难判断,《墨子》所引《相年》很可能是成文于春秋初期、前期左右。

正之以四㭪(輔):祝、宗、史、帀(師)〔一九〕,

  整理者注〔一九〕:“四辅,见《书·洛诰》:「迪将其后,监我士、师、工,诞保文武受民,乱为四辅。」《礼记·文王世子》:「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唯其人语使能也。」《正义》引《尚书大传》:「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大戴礼记·千乘》「国有四辅,辅,卿也,卿设如四体」,同书《保傅篇》引《明堂之位》以为道、充、弼、承四者,周公、太公、召公、史佚四圣当之;《后汉书·桓郁传》窦宪疏同。《汉书·谷永传》「四辅既备,成王靡有过举」,颜注说用《尚书大传》。本辑《治政之道》简四亦见「四辅」之称,本篇则明言四辅为祝、宗、史、师。[38]比较整理者注涉及的各种四辅说,明显是《成人》篇以四辅为“祝、宗、史、师”的时代较早,《左传·定公四年》:“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旗、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杜预注:“大祝、宗人、大卜、大史,凡四官。”与《成人》所言四辅不同的仅《左传》言“”而《成人》言“”,陈梦家先生《尚书通论》曾言:“据《左传·定公四年》,鲁开国时曾分以‘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此即《周本纪》所谓‘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分殷之器物》’,今本《书序》作‘分器’,《左传》于述分封鲁、康、唐三叔後曰:‘三者皆叔也而有令德,故昭之以《分物》’,似祝所述乃本诸《分器》之文。[39]可见《左传》分器内容很可能本自《书》系佚篇《分器》。《逸周书·尝麦》:“王陟阶,在东序,乃命大史尚,大正即居于户西,南向,九州牧伯咸进在中,西向,宰乃承王中升自客阶,作筴,执筴从中,宰坐,尊中于大正之前,大祝以王命作筴,告大宗……太史乃降,大正坐举书乃中降,再拜稽首,王命大正升,拜于上,王则退。是月,士师乃命大宗序于天时,祠大暑,乃命少宗祠风雨百享,士师用受其胾,以为之资邑。”列举的“大史”、“大正”、“大祝”、“大宗”、“士师”正与《成人》篇相近,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已分析《尝麦》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前段,与《成人》的成文时间正相邻,故可知“大史”、“大正”、“大祝”、“大宗”、“士师”为重臣是春秋初期、前期的特征。至《墨子·城守·迎敌祠》:“祝史宗人告社,覆之以甑。”《礼记·礼运》:“祝嘏辞说,藏于宗祝巫史,非礼也,是谓幽国。……故宗祝在庙,三公在朝,三老在学。王,前巫而后史,卜筮瞽侑皆在左右,王中心无为也,以守至正。”犹可见这种观念的遗存。《礼记·曲礼》:“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其“六大”内容基本皆合于《尝麦》,而“大卜”于《左传》称“”,“大士”于《成人》称“司正”,相较而言,自是也可以推知《成人》与《分器》当早于《尝麦》。回顾《礼记·礼运》:“祝宗巫史……前巫而后史”,其言前后则对应《大戴礼记·保傅》所引《明堂之位》:“笃仁而好学,多闻而道慎,天子疑则问,应而不穷者,谓之道;道者,导天子以道者也;常立于前,是周公也。诚立而敢断,辅善而相义者,谓之充;充者,充天子之志也;常立于左,是太公也。絜廉而切直,匡过而谏邪者,谓之弼;弼者,拂天子之过者也;常立于右,是召公也。博闻强记,接给而善对者,谓之承;承者,承天子之遗忘者也;常立于后,是史佚也。故成王中立而听朝,则四圣维之,是以虑无失计,而举无过事;殷周之前以长久者,其辅翼天子有此具也。”周公为太宰居前,太公为太师居左,召公为太保居右,史佚为太史居后,比之于《成人》的祝、宗、史、师,犹可见四辅之说的演变。《尚书大传》所说“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则自然“疑”对应《明堂之位》的“天子疑则问”,“辅”对应《明堂之位》“辅善而相义”,“丞”对应《明堂之位》“”,“”与《明堂之位》“弼”同,至此则已几乎很难看出四辅是来自祝、宗、史、师或祝、宗、卜、史了。

乃又(有)司【五】正、典獄,隹(惟)曰(助)上帝(亂)(治)四方之又(有)辠(罪)無辠(罪)〔二〇〕,

  整理者注〔二〇〕:“乱、治同义并用。清华简《厚父》:「古天降下民,埶(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帀(师),隹(惟)曰其(助)上帝𤔔(乱)下民。」《孟子·梁惠王下》:「《书》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有罪无罪。惟我在,天下曷敢有越厥志?』」皆可与本段相参看。又伪古文尚书《说命中》:「明王奉若天道,建邦设都,树后王、君公,丞以大夫、师长,不惟逸豫,惟以乱民。」清华简《说命》三篇则未见此语。本段言承天意以治民,盖属当时广为称引之语,其意又近于《吕刑》「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左传》襄公十四年「天生民而立之君以司牧之」。与上述引文相较,简文突出了「司正」、「典狱」在职官系统中的位置和作用。[40]整理者注所提到的伪古文尚书《说命中》是袭取自《墨子·尚同中》所引《相年》,无关清华简《说命》三篇,自然清华简《说命》三篇中不会有此语。比之于《成人》篇,则《孟子·梁惠王下》的“宠之”当是“乱治”之讹,李学勤先生《清华简〈厚父〉与〈孟子〉引〈书〉》已指出:“《孟子》引文最费解的“宠”字,简文作“𤔔”,前面已说明当训作治。君师助上帝治理下民,语意十分顺适。看来《孟子》的“宠”只是一个讹误。[41]“之”、“治”皆之部,因此同样容易发生讹误,并且这样的讹误最适合考虑是发生在不同方音的口传阶段而非抄写过程中。用为刑政义的“政”,与“狱”并称,还见于清华简一《皇门》:“政用迷乱,狱用亡成。”对比《逸周书·尝麦》:“临狱无颇,正刑有惙。”即可见“政”即刑政,此并称至《墨子》时犹然,《墨子·非乐上》:“王公大人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此其分事也。”《墨子·尚贤中》:“贤者之治国也,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是以国家治而刑法正。”《墨子·非命下》:“今也王公大人之所以蚤朝晏退,听狱治政,终朝均分,而不敢怠倦者,何也?”皆可见“治政”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就是主刑法。“有罪”、“无罪”并称,先秦文献始见于《诗经·大雅·瞻卬》:“此宜无罪,女反收之;彼宜有罪,女覆说之。”《诗经·小雅·雨无正》:“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无罪,沦胥以铺。”另外,《尚书·牧誓》还有“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句也与《成人》此处相近,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牧誓》成文于春秋前期前段,《瞻卬》成文于春秋前期后段,《雨无正》成文于春秋前期末段,三者正近于《成人》的成文时间。

隹(惟)民䋁(綱)(紀),以羕(永)譌(化)天昷(明)〔二一〕。

  整理者注〔二一〕:“讹,读为「化」,指教化。昷,读为「明」。天明,指天道,见《书·大诰》。又《墨子·尚同下》:「故古者建国设都,乃立后王、君公,奉以卿士、师长,此非欲用说也,唯辩而使助治天明也。」[42]殷商卜辞、西周金文未见“纲”字用例,“纲纪”一词,先秦文献见于《诗经·大雅·棫朴》:“勉勉我王,纲纪四方。”又《诗经·大雅·假乐》有“之纲之纪,燕及朋友。”当也是“纲纪”一词用例,之后直至《荀子》才又见该词的使用。与此相对,虽然只是字序不同,但“纪纲”一词则先秦一直不乏用例,清华简五《管仲》:“夫周武王甚元以智而武以良,好义秉德,有攼不懈,为民纪纲。”《吕氏春秋·用民》:“为民纪纲者,何也?欲也,恶也。”即可见其承袭与差别。荀子措辞多袭自《诗》、《书》,所以基本可以认为“纲纪”一词在先秦的实际使用时间实际上非常窄,故以“纲纪”一词为基础,也可以判断《成人》的成文时间。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棫朴》成文于春秋前期前段,《假乐》成文于春秋前期后段,皆正与前文分析的《成人》成文时间相近。“天明”即“天明命”之省言,《文选·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诗序〉》李善注引《周书》:“武王曰:膺受大命革殷,受天明命。”即其辞例。《尚书·大诰》:“宁王遗我大宝龟,绍天明即命。”《左传·哀公二年》:“简子誓曰,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斩艾百姓……二三子顺天明,从君命。”犹可见“明”、“命”并称。《墨子·天志中》:“又以先王之书驯天明不解之道也知之,曰:明哲维天,临君下土。”其所引句显然与《诗经·小雅·小明》的“明明上天,照临下土”相近,又《诗经·周颂·桓》:“绥万邦,娄丰年,天命匪解。”清华简一《保训》:“祗服不解,用受大命。”清华简五《汤在啻门》:“六以行之,昼夜春夏秋冬,各时不解,此惟事首,亦惟天道。”《庄子·天运》:“天有六极五常,帝王顺之则治,逆之则凶。九洛之事,治成德备,监照下土,天下戴之,此谓上皇。”《易传·彖传·萃卦》:“利有攸往,顺天命也。”对比可见,《墨子》所引的“驯天明不解”当即篇名为《顺天明不懈》的《书》系逸篇,其义当即是顺天之明命而不懈怠。因此,整理者读“讹”为“化”训为“教化”似可商,“化”有顺随义,正可与“顺”相应,《吕氏春秋·大乐》:“皆化其上,乐乃可成。”高诱注:“化犹随也。”讹、化、随皆歌部字,故高诱注当是音训,《广雅·释诂一》:“随,顺也。”所以《成人》的“讹天明”犹言“顺天明”。

四㭪(輔)是毋易,【六】典獄毋(徙),是隹(惟)(常)𠭁(德)。乃降庶(稷)、羣(獸)、非(飛)正(征)〔二二〕,各又(有)(選)勿(物)〔二三〕,

  整理者注〔二二〕:“,从艹、土、(「畟」字古文),应为「稷」之异体,简二六又作「」。《广韵》:「稷,五榖之揔名。」非正,读为「飞征」,泛指飞禽。《后汉书·马融传》:「揫敛九薮之动物,缳橐四野之飞征。」又《墨子·明鬼下》「百兽贞虫」,同书《非乐上》「今人固与禽兽麋鹿、蜚鸟、贞虫异者也」,孙诒让引宋翔凤说认为「贞」、「正」并为「征」之假借字,乃动物之通称。[43]整理者所说的“”,似当分析为从艹从堫,此处读为“种”,《广雅·释诂二》:“种,类也。”故“庶种”犹言“庶类”,指各种动物。《国语·郑语》:“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整理者注提到的“征”、“正”、“贞”皆“䖵”的通假[44],《说文·䖵部》:“䖵,虫之总名也。从二虫。凡䖵之属皆从䖵。读若昆。”故“贞虫”、“正虫”、“征虫”也即“昆虫”,上博六《用曰》:“征虫飞鸟,受物于天。”马王堆帛书《二三子问》:“飞鸟正虫,唯所欲化,而不失本形,神能之至也。”皆其辞例。“飞征”即“飞䖵”,犹言飞虫,《大戴礼记·千乘》:“祈王年,祷民命,及畜谷蜚征、庶虞草。”《大戴礼记·四代》:“东有开明,于时鸡三号,以兴庶虞,庶虞动,蜚征作。”都是“飞征”用为“飞虫”辞例。

  整理者注〔二三〕:“,读为「选」,择也。勿,读为「物色」之「物」,与「选」同义。选物,见上博简《兰赋》「夬(决)迲(去)选勿(物)」。此句意为上天降下的众多谷物、禽兽皆有自身的种类特征。[45]”疑当读为“馔”,《说文·食部》:“籑,具食也。从食算声。馔,籑或从巽。”故“馔物”犹言所食之物,这里是说昆虫野兽各有所食,以比喻职官各有所司,可参看《左传·襄公九年》:“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

(牝)(牡)(雌)(雄),各又(有)聖(聲)伀(容),毋集(雜)英【七】相(過),飤〓(食飲)不攺(改)〔二四〕。

  殷商卜辞、西周金文皆只言“牝”、“牡”,称“雌”、“雄”始见于春秋时期,《诗经·邶风·雄雉》:“雄雉于飛,泄泄其羽。”毛传:“刺卫宣公也。淫乱不恤国事,军旅数起,大夫久役,男女怨旷,国人患之而作是诗。”是此诗不早于春秋初期末段。《诗经·齐风·南山》:“南山崔崔,雄狐绥绥。”毛传:“刺襄公也。鸟兽之行,淫乎其妹,大夫遇是恶,作诗而去之。”是此诗也不早于春秋前期初段。《诗经·小雅·无羊》:“以薪以蒸,以雌以雄。”《诗经·小雅·正月》:“具曰予圣。谁知乌之雌雄。”皆已雌雄并称,故可知称“雌雄”很可能不早于春秋初期末段,是春秋初期末段可为《成人》篇的成文时间上限。“声”、“容”并称,可比于《诗经·大雅·皇矣》:“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郑笺:“不虚广言语以外作容貌,不长诸夏以变更王法者。”可见言声、色犹言声、容。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皇矣》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初段,正近于《成人》篇的成文时间。

  整理者注〔二四〕:“集,读为「杂」。杂英,见《管子·地员》「五色杂英」,郭沫若等集校:「谓草木英华五采相杂也。」,从二化,又见毛公鼎(《集成》二八四一)、诅楚文以及清华简《汤处于汤丘》等,疑读为「过」。《文子·自然》:「即万物一齐,无由相过。」「饮」下有合文符号,读为「食饮」。此句意为各类禽兽、谷植皆有其性征,不可混乱相过,对其食饮不可改变。[46]整理者所说“从二化”的“”,原字形作“”,左右皆为上正人形下反人形,疑是倒反义的“倒”的会意字,丩、翏相通[47],“倒”可训为逆反,《吕氏春秋·明理》:“知交相倒,夫妻相冒。”高诱注:“倒,逆也。”“缪”也有反义,《文选·东方朔〈非有先生论〉》:“夫谈者有悖于目而佛于耳,谬于心而便于身者。”张铣注:“谬,反也。”故“”或即是从二丩的“”字,也即“𢒥”字,为“纠”的异体。《毛公鼎》和清华简五《汤在啻门》中皆可读为“嚣”,《毛公鼎》:“大嚣不静”可比于《墨子·城守·号令》:“淫嚣不静”,“嚣”与“叫”相通[48],故“嚣”可书为“”。《汤在啻门》:“政嚣乱以无常,民咸解体自恤,此谓恶政。”《诅楚文》:“宣侈竞嚣,变渝盟约。”也都文通句顺。《汤处于汤丘》中可读为“绣”,“不服文,器不雕镂。”可比于《墨子·非乐上》:“食必粱肉,衣必文绣。”(又见《管子·小匡》、《国语·齐语》)《管子·五辅》:“文绣染,刻镂削。”《荀子·荣辱》:“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绣,行欲有舆马。”《成人》篇此处当可读为“纠”[49],训为纠结。“”训为聚,《广雅·释诂三》:“集,聚也。”“”读为“怏”,《说文·心部》:“怏,不服,怼也。”故“集怏”也即集聚不满。“飤〓不攺”疑当读为“嗣司不改”,指“毋集怏相纠”是司正典狱世司不变的职责。

今民多不秉𠭁(德),以〈淫〉于不(賓)〔二五〕,

  “不秉德”可参看《尚书·君奭》:“王人罔不秉德,明恤小臣。”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君奭》约成文于春秋初期末段,正与前文分析《成人》的成文时间相合。

  整理者注〔二五〕:“,从八,万(即「丏」)声,又见师望鼎(《集成》二八一二)、史墙盘(《集成》一〇一七五)以及清华简《子产》等,可读为「宾」。《左传》庄公十年「止而见之,弗宾」,杜注:「不礼敬也。」[50]清华简六《子产》整理者注言:“snap026,从万即丏声,读为‘勉’。或读为‘劢’亦通,《说文》:‘劢,勉也。’[51]“不勉”之说,典籍习见,如《左传·襄公十七年》:“子罕闻之,亲执扑,以行筑者,而抶其不勉者。”《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子为善,谁敢不勉。”《成人》此处读为“不勉”也未见有任何不妥,不知《成人》篇整理者何以读为“不宾”,“不宾”的不敬义需要有客、主两方才能成立,《成人》此处并无这样的语境,显然是不能读为“不宾”的。

(勞)氒(厥)折(制)正(政),反(亂)先型(刑)〔二六〕;

  整理者注〔二六〕:“劳,使动用法,句谓使制政劳苦。反乱先刑,可参看牧簋(《集成》四三四三)「不用先王乍(作)井(型)」。[52]由前文解析内容即可见,“政”多指刑政,故《成人》所言“制政”犹言“制刑”,可参看《尚书·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所以下文有“反乱先刑”。《尚书·无逸》:“乃变乱先王之正刑,至于小大。” “变”、“反”相通,皆训为“易”,《诗经·齐风·猗嗟》:“四矢反兮,以御乱兮。”《释文》:“反如字,《韩诗》作‘变’。变,易。”故《无逸》所言“变乱先王之正刑”即犹《成人》的“反乱先刑”,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已分析《无逸》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前段,与《成人》篇成文时间相近,故有相似的辞句。

四㭪(輔)不㭪(輔),司正【八】巟(荒)𥥁(寧)〔二七〕;

  整理者注〔二七〕:“𥥁,即「」之省,同「宁」。荒宁,见《书·无逸》,指荒怠自安。[53]“荒宁”一词,最早可见于约为西周晚期的《毛公鼎》(《集成》02841):“汝毋敢荒宁,虔夙夕惠我一人。”之后见于春秋早期的《晋姜鼎》:“余不叚荒宁,经雝明德。”在先秦文献中除整理者所言《尚书·无逸》外,还见于《尚书·文侯之命》:“惠康小民,无荒宁。”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已分析《文侯之命》约成文于春秋初期前段,故先秦时期“荒宁”一词的使用时段可推知在西周晚期至春秋前期前段左右,前文分析《成人》篇的成文时间正在此范围内。

(晦)朔(枉)(違)〔二八〕,四維以𦀚〔二九〕;

  整理者注〔二八〕:“,从走,㞷声,读为「枉」。,形同《说文》「韪」字古文,读为「违」。枉、违同义,此皆指晦朔不正。[54]”当即“𨓹”,为“往”字异体。殷商卜辞、西周金文未见称“枉”例,“晦朔枉违”意味着所用历法与天象不符,所以自然会存在下文所说的“四维以屈盈”。

  整理者注〔二九〕:“四维,指国之四纲。畲,疑为「覆」字,字形作二器相对,中泻以水,会倾覆之意。𦀚,从纟,呈声,定母耕部,疑读为溪母耕部之「倾」。郭店简《老子》甲组「高下之相浧也」,传本「浧」作「倾」。《管子·牧民》:「国有四维。一维絶则倾,二维絶则危,三维絶则覆,四维絶则灭。……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又《淮南子·天文》则以东南、西南、东北、西北四隅为四维。一说「」即上博简《卜书》简四之「(深)」,读为「沉」。或疑「」即𠫑羌钟(《集成》一五七—一六一)之「会」字,读为「溃」。[55]以“”为“会”当是,“会”、“厥”皆见母月部字,“会”、“贵”相通[56],“贵”、“屈”相通[57],“厥”、“屈”相通[58],故“会”当可读为“屈”,“会𦀚”可读为“屈盈”,“屈盈”即“盈屈”,传世文献又作“盈诎”、“赢绌”、“盈缩”等,《成人》作“屈盈”盖是为了押韵的缘故。长沙子弹库楚帛书《甲篇》:“惟□□□月,则盈绌不得其常。”马王堆帛书《黄帝书·十大经·观》:“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而盈屈无匡。”《国语·越语下》:“赢缩转化,后将悔之。……臣闻古之善用兵者,赢缩以为常,四时以为纪,无过天极,究数而止。”韦昭注:“赢缩,进退也。”《六韬·龙韬·军势》:“当天地盈缩,因以为常。”《吕氏春秋·执一》:“故凡能全国完身者,其唯知长短、赢绌之化邪。” 《战国策·秦策三》:“进退、盈缩、变化,圣人之常道也。” 《文子·精诚》:“岁星盈缩,不居其常。”《淮南子·俶真训》:“是故至道无为,一龙一蛇,盈缩卷舒,与时变化。”《淮南子·时则训》:“孟春始赢,孟秋始缩。”高诱注:“赢,长也;缩,短也。”《史记·天官书》:“岁星赢缩,以其舍命国。所在国不可伐,可以罚人。其趋舍而前曰赢,退舍曰缩。”《索隐》:“案:《天文志》曰‘凡五星早出为赢,赢为客;晚出为缩,缩为主人。五星赢缩,必有天应见杓也。’”《说苑·辨物》:“天文列舍盈缩之占,各以类为验。”皆其辞例。“四维”即《淮南子·天文》所记“四维”,《淮南子·天文》:“帝张四维,运之以斗,月徙一辰,复反其所。……子午、卯酉为二绳,丑寅、辰巳、未申、戌亥为四钩。东北为报德之维也,西南为背阳之维,东南为常羊之维,西北为蹄通之维。……日冬至,日出东南维,入西南维;至春、秋分,日出东中,入西中。夏至,出东北维,入西北维,至则正南。”因为四维用于纪时,故有盈屈,先天则为“”,后天则为“”。

(盜)不罰,五審(信)(蔽),獄甬(用)無(成)〔三〇〕;

  整理者注〔三〇〕:“,读为「盗」。「五盗」以及后文「五审」、「五臬」、「五饰」、「五歌」等皆举五行之数,具体内容简文并无说解。狱用无成,见《逸周书·皇门》,清华简本作「狱用亡成」。[59]自春秋以降,如《成人》这样举数成文的情况即逐渐流行,如《吕刑》称“五刑”、“五罚”、“五过”、“五极”,《洪范》称“五事”、“八政”、“五纪”、“三德”、“六极”,《逸周书·大匡》称“九则”、“八宅”、“六位”等皆是,由此也可见《成人》的成文时间当不早于春秋时期。在《周礼》中,有一种与《吕刑》不同的“五刑”说,《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若比之于《周礼》的五刑说,则《成人》的“五盗”或也可考虑是指野盗、军盗、乡盗、官盗、国盗,“五审”则是对“五盗”的审讯。“狱用无成”于先秦文献除《成人》外仅见于整理者所引《皇门》篇,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已分析《皇门》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初段,正与前文解析分析《成人》的成文时间相近。

  笔者在《清华简六〈子产〉解析》中曾提到:““信”的观念,西周金文无征,通常认为属西周晚期窖藏的《胡叔鼎》有“胡叔㐰姬作宝鼎”句,其中的“㐰”字一般释为“信”,但实不能确证,如李守奎先生在《字源》“信”字条即言:“‘信’字……齐国本作‘忏’,后变为‘㐰’,是《说文》古文所本。”[60]如此则《胡叔鼎》的“㐰”自然难以确定读为“信”,且人名用字本就难以推考原义,则作为一个春秋战国时期重要观念的“信”,目前竟完全未见于西周金文。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尚书》、《诗经》中“信”的观念皆数见,这也可以说明,《尚书》、《诗经》各篇基本当皆非西周时期成文的。[61]因此用到“信”字的《成人》篇,其成文时间当也不早于春秋时期。

(臬)(沈)(滯)〔三一〕,五(辭)不【九】{不}聖(聽)〔三二〕。

  整理者注〔三一〕:“,从雨,㓷声,读为「臬」,训为「法」。《书·康诰》「汝陈时臬」,孔传:「汝当布陈是法。」五臬,或即后文之「五常」,疑与《吕刑》之「五刑」相当。,从沝从贝,曾见于子弹库帛书(如注〔二〕所引),旧释为「沁」,疑为「湛」字异构,亦即「沈」。迻,喻母歌部,读为定母月部之「滞」。「迻」,本辑《乃命二》又作「迻」,皆读为「沈滞」。《楚辞·九辩》:「愿沈滞而不见兮,尚欲布名乎天下。」参看黄德宽:《清华简新见「湛(沈)」字说》(待刊)。此句意为五法隐没废止。[62]《说文·沝部》:“沝,二水也。闕。凡沝之屬皆从沝。”所说的“沝”或即是整理者所举各从沝字的声符,考虑到不是什么东西放到水中都会沉,故这个“沝”疑当是“浸”字的异体,无论何物浸于水中皆为浸,故从“沝”的字多可读为侵部字,《集韵·沁韵》:“浸,或作湛。”可见浸、湛、沈皆可通,由此回顾清华简一《楚居》的“郢”,笔者《清华简〈楚居〉解析》曾言:“疑当即楚地“湫”,刘彬徽、何浩先生认为“菽与椒可通假,椒又可通湫。楚有以‘湫’为名之地。《左传》庄公十九年载:楚文王‘败黄师于踖陵,还及湫。’杜注:‘南郡鄀县东南有湫城。’可知湫城是在今钟祥县北偏西的汉水东岸。”[63]……湫郢当即湫城,在今钟祥县北偏西的汉水东岸。[64]现在既然可知“”可读为“沈”,则“郢”疑即《左传·桓公八年》的“沈”,《左传·桓公八年》:“夏,楚子合诸侯于沈鹿,黄、随不会。”杜预注:“沈鹿,楚地。”先秦诸地名后缀“鹿”者,多为林麓,故沈鹿当即沈地之麓,此沈地或即在今湖北省沙洋县沈集镇一带。《成人》的“”可读为“寝”,训为息、止,《庄子·天下》:“禁攻寝兵,救世之战。”成玄英疏:“寝,息也。”《说文·宀部》:“寑,卧也。”段玉裁注:“引伸之凡事止亦曰寝。”《汉书·礼乐志》:“汉典寝而不著,民臣莫有言者。”颜师古注:“寝,息也。”“迻”可读为“弛”,《说苑·敬慎》:“先王道缺,刑法弛。”故“五臬寝弛”犹言“五法息弛”。

  整理者注〔三二〕:“,读为「辞」,《说文》:「讼也。」五辞,见《书·吕刑》「师听五辞」,孔注:「五刑之辞。」孙星衍《书今古文注疏》则谓「五辞」即「五听」。《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简一。首字「不」,盖涉简九末字而衍。以上五句句末之「(型)刑」、「窓(宁)」、「𦀚」、「(成)」、「圣(听)」押耕部韵。[65]《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左传·昭公十二年》:“昭子朝,而命吏曰:婼将与季氏讼,书辞无颇。”《国语·晋语七》:“公谓羊舌赤曰:‘寡人属诸侯,魏绛戮寡人之弟,为我勿失。’赤对曰:‘臣闻绛之志,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其将来辞。’言终,魏绛至,授仆人书而伏剑。”韦昭注:“辞,陈其辞状。”《荀子·正名》:“说合于心,辞合于说。”杨倞注:“成文为辞。”皆可证“五辞”显然不会是“五听”。关于“五辞不听”还可参看清华简一《皇门》:“弗畏不祥,不肯惠听亡辠之辞。”《逸周书·皇门》作“作威不详,不屑惠听无辜之辞。”也可见《皇门》与《成人》的成文时间相近。

非天(作)(吝),隹(惟)民昌(猖)兇〔三三〕,

  整理者注〔三三〕:“,从疒,从目,文声,读为「吝」,悔吝也。一说「」为来母文部,可读为定母文部之「殄」。清华简《皇门》「𢘅(媢)夫先受吝罚」,传本作「媚〈媢〉夫先受殄罚」,孔注:「殄,絶其世也。」又《书·酒诰》:「天非虐,惟民自速辜。」《吕刑》:「非天不中,惟人在命。」皆可参看。[66]网友ee指出:“简10“天爱贱民之命”整理者读为“贱”的字,可读为“残”,言天吝惜残害民众之命。[67]所说当是,唯“”似以训为残余为宜。“昌”当训为举、起,《国语·晋语五》:“处父如卫,反,过宁,舍于逆旅宁嬴氏。嬴谓其妻曰:‘吾求君子久矣,今乃得之。’举而从之。”韦昭注:“举,起也。”《逸周书·祭公》:“王拜手稽首党言。”清华简一《祭公》作“王拜稽首举言。”《尚书·皋陶谟》:“禹拜昌言曰:俞。”《孟子·公孙丑上》赵岐注引作“禹拜谠言。”可证“举言”即“党言”、“昌言”,故“昌凶”即“起凶”,《周易·姤卦》:“九四:包无鱼,起凶。”即“起凶”辞例。

(循)古(故)(常),咸(揚)亓(其)又(有)港(訌)〔三四〕。

  整理者注〔三四〕:“,新见字形,其上从止,下从人,本篇两见,疑为「循」字。简二九「以(循)兴(绳)下鱿(尤)」一语可证。参看黄德宽:《清华简所见「循」字考》(待刊)。,即「常」。《国语·越语下》「无忘国常」,韦注:「旧法。」港,从巷声,与「讧」同为匣母东部。《诗·召旻》「蟊贼内讧」,郑笺:「讧,争讼相陷入之言也。」此句意为民不遵循旧有的法度,反而传扬其争讼相陷之言。[68]“故常”一称,先秦文献另见于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九章:“及凡庶姓、凡民司事爵位之次叙、服饰、群物品采之愆于故常。”《庄子·天运》:“变化齐一,不主故常。”又作“常故”,见上博简四《柬大王泊旱》:“君王元君,不以其身变厘尹之常故;厘尹为楚邦之鬼神主,不敢以君王之身变乱鬼神之常故。”《文子·上礼》:“常故不可循,器械不可因。”考虑到清华简各篇的关系,则这个词很可能是由《成人》影响至《越公其事》,由《越公其事》影响至《庄子》、《文子》、《柬大王泊旱》的。

天㤅(愛)(賤)民之命,甬(用)(物)見(現)之祅(妖)羕(祥)〔三五〕,𥜍(賴)[祅](妖)【一〇】卑(俾)民毋〔三六〕,

  整理者注〔三五〕:“,同「」,即「翦」字,疑读为「贱」。贱民,见《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高阳贱民郦食其。」又清华简《芮良夫毖》:「民之俴(贱)矣,而隹(惟)啻(帝)为王。」,又见于简二〇、三〇,与楚文字中的部分「则」字同形,但与本篇的「则」字区别明显,字可分析为从见,勿声,盖为「物色」之「物」的专字。此用为名词,指具有标识性的事物。《左传》定公十年「叔孙氏之甲有物,吾未敢以出」,杜注:「物,识也。」[69]”当读为“残”,网友ee已指出,“残”训余,《吕氏春秋·权勋》:“若残竖子之类,恶能给若金?”高诱注:“残,余也。”故“残民”犹言“余民”,清华简二《系年》第四章:“乃先建卫叔封于康丘,以侯殷之余民。”“”当读为“哀”[70],《尚书·召诰》:“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可参看。“”当即是特指怪物、妖物,所以有整理者注所言“具有标识性的事物”,《史记·齐悼惠王世家》:“相舍人怪之,以为物。”《索隐》:“姚氏云:物,怪物。

  整理者注〔三六〕:“𥜍,从示,万声,读为「赖」,凭借也。「𥜍」下一字残半,疑为「祆」字。憃,《说文》:「愚也。」毋憃,犹不迷。《荀子·宥坐》:「天子是庳,卑民不迷。」[71]《集韵·祭韵》:“禲、𥜍:鬼灾曰禲,《春秋传》:‘鬼有所归,乃不为禲。’或省通作厉。”所以“𥜍妖”完全可以读为原字,即“厉妖”,犹言“妖厉”,《吕氏春秋·察贤》:“人民修矣,疾病妖厉去矣。”整理者注所引《荀子·宥坐》实是在引用《诗经·小雅·节南山》:“天子是毗,俾民不迷。”由“俾民不迷”与“俾民毋憃”句式的相似即可见二者很可能成文时间相近,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节南山》约成文于春秋前期末段,正与前文解析内容分析《成人》的成文时间相近,两者约只有七十年左右的时间差。

民若誥(告)祅(妖),乃丨(章)(之)五兇〔三七〕,

  整理者注〔三七〕:“丨,见郭店简《缁衣》,上博简《容成氏》、《用曰》、《李颂》等,简本《缁衣》引《诗》「出言又(有)丨」句,传本和《诗·都人士》皆作「出言有章」。《国语·周语中》「章怨外利」,韦注:「章,明也。」清华简《说命下》:「天章之甬(用)九悳(德)。」清华简《殷高宗问于三寿》:「天罚是加,甬(用)凶以见訽。」可参看。[72]是整理者读“”为“章”,而裘锡圭先生却在《释郭店缁衣“出言有丨,黎民有𧥞”——兼说“丨”为“针”之初文》[73]一文中认为“把简文的‘丨’释为《说文》的‘丨’字,当然是合理的”,虽然裘说之不能成立,可谓一望即知,但当时学界却有不少攀附名人者各种弥缝圆辞,也算是一项奇观。笔者认为,《成人》整理者未从裘说,是非常正确的判断。“”当即杖的象形字,也即“父”字手中所持,《说文·又部》:“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丈”引申又有长义,《汉书·律历志》:“丈者,张也。”《玉篇·丈部》:“丈,长也。”《通雅》卷六:“张皇,一作慞徨、慞惶。”故“”可读为“章”。简本《缁衣》从言从丨的“𧥞”字,则当即“䛫”字,《龙龛手镜·言部》:“𧥞,音叹。”则是读阳部的“䛫”入元部。《集韵·阳韵》:“䛫,诪张,诳也。”而“诳”的异体作“𧫢”,《集韵·漾韵》:“𧭅,欺也。”“𧫢”又可训为责望,《说文·言部》:“𧭅,责望也。”故“𧥞”可读为“望”。《说文》的“”当即是“引”字异体,《说文·弓部》:“引,开弓也。从弓丨。” 段玉裁注:“开下曰张也,是门可曰张,弓可曰开,相为转注也。施弦于弓曰张,钩弦使满、以竟矢之长亦曰张,是谓之引。凡延长之称、开导之称皆引申于此。《小雅·楚茨》、《大雅·召旻》毛传皆曰:引、长也。从弓丨。此引而上行之丨也。为会意。”开弓为“引”,则开的不是弓而是别的物品时,即只是“”。引弓为“张”,《说文》的“”与《缁衣》的“”同有“长”义,所以这个“”最初表示的是杖,引申为长,是阳部字,由此附于弓表“张弓”义,张弓称为“引”,所以“”又得真部读音,成为《说文·丨部》:“丨,上下通也。引而上行读若囟,引而下行读若退。凡丨之属皆从丨。”的“”字。

隹(惟)𫒋(禁)隹(惟)厇(度),隹(惟)相隹(惟)(視)〔三八〕。

  整理者注〔三八〕:“𫒋,从夂,金声,读为同属见母侵部之「禁」。禁、度、相、视皆指对五凶的态度。[74]《说文·目部》:“相,省视也。从目从木。《易》曰:‘地可观者,莫可观于木。’《诗》曰:‘相鼠有皮。’”“”、“”为近义词,“𫒋”、“”也当是近义词,故笔者认为,此处“𫒋”或当读为“斟”,训为斟酌,《广雅·释诂四》:“斟,酌也。”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六十:“斟酌,上执壬反,下章若反,《字书》云:以意度量也。

五兇之訿(疵),隹(惟)五無型(刑)〔三九〕:

  整理者注〔三九〕:“訿,疑读为「疵」。五凶之疵,与《吕刑》「五过之疵」表述相同。无刑,犹失刑。《左传》隐公十一年:「君子谓郑庄公:『失政刑矣。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75]訿”、“”通假同训,《礼记·檀弓》:“故子之所剌于礼者,亦非礼之訾也。”郑玄注:“訾,病也。”《说文·言部》:“訾,不思称意也。从言此声。《诗》曰:翕翕訿訿。”段玉裁注:“按呰毁字古作呰,与訾别,后人混用。”《说文·疒部》:“疵,病也。”故《成人》的“五凶之訿”在表述上就类似于《吕刑》的“五过之疵”,这种措辞的一致性就是因为二者的成文时间和地域都大致相当的缘故。由《成人》中所述“五无刑”,明显可以看出《成人》篇作者的重刑思想,这种倾向即是放在清华简各篇的整体背景中,也是颇为明显的。

祝、【一一】宗忘豊(禮),史、帀(師)(失)(常),無型(刑);

  于此值得强调的是,“礼”在春秋之前指的是神、人关系,是祭祀的仪范,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礼”之所指有着本质性的差别。《说文·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所说的这种神、人之间的“礼”,自春秋后期左右开始逐渐世俗化,转而用来指称人与人之间森严的等级教条范式,而《成人》中的“”犹存古义,也可佐证其成文时间当最可能是早于春秋后期的。“祝、宗忘礼”即对应前文的“贡祀是不恭”,可证作者观念中的“”主要是祀神的规范。“史、师失常”对应前文的“司典失常,以进退晦朔”和“五音是乱易,使民德不获”,值得注意的是,《成人》所反映出的四辅皆为文职,无一武职,由此反映出的,大概即此时周王室虽然仍为天下共主,但已无相应的军事实力,只是一直依凭重刑的传统意识希冀维持西周以来的高压统治而已。

市無倝(垣),商無(肆),價不(常)〔四〇〕,無型(刑);

  整理者注〔四〇〕:“倝,见母元部,读为匣母元部之「垣」,指市场围墙。或读为「阛」,《说文》:「市垣也。」,从疒(「爿」之讹变),逸省声,喻母质部,读为心母质部之「肆」,指店铺。[76]”当读为“馆”[77],《周礼·地官·遗人》:“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 《说文·食部》:“馆,客舍也。从食官声。《周礼》:五十里有市,市有馆,馆有积,以待朝聘之客。”《成人》对“价不常”的管制,反映出此时还对物价的经济作用不敏感,可参看《诗经·大雅·瞻卬》:“如贾三倍,君子是识。”而至战国时期,由《管子·轻重乙》:“农夫辟其五谷,三倍其贾,则正商失其事,而农夫有百倍之利矣。”即可见,观念已是大为不同。

邦正(征)無亙(恆),𫔢(關)敀(會)(徭)敚(税)要【一二】(强)〔四一〕,無型(刑);

  整理者注〔四一〕:“正’读为「征」,税赋也。𫔢,即「关」字,指征税的关卡。敀,疑与陶文中「左里敀」等之「敀」相关。一说「敀」读为「霸」。,读为「会计」之「会」,与「要」均训为「计」。「要会」见《周礼·小宰》,郑司农云:「月计曰要,岁计曰会。」,即「当」,疑读为「党」。《国语·晋语五》「举以其私,党也」,韦注:「阿私曰党。」此指关税不正。,读为「徭」。敚,读为「税」。徭税,即「徭赋」,见《韩非子·诡使》。[78]《说文·攴部》:“敀,迮也。从攴白声。《周书》曰:常敀常任。”作、昔相通[79],昔、索皆心母铎部,故“”当可读为“索”,训为征税,《管子·问》:“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虚车勿索,徒负勿入,以来远人。”《吕氏春秋·仲夏纪》:“门闾无闭,关市无索。”高诱注:“无索,不征税。”“邦征”、“关索”为对言。“”可读为“越”,《广雅·释诂二》:“脍,割也。”害、曷同音,揭、越相通[80],故“”、“越”可通,“当”也即“越当”。“”训强取、劫掠,《战国策·秦策四·黄歇使秦说昭王》:“是王之地一任两海,要绝天下也。”高诱注:“要,取也。”要、邀相通,《荀子·儒效》:“行礼要节而安之,若生四枝。”杨倞注:“要,邀也。”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五十四:“邀愤:杳尧反,杜注左传》:‘邀,要也。贾注国语:‘求也。’《说文古今正字》:‘遮也,抄也。”是要、抄可通,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六十六:“抄掠:上初窖反,《字书》云:‘抄亦掠也。’《古今正字》云:‘谓强取物也。’”《国语·晋语三》:“不若以归,以要晋国之成。”韦昭注:“要,结也。”“强”训暴,《尔雅·释言》:“强,暴也。”郭璞注:“强梁凌暴。

邦器不古,五(飾)不厇(度)〔四二〕,無型(刑);

  整理者注〔四二〕:“此指国家礼器应崇尚古老、质朴。类似思想可参看《说苑·反质》:「去其实而归之华,是以苦窳之器,争斗之患起。争斗之患起,则所以偷也。所以然者何也?由离诚就诈,弃朴而取伪也。追逐其末,而无所休止。圣人抑其文而抗其质,则天下反矣。」[81]西周、春秋时期,礼器只是为了彰显其拥有者的特权,为表现其承嗣久远,所以才崇尚古老,既然不是日常器物,因此自然也就不会考虑便利性。《成人》所说“五饰”,可参看《周礼·天官·典丝》:“凡饰邦器者,受文、织、丝、组焉。”和《管子·轻重甲》:“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于桀之国。”据《周礼·天官·玉府》郑玄注:“文、织,画及绣锦。”是“文、织”即“文、绣”。《礼记·内则》:“织纴组紃,学女事以共衣服。”孔颖达疏:“组,紃俱为绦也。纴为缯帛,故杜注《左传》:‘纴谓缯帛。’皇氏云:‘组是绶也。’然则薄阔为组,似绳者为紃。” 《说文·纟部》:“纂,似组而赤。” 是纂、组相似,《周礼》盖统名“组”,《成人》或即以文、织、丝、纂、组为“五饰”。

五訶(歌)不典,(童)(謡)無即(節),戌(一)耑(短)戌(一)長〔四三〕,無型(刑)。

  整理者注〔四三〕:“戌,从戊,从一,「弌(一)」之异体。耑,读为「短」。一短一长,犹「或短或长」。清华简《越公其事》第九章:「䊒(唯)立(位)之笫(次)凥、备(服)䘝(饰)、群勿(物)品采之侃(愆)于(故)(常),及风音诵诗诃(歌)(谣)之非𫑛(越)(常)聿(律),𡰥(夷)訏(鄅)䜌(蛮)吴,乃(趣)取𣩍(戮)。」可与以上两种「无刑」合观。「惟五无刑」以下五句句尾之「(常)」、「(常)」、「(强)」、「厇(度)」、「长」系阳、铎通韵。[82]《诗经》中称“歌”凡十三见,称“诗”仅三见,分别为《大雅》的《卷阿》、《崧高》和《小雅》的《巷伯》,之后的先秦文献言及《诗》篇也通常是称“歌”,只有引用《诗》句的情况较例外,可证各《诗》篇作者往往认为自己所作的是“歌”而不大习惯认为是“诗”,世间更常规的观念也是认为是“歌”,或者说先秦文献中称“歌”的内容实际上都是“诗”,由此可见“诗三百”这样的限定称谓必然是出现得非常晚的,大概不会早于战国后期。《周礼·春官·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孙怡让《正义》:“《贾子新书·傅职》篇云:‘号呼歌谣声音不中律,燕乐雅诵逆乐序,凡此其属,诏工之任也。’诏工盖即大师,以其教瞽蒙,故谓之诏工矣。”《成人》篇成文之时,尚未有成编的《风》,故“五歌”盖即赋、比、兴、雅、颂。“”字网友my9082读为“诵”[83],甬、同相通[84],由《贾谊新书·傅职》也可见歌谣、雅诵并举,故所说当是。西周金文未见“短”字用例,《成人》以“一短一长”为当刑的内容之一,盖反映出作者只承认标准的四言句式诗歌,而风诗经常不符合这个特征,至战国时期的赋则句式更是自由,由此也可见《成人》的成文时间当不会晚于春秋初、前期。

凡五無型(刑),亓(其)戌(一)【二二】𠭁(得)是胃(謂)(始)生,

  “始生”犹言“初生”,《尚书·召诰》:“若生子,罔不在厥初生。”《诗经·大雅·绵》:“民之初生,自土沮漆。”《吕氏春秋·本生》:“始生之者,天也。”高诱注:“始,初也。

亓(其)(二)𠭁(得)是胃(謂)邦正〔四四〕,亓(其)疋(三)𠭁(得)是胃(謂)𨟻(將)(盈)〔四五〕,

  整理者注〔四四〕:“戌,从戊,从二,「弍(二)」之异体。正,训为「定」。《周易·家人》:「正家而天下定矣。」[85]不邪为正,《周礼·天官·小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郑玄注:“正,行无倾邪也。”《大戴礼记·主言》:“七教者,治民之本也,教定是正矣。”王聘珍《解诂》:“正,谓民无倾邪也。”立刑是为了禁邪,《商君书·算地》:“夫刑者,所以禁邪也。”《管子·参患》:“内不以刑,而欲禁邪,则国必乱矣。”《韩非子·显学》:“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所以刑施则邦正。

  整理者注〔四五〕:“疋,又见于简一五,皆用为「三」,相同用法见清华简《越公其事》「疋战疋北」,《国语·吴语》与其对应之句作「三战三北」,参看石小力:《清华简〈越公其事〉与〈国语〉合证》(《文献》二〇一八年第三期,第六四—六五页)。,从皿,浧声,读为「盈」,训为「盛」。[86]笔者认为,”读为“三”,或可从“彡”字上考虑。《说文·彡部》:“彡,毛饰画文也。”“彡”为“须”字所从,《说文·须部》:“须,面毛也。从页从彡。”“彡”为心母侵部字,“须”为心母侯部字,“疋”为心母鱼部,鱼、侯可通,其例甚多,所以“彡”完全可能曾存在鱼部音。甲骨文中“彡”又用为“肜”祭之“肜”,《尔雅·释天》:“绎,又祭也。周曰绎,商曰肜。”“”为余母冬部,冬、侵密近;“”为余母铎部,铎、鱼同样密近。因此上,周语作为一种方言存在时,很可能曾存在以鱼部音读“彡”字的情况。三、彡同为心母侵部,按鱼部音读,就会读为心母鱼部的“疋”。

亓(其)四𠭁(得)是胃(謂)大(成)〔四六〕,亓(其)五𠭁(得)是胃(謂)【一四】嘉𥥁(寧),邦乃和坪(平)。

  整理者注〔四六〕:“大成,见《诗·车攻》「展也大成」,郑笺:「大成,谓致太平也。」[87]除整理者所引外,“大成”还可参看《逸周书·尝麦》:“天用大成,至于今不乱。”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车攻》约成文于春秋前期末段,《尝麦》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前段,皆与《成人》的成文时间接近。“和平”可参看春秋中期的《𪒠镈》(《近出》98~105):“𪒠择吉金,铸其反钟,其音赢少则汤,龢平均𩐣。”《诗经·小雅·伐木》:“神之听之,终和且平。”二者虽晚于前文的《尝麦》和《车攻》,但也都不出春秋后期。

亓(其)一不𠭁(得)是胃(謂)(始)縈(營)〔四七〕,亓(其)(二)不𠭁(得)是胃(謂)少𣅔〔四八〕,

  整理者注〔四七〕:“萦,读为「营」。《淮南子·精神》「而物无能营」,高注:「营,惑也。一曰乱也。」又《逸周书·官人》「烦乱以事而志不营」朱右曾云「营,惑乱也。」[88]“萦”当是读为“䁝”,整理者所说的“营”也是“䁝”字的通假,《说文·目部》:“䁝,惑也。” 段玉裁注:“《淮南鸿烈》、《汉书》皆假营为䁝。高诱注每云:‘营、惑也。’不误,小颜多拘牵营字本义,训为回绕,非也。营行而䁝废。从目,荧省声。荧各本作荣,今正。凡营、茔、謍、蓥、褮、荥、荣字皆曰荧省声,而此字尤当从荧会意。荧者、火光不定之貌,火星称荧惑。

  整理者注〔四八〕:“𣅔,即「昃」字,本用为「倾侧」之「侧」,但此段自「凡五无型(刑)」至「邦则不𥥁(宁)」句尾通押耕部韵,此处疑当随文换读为同义之「倾」。[89]《说文·夨部》:“夨,倾头也。从大,象形。凡夨之属皆从夨。”《说文·夨部》:“𡔢:头倾也。从夨吉声。”《说文·夨部》:“奊:头衺、骩奊态也。”可证表头倾貌的字往往可以从“夨”,《说文·匕部》:“顷,头不正也。”是“倾”、“夨”同义,所以“𣅔”读为“倾”也完全可以理解为是从“夨”象形表义,并非一定要“疑当随文换读为同义之「倾」”。

亓(其)疋(三)不𠭁(得)是胃(謂)(虐)爭〔四九〕,【一五】亓(其)四不𠭁(得)是胃(謂)(亂)荓(并)〔五〇〕,亓(其)五不𠭁(得)是胃(謂)流清,邦則不𥥁(寧)。」

  整理者注〔四九〕:“,读为「虐」。上博简《缁衣》引《吕刑》「五之型(刑)」,传本作「五虐之刑」。《说文》:「虐,残也。」[90]先秦文献未见“虐争”连称,由整理者注推测文意,盖是残虐交争义,但滥刑才是虐,失刑如何会被指称为“”,则颇难理解。

  整理者注〔五〇〕:“荓,读为「并」,聚积并合。乱并,指乱象丛生。一说「荓」读为「屏」。[91]乱并”盖类似于《墨子·非乐上》所言“寇乱盗贼并兴”。《荀子·君道》有“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但显然与《成人》所说“流清”全然不同,《成人》此处的“”疑当读为“戮”,“戮清”或是指完全没有刑罚措施。

*(成)人曰:「吁!(來),典獄、司正,(余)【一六】方告女(汝)于型(刑)之無(赦)〔五一〕:

  整理者注〔五一〕:“,即「举」字,从与声,喻母鱼部,读为书母鱼部之「赦」。无赦,指不宽免罪罚。《书·康诰》「刑兹无赦」,陈剑《上博竹书〈仲弓〉篇新编释文》(《战国竹书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一三年,第一〇七页)指出郭店简《成之闻之》引《康诰》此句作「型(刑)兹(兹)亡㦛(赦)」。《吕刑》:「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本句与之表述相近。[92]“方告”即遍告,同样也是又见于《吕刑》:“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仍是说明《吕刑》与《成人》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篇《书》系文献。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康诰》约成文于春秋初期后段,也正是接近于《成人》的成文时间。

則(賊)人(攘)人,道𢼊(奪)(抶)〔五二〕,無(赦);

  整理者注〔五二〕:“则,读为「贼」。䑋,读为「攘」。𢼊,从夂,它声,透母歌部,读为定母月部之「夺」。,又见清华简《天下之道》,从户,昌声,「阊」字异体。《说文》:「楚人名门皆曰阊阖。」此与「道」相对举。,字形构造与「宝」相似,惟声符换为「兔」(「逸」省),喻母质部,可读为书母质部之「抶」,训为「击」、「戮」,盖为谋财伤人所造的专字。[93]《尚书·吕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所说颇与《成人》此处相近。“阊阖”是音译词,先秦似无单以“”表门义的辞例,故疑“”当读为“堂”,《周礼·夏官·大司马》:“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郑玄注:“《司马法》曰:鼓声不过阊, 鼙声不过阘, 铎声不过琅。”孙怡让《正义》:“阊、阘,亦作鼞、䶀。”《说文·鼓部》:“鼞,鼔声也。从鼓堂声。《诗》曰:击鼓其鼞。”《类篇·门部》:“阊、闛……又并他郎切,鼓声也。”“宝”字或从尓作“寳”,其中的“尓”并不是表声,可证整理者言“声符换为「兔」(「逸」省)”恐不确,此字当仍是宝声,或可读为“冒”,训为贪冒,《左传·文公十八年》:“贪于饮食,冒于货贿。”杜预注:“冒,亦贪也。

臣妾(起)辟(嬖),(竊)義𡉭(妬)(主)〔五三〕,無(赦);

  整理者注〔五三〕:“窃义,可参看《庄子·肤箧》:「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𡉭,从曰,土声,透母鱼部,可读为端母鱼部之「妬」,《说文》:「妇妒夫也。」,从𩫏,主声,疑为城邦之主的专字。[94]殷商卜辞、西周金文未见“起”字用例。“”当训为“法”,《说文·辟部》:“辟,法也。”“起辟”即“立法”,又作“立辟”,《诗经·大雅·板》:“民之多辟,无自立辟。”毛传:“辟,法也。”孔颖达疏:“汝无自谓所建立者为法。”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板》约成文于春秋前期,与《成人》的成文时间相近,故用辞相似。“窃义”即《吕刑》的“鸱义”,“”字或作“鵄”,《尔雅·释鸟》:“鸱鸮,鸋鴂。”陆德明《释文》:“鸱,或作鵄。”故“”可读为“窃”。“𡉭”疑当读为“堨”,即“遏”字异体,又或作“阏”,《说文·门部》:“阏,遮𢹬也。”《集韵·曷部》:“堨,壅也。”《类篇·土部》:“堨,遮拥也。”“”字当是从𩫏、主双声,疑即“墉”字,主为重声,𩫏为墉声,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一章“大夫住”即传世文献的“大夫种”,《越公其事》整理者已言[95],《说文·土部》:“墉,城垣也。从土庸声。𩫏,古文墉。”故“堨墉”犹传世文献的“壅遏”,《管子·明法解》:“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鬲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

(殘)(家)【一七】焚(僨)宗,大攻少(小)〔五四〕,無(赦);

  整理者注〔五四〕:“,此读为「残」。焚,并母文部,读为帮母文部之「僨」,倒覆也。大攻小,指兼并战争,见《墨子·备城门》。又《左传》成公十三年:「又欲阙翦我公室,倾覆我社稷,帅我蝥贼以来荡摇我边疆。」[96]“残家”于传世文献可见于《韩诗外传》卷一:“故亡国残家,非无圣智也,不用故也。”由整理者注可见,“焚宗”犹传世文献所言“覆宗”、“灭宗”,《国语·楚语下》:“旧怨灭宗,国之疾眚也。”《国语·晋语八》:“且夫栾氏之诬晋国久也,栾书实覆宗。”整理者以大攻小为兼并战争,似可商,“残家、焚宗、大攻小”当都是指的邦国内宗族间的势力冲突,较大宗族对弱小宗族的侵攻亡覆。此时的周王室,已无力约束诸侯间的攻伐,所以自然不会有以兼并战争为刑罚“无赦”对象的可能性。

𨊠(犯)𫒋(禁)喬(矯)(飭),毁(盟)(主)匿〔五五〕,無與(赦);

  整理者注〔五五〕:“𨊠,读为「犯」。犯禁,即违禁。《周礼·禁暴氏》:「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乔,读为「矫」、「挢」,称诈也。飤,读为「饬」,指饬令。《周礼·士师》「五曰挢邦令」,郑注:「称诈以有为者。」毁(盟),指破坏盟约。宔,读为「主」。匿,匿藏也。主匿,即「首匿」,指主谋藏匿罪犯。《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得陈喜于衡山王子孝家。吏劾孝首匿喜。」[97]殷商卜辞、西周金文皆未见“犯”字、“毁”字用例,也可证《成人》成文时间当以不早于春秋为宜。《周礼·秋官·禁暴氏》:“禁暴氏掌禁庶氏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所说“挢诬犯禁”即近于《成人》此处称“犯禁矫饬”。“毁盟”即《尚书·吕刑》的“罔中于信,以覆诅盟。”《左传·襄公十一年》:“乃盟,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即可见“主匿”与“毁盟”的关系。

遊述(怵)女又(有)夫,士又(有)妻遊,無(赦)〔五六〕。

  整理者注〔五六〕:“游,指生活放纵。述,读为「怵」。《汉书·食货志下》「善人怵而为奸邪」,颜注引李奇曰:「怵,诱也。」以上五种「无赦」可参看《周礼·司刑》郑注:「《书传》曰:『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夺攘、矫虔者,其刑死。』」[98]整理者所说的“”,本字当是“訹”,《说文·言部》:“訹,诱也。”笔者《安大简〈邦风·周南·汉广〉解析》曾言:“游、诱同音,故‘游’当训为诱惑,江淮间称媒鸟为‘游’,即猎人捕鸟时用来引诱其同类的鸟。《文选·潘岳〈射雉赋〉》:‘恐吾游之晏起,虑原禽之罕至。’徐爰注:‘游,雉媒名,江淮间谓之游。游者,言可与游也。’[99]故“游”、“訹”为同义并称,此句当读作“游訹:女有夫,士有妻,游,无赦。

朕𦘔(盡)【一八】告女(汝)于獄之又(有)(難):司(中)司悳(德)〔五七〕,監(鑑)才(在)民𣅔(側)〔五八〕。

  殷商卜辞、西周金文皆只称“艰”不称“难”,“难”字于金文最早见于约属春秋初期的《殳季良父壶》(《集成》09713),先秦传世文献则始见于《尚书·康诰》,故这也可以证明《成人》篇的成文时间不早于春秋时期。

  整理者注〔五七〕:“中,公正。清华简《说命下》:「(中)乃罚。」司悳,见包山简六二,系职官名,何琳仪《包山竹简选释》(《江汉考古》一九九三年第四期,第五六页)读为「司直」。《诗·羔裘》:「彼其之子,邦之司直。」简文后有关于「悳(德)政」的讨论,疑「悳」指德教。《书·盘庚》:「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康诰》:「克明德慎罚。」《吕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100]由整理者注中所说“简文后有关于「悳(德)政」的讨论,疑「悳」指德教”即可见,学界中人多被误导已久,经常会认为“德”就是指的德教、德行、仁德等等内容,而实际上,自西周传承而下的“德”,往往指的是“法”,笔者《清华简七〈子犯子余〉韵读》曾提到:“《管仲》所称‘和民以德,执事有余。既惠于民,圣以行武’同样是用来形容成汤的行政方式,因此不难判断,《子犯子余》的‘以德和民’之说当与清华简《管仲》篇同源。对照《管子·七法》的‘和民一众,不知法不可’可知,清华简《管仲》及《子犯子余》篇中成汤用以‘和民’的‘德’即‘法’,也即前文所称的‘政令刑罚’,清华简《殷高宗问于三寿》:‘恭神以敬,和民用政,留邦偃兵,四方达宁,元哲并进,谗谣则屏,是名曰圣。’同样可以证明法家以‘法’为‘德’、以‘政令刑罚’为‘惠’的观念源自殷商故地,所以《表记》才有殷人‘先罚而后赏’之说。……清华简诸篇中的这个观念有着与周文化所说‘和民’不同的齐、宋文化背景和法家导向。[101]齐、吕、申、许文化同源,所以《成人》和《吕刑》篇所说的“德”,实际上也是“法”,“明德慎罚”即“明法慎罚”,“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即“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敬法”,“司中司德”也就是“司正司法”。

  整理者注〔五八〕:“监,读为「鉴」。句意为刑罚的好坏反映在百姓一方。《论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02]由于《成人》篇中“政”的主体就是“刑”,因此民以妖祥反映的就是行政措施的优劣,《尚书·酒诰》:“古人有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所述观念正合于《成人》篇,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酒诰》约成文于春秋初期后段,正与《成人》的成文时间相近,此点前文已言。

毋非(中)非(察),以(作)不厇(度)〔五九〕。

  整理者注〔五九〕:“,楚简中用为「察」。不度,指不合法度。牧簋(《集成》四三四三)「母(毋)敢不明不中不井(型)」,可参。[103]《尚书·吕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也可与《成人》此段参看。对“度”的强调,《尚书》、《逸周书》多见,而西周金文则无此特征,由此也可见《成人》篇的成文时间当不早于春秋时期。

(中)乃(信),隹(惟)㱠(辜)【一九】隹(惟)灋(法)〔六〇〕。

  整理者注〔六〇〕:“中,犹《吕刑》「罔中于信」之「中」。㱠,读为「辜」,《说文》:「辠也。」此句意为对于定罪和用刑都要做到中诚信实。[104]“各”似当读为“恪”,《诗经·商颂·那》:“温恭朝夕,执事有恪。”《说文·心部》:“恪,敬也。”《尚书·吕刑》有“惟察惟法”句,与《成人》的“惟㱠惟法”句式类似。

(成)而逾(輸)〔六一〕,典獄寺(時)惠〔六二〕。

  整理者注〔六一〕:“逾,读为「输」,《广雅·释言》:「写也。」《战国策·秦策》「常以同情输楚」,高注:「语也。」《吕刑》「狱成而孚,输而孚」,孔传:「断狱成辞而信,当输汝信于王。谓上其鞫劾文辞。」又《礼记·文王世子》:「狱成,有司谳于公。」一说「逾」读为「渝」,训为「变」。[105]整理者所引“《广雅·释言》:「写也。」”的“写”实为“泻”义,与《吕刑》、《成人》的“输”皆无涉,王念孙《广雅疏证》:“《小雅·蓼萧》篇‘我心写兮’,毛传云:‘输写其心也。’枚乘《七发》云:‘输写捵浊。’引之云:《周语》‘阳气俱蒸,土膏其动,弗震弗渝,脉其满眚’,‘渝’当读为‘输’,谓输写其气,使达于外也。《左氏春秋·隐六年》‘郑人来渝平’,《公羊》《榖梁》作‘输平’。是‘渝’、‘输’古字通。此言当土脉盛发之时,不即震动之、输写之,则其气郁而不出,必满塞而为灾也。韦注训‘渝’为‘变’,于上下文义稍远矣。”即可证。《成人》此处的“输”,当训为送、纳,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八十五:“输賝,上商珠反,《考声》:送也,纳也。

  整理者注〔六二〕:“《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汉书·刑法志》引此,颜注:「言刑罚轻重,各随其时。」《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引《书》曰:「刑罚时轻时重。」《周礼·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106]”当读为“之”,与前文“作寺后王君公”的“”同。“”当训为“顺”,《尔雅·释言》:“”《诗经·邶风·燕燕》:“终温且惠,淑慎其身。”毛传:“惠,顺也。”故“典狱寺惠”犹言“司正之顺”。狱成则上达,以示没有专私枉法,此为司正之顺,《逸周书·尝麦》:“其能常忧恤乃事,勿畏多宠,无爱乃嚚,亦无或刑于鳏寡非罪,惠乃其常,无别于民。”可参看。

勿亞(惡)(成)(孚),以求(物)青(情)〔六三〕。

  整理者注〔六三〕:“恶,谗诽。青,读为「情」。物情,指实情。此指避免冤狱。[107]”当训为嫌恶、反感,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二十:“恶贱,上乌故反,憎、嫌也。亦作僫,字用同。”“”当训为验查、复核,前文解析内容已言。“勿恶成孚”即不要反感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再次覆查。“情”字西周金文未见,于先秦文献始见于《尚书·康诰》,自然还是说明《成人》与《康诰》成文时间相近。

厚尃(薄)𢝬(圖)罰,以求宜型(刑)〔六四〕。

  整理者注〔六四〕:“𢝬,读为「图」,训为「度」。宜,适。此谓罪责当与刑罚相适。《吕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荀子·正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108]殷商卜辞、西周金文皆未见谋度义的“图”字用法,故这也说明《成人》的成文时间当不早于春秋时期。“宜刑”也又见于《尚书·康诰》:“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孔传:“义,宜也。

凡民五爭〔六五〕,【二〇】正之于五〓〓(五辭〔六六〕,五辭)亡(無)誳(屈),正之于五〓〓(五常〔六七〕,五常)不逾,正之于五〓正〓(五正〔六八〕。五正)之詣(稽),隹(惟)爽,隹(惟)方,隹(惟)國(惑),

  整理者注〔六五〕:“争,指争讼。以下至「不及五罚」可参看《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109]虽然《成人》与《吕刑》从辞句到内容都非常相近,但二者的区别也不小。《成人》篇是始于“五争”,其后是“五辞”、“五常”、“五正”。《吕刑》则是始于“五辞”,之后为“五刑”、“五罚”、“五过”。并且在《吕刑》中,“五刑”一直都是论述的核心,《成人》篇中则各种称“五”的内容繁多,并不主于某一项内容。

  整理者注〔六六〕:“正之于五辞,句式近同于《吕刑》「正于五刑」。正,孙星衍《书今古文注疏》引《周礼》郑注「治也」,蔡沈《书集传》训为「质」。[110]此处的“正”当是读为“证”,即验证义,所以可以训为“质”。比较整理者提到的《吕刑》与《成人》此句可见,《成人》作者所用虚词较之多一个“之”,更接近口语化。且《成人》篇中全部都用“于”,无一例“於”的用例,可证《成人》篇很可能不晚至战国时期。

  整理者注〔六七〕:“誳,读为「屈」,指理亏。一说「屈」指冤屈。五常,见《书·泰誓下》「狎侮五常」,孔疏:「五常即五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者人之常行。」董仲舒《贤良策一》:「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郭店简、马王堆帛书《五行》则称「仁义礼智圣」为「五行」。《吕刑》「属于五极」,孔传:「以其折狱属五常之中正。」孔疏:「极,中也。……知『五』是五常者,以人所常行惟有五事,知是五常也。」以上诸说按诸简文皆不合。常,应同「故常」之「常」,训为「法」。「五常」疑与前文「五臬」相同,即《吕刑》所谓「五刑」。[111]网友水之甘则指出:“屈这里通假诎,《说文》:诎,诘诎也。[112]所说近是,不过“”就是“詘”字,并不是通假,水之甘所引《说文》后文即有“誳,诎或从屈。”即可证。整理者所引《书·泰誓下》是伪古文,孔疏自然也是伪疏,自然皆不足为据,推测整理者此处只是在抄录《汉语大词典》词条,未及细查。《成人》所言“五常”既然是对“五争”的“正之”,则自然不会是家庭伦理。以“仁、义、礼、智、信”为五常之说,出现时间甚晚,也当非《成人》篇的“五常”。笔者推测,典、常互训习见,《成人》前文有“祝、宗忘礼,史、师失常”,故“五常”当是职司之常,似与《逸周书·成开》的“五典”相关,后世将其解为伦常明显不确,此“五典”见于《逸周书·成开》为:“在昔文考,躬修五典……五典:一、言父典祭,祭祀昭天,百姓若敬;二、显父登德,德降为则,则信民宁;三、正父登过,过慎于武,设备无盈;四、机父登失,修政戒官,官无不敬;五、□□□□,制哀节用,政治民怀。”由其重祀内容可见此观念之早,而其称“德降为则”尚犹可见以“德”为“法”的故说,《成开》的“五父”所司“五典”内容或即是《成人》所称“五常”,《尚书》中《尧典》、《皋陶谟》所说“五典”也当即此《成开》的“五典”。

  整理者注〔六八〕:“逾,越。五常不逾,指没有越至五常。五正,见《管子·禁藏》「发五正」,长沙子弹库帛书《四时》「群神五正」,马王堆帛书《十六经·五正》「布施五正」等,皆未言具体所指。惟《鹍冠子·度万》言:「故布五正以司五明……庞子曰:『敢问五正。』鹚冠子曰:『有神化,有官治,有教治,有因治,有事治。』」于简文亦不合。又清华简《越公其事》有「五政之聿(律)」,其「五政」是指农政、刑德、征人、兵政、民政。简文列「五正」于「五常」之后,疑与《吕刑》之「五过」相当,「正」与「过」是一对正反辞。[113]《左传·隐公六年》:“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纳诸鄂。”《左传·定公四年》:“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清华简五《汤在啻门》:“唯彼四神,是谓四正,五以相之,德、事、役、政、刑。”皆可证“五正”原当是职官之称,比较《定公四年》唐叔之前的鲁公所分内容“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则或可推测“五正”即四辅加上司正典狱。再比较《逸周书·成开》内容:祭尚辞,故“言父典祭,祭祀昭天,百姓若敬”可对应于四辅的“祝”,《汤在啻门》的“事”;德即法,故“显父登德,德降为则,则信民宁”可对应于“司正”,《汤在啻门》的“德”;兵刑同源,故“正父登过,过慎于武,设备无盈”可对应于四辅的“师”,《汤在啻门》的“刑”;官主政,故“讥父登失,修政戒官,官无不敬”可对应于四辅的“宗”,《汤在啻门》的“政”;史、使同源,故“□□□□,制哀节用,政治民怀”可对应于四辅的“史”,《汤在啻门》的“役”。春秋初期“五正”为重职,于《左传·隐公六年》所记即可见,所以由君王判断刑罚争议之前,需要先经过“五正”的审核环节。前文“五辞无诎”盖是用以确定案情无误,“五常不逾”是用以确定程序无误,“五正之稽”是用以确定法理无误。《礼记·王制》:“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所述明显就是对《吕刑》的一种训传,正可与《成人》篇此部分内容相参看。

  整理者注〔六九〕:“诣,与后文「」同从旨声,读为「稽」,指考察合验。爽,训为「差」,指差别、差错。方,违逆也。清华简《汤在啻门》:「型(刑)情以不方。」国,读为「惑」,指疑狱。[114]”训为“差”是,但似是指法不合于情理。“”当读为“放”,《尚书·尧典》:“帝曰:吁,咈哉!方命圮族。”《释文》:“马云:方,放也。”《左传·昭公十六年》:“刑之颇类,狱之放纷。”杜预注:“放,纵也。”清华简中每每以“方”为“放”,如清华简五《汤在啻门》:“刑轻以不方,此谓美刑;刑重以常,此谓恶刑。”清华简六《管仲》:“恐罪之不竭,而刑之方。”皆是用“方”为“放”,训为滥刑之例。“”读为“或”,训为不定,指于法有歧义不能确定者。

(訊)亓(其)【二一】又〓眾〓(有眾〔六九〕,有眾)無(稽)〔七〇〕,則(中)幾之于示所〔七一〕,爭(獵)内(入)于公〔七二〕。

  整理者注〔七〇〕:“《吕刑》「简孚有众,惟貌有稽」,《史记·周本纪》「貌」作「讯」。《周礼·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115]有众”即“众”,这样的措辞特征,除见于整理者所引《尚书·吕刑》外,还见于《尚书》的《盘庚》、《汤誓》和清华简一《尹至》,可证这只是早期的《书》系篇章才有的措辞特征,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盘庚》约成文于春秋前期后段,《尹至》约成文于春秋前期末段,皆去前文解析内容所推定的《成人》约成文于春秋初期末段不远。

  整理者注〔七一〕:“几,《诗·楚茨》「如几如式」,《毛传》:「几,期。」包山简简三三背题记「受」,裘锡圭《释战国楚简中的「」字》(《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辑,中华书局,二〇〇六年,第二五〇~二五六页)读为「受几」。下文「狱成有几」和「则几辞于岁」之「几」用法与此相同。中几,天星观、望山、包山、新蔡等楚简又作「(几)中」、「𣊉(几)中」等,义同于「期中」、「中期」,清华简《筮法·志事》:「五日为(来),乃中(期)。」示所,神事之所,应指盟证之处。《周礼·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包山简中的司法案例亦多见盟证的程序。[116]所说“示所,神事之所,应指盟证之处。”盖是因句读差异而导致的理解,先秦文献未闻有称“示所”者,故笔者则认为,此句当读为“则中几之,于示所争,宾纳于公。”“中期”似即确定稽察期限,以免迁延日久,官僚成风。“”当是训为“往”,《诗经·周南·桃夭》:“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毛传:“于,往也。”“”即展示、显示,“所争”指前文的“五争”内容,故“于示所争”即将“五争”内容的具体内容及稽证情况和过程书面呈交。

  整理者注〔七二〕:“,从贝,巤声,读为「猎」。《尔雅·释言》:「猎,虐也。」此句意为恶性案件应上呈「公」来断狱。《汉书·刑法志》载有奏谳制度,此应即其滥觞。[117]网友ee指出:“‘ [贝+扁] ’整理者释为‘猎’,甚不通顺,此字形右旁已出现多次,都应是‘编’之会意,‘[贝+扁] ’可读为‘遍’。[118]笔者则认为,此字从贝从扁,或即“宾”字异体,《尚书·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三曰祀,四曰司空,五曰司徒,六曰司寇,七曰宾,八曰师。”孔颖达疏:“郑玄云:此数本诸其职先后之宜也。食,谓掌民食之官,若后稷者也;货,掌金帛之官,若《周礼》司货贿是也;祀,掌祭祀之官,若宗伯者也;司空,掌居民之官;司徒,掌教民之官也;司寇,掌诘盗贼之官;宾,掌诸侯朝觐之官,《周礼》大行人是也;师,掌军旅之官,若司马也。”可证“行人”又可称“宾”,《周礼·秋官·大行人》:“若有四方之大事,则受其币,听其辞。” 郑玄注:“四方之大事,谓国有兵寇,诸侯来告急者。礼动不虚,皆有贽币,以崇敬也。受之,以其事入告王也。《聘礼》曰:‘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周礼·秋官·小行人》:“凡四方之使者,大客则摈,小客则受其币而听其辞。”郑玄注:“摈者,摈而见之王,使得亲言也。受其币者,受之以入告其所为来之事。”故“宾纳于公”即由行人将文件呈交于公庭,行人与狱讼的关系,笔者《清华简八〈摄命〉中段解析》[119]也有涉及,可参看。

五爭之訿(疵),隹(惟)交〓(交,交)隹(惟)〓(過,過)而(信)〔七三〕,則比辠(罪)(稱)罰,【二二】隹(惟)并是(視),不及五罰〔七四〕。

  整理者注〔七三〕:“交,错杂,此指犯数罪。「」读为「过」,《吕刑》有「五过」。信,确实,包山简简一三七:「既盟,皆言曰:『信!』」一说「訿」读为「赀」,「交」读为「缴」,句谓按确定的罪过缴纳罚金。[120]五争之訿”疑即对应《吕刑》的“五过之疵”,因此这里的“交”当不是“错杂,此指犯数罪”,疑当训为私下的往来,《周礼·秋官·大行人》:“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归脤以交诸侯之福。”郑玄注:“交,或往或来者也。”为官者无私事,《荀子·强国》:“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所以“五爭之訿,惟交”当是指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整理者读为“过”的字当读为“纠”,前文解析内容已言,“纠”在此可训为察,《周礼·秋官·司寇》:“以五刑纠万民。”郑玄注:“纠犹察异之。”“交惟纠”即发现可能存在私下交往则要予以纠察,“纠而信”即察实确有其事。

  整理者注〔七四〕:“比罪,见《吕刑》,此与「称罚」对文成义。又《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郑注:「小大犹轻重。已行故事曰比。」即所谓「决事比」。惟并是视,指数罪并罚。张家山汉简《奏识书》:「异时鲁法:……有白徒罪二者,驾(加)其罪一等。」可参。罚,《周礼·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人于司兵」,郑注:「罚赎也。」五罚,见《吕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不及五罚,意为最高不到五罚。[121]此处所称的“比罪称罚”当即对应《吕刑》中的“其罪惟均”,指对原案情审理官员的惩罚比于其所判的罪刑而定。“惟并是视,不及五罚”盖即如整理者所解读,不过其针对对象应该是原案情审理官员,而非以“五争”上诉者。

(成)又(有)幾,日求氒(厥)審,非緩隹(惟)(亟)〔七五〕,

  整理者注〔七五〕:“,读为「亟」,急也。此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断狱。[122]与“日求厥审”类似的句式,可见于《诗经·大雅·文王有声》:“遹求厥宁,遹观厥成。”与“非缓惟亟”类似的句式,可见于《尚书·酒诰》:“天降威,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辜。”笔者《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二 实词篇(一)》分析《文王有声》约成文于春秋前期末段,《酒诰》约成文于春秋初期后段,都近于《成人》的成文时间。

(訊)誳(屈)于(信),毋(中)夭(妖)(辭),以安【二三】(愚)乃身〔七六〕。

整理者注〔七六〕:“,读为「辞」,指不实之辞,即伪证。或读「夭」为「」,义同。此句可参看《吕刑》:「无僭乱辞。」,从糸,㼌声。包山简简二五八有「蓏」字,李家浩《信阳楚简中的「柿枳」》(《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第一~一一页)读为「耦」。「」试读为「愚」。安愚,义近于「守愚」,指不事巧伪,如《论衡·别通》「有守愚不览之闇」。[123]”当读为“伸”,詘、伸互为反义。“”当读为原字,《说文·夭部》:“夭,屈也。”故“夭辞”就是曲辩之辞。“讯诎于伸,毋中夭辞”就是要从貌直实曲的讼辞中察问出实情,不要被曲辩之辞所蒙蔽。“”当读为“俞”,训为安,《吕氏春秋·知分》:“古圣人不以感私伤神,俞然而以待耳。”高诱注:“俞,安。”所以安、俞为同义连用,犹言“安乃身”。笔者《清华简〈说命〉中篇解析》中曾言:“第二人称代词“乃”未见战国时期的用例,“乃身”、“乃心”并提也是于春秋时期多见,如《尚书·盘庚》:“恐人倚乃身,迂乃心。”《尚书·康诰》:“呜呼!小子封,恫瘝乃身,敬哉!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往尽乃心,无康好逸,乃其乂民。”这也说明清华简《傅说之命》的成文当不晚于春秋时期。[124]同理,《成人》称“乃身”也说明《成人》的成文时间很可能不会晚于春秋时期,此点前文解析内容已指出。

(成)又(有)耳(恥),勿以不型(刑)〔七七〕,

  整理者注〔七七〕:“耳,读为「耻」。刑以耻恶,如《周礼·大司寇》「以明刑耻之」。[125]”当读为“仍”[126],训为因,《说文·人部》:“仍,因也。”“狱成有仍”即按之前的判例定案,“勿以不刑”即不要不按刑典定罪,之所以要强调“勿以不刑”,盖因为其判例会成为之后案件裁定的依据。《吕刑》有“勿用不行”句,对比《成人》篇,则也当读为“勿用不刑”。

𢝬(圖)(辭)又(有)(辨),隹(惟)齊非𡋕(均),(稱)而(權)之,𦅅(通)而(原)之,(隨)而【二四】(揣)之〔七八〕,

  整理者注〔七八〕:“,即「辡」之繁构,读为「辨」,训为「别」。𡋕,读为「均」,与「齐」义近。惟齐非均,与《吕刑》「惟齐非齐」近同。《荀子·王制》:「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葲,见于郭店简《性自命出》、清华简《晋文公入于晋》等,可读为「原」,训为「推究」。,读为「揣」,度量、权衡。简文似在说明断狱施刑须根据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127]图辞有辨”即对应于《吕刑》的“察辞于差”,整理者已指出“”训为“别”,《吕刑》的“”同样可训为“别”,《庄子·秋水》:“知毫末之为丘山也,则差数睹矣。”成玄英疏:“差,别也。”因为“察辞于差”后一句就是“非从惟从”,且《成人》篇整理者注所引《吕刑》“惟齐非齐”句是指之前的“刑罚世轻世重”而与“图辞”无关,故或可推测《成人》所言“惟齐非均”实当对应《吕刑》的“非从惟从”,则《成人》篇此处的“”当训为“中正”,《诗经·小雅·小宛》:“人之齐圣,饮酒温克。”毛传:“齐,正。”孔疏:“中正谓齐,通智谓圣。”“”则当训为“同”,《左传·僖公五年》:“均服振振,取虢之旂。”《释文》:“均,同也。”《吕刑》称“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即可证。由此可知,《吕刑》“非从惟从”句的两个“”字当分别各训,前“”训为“同”,《经词衍释·补遗》:“从,犹同也。《史记·周纪》:‘贬从殷王受。’《索隐》曰:‘贬同殷王也。’”后“”训为“正”,《汉书·五行志》:“不道不恭,不昭不从,无守气矣。”颜师古注:“言正曰从。”“𦅅”字由下文的“”来看,当读为“踵”,《说文·足部》:“踵,追也。”复由“”、“”皆押元部韵来看,“”当读为“剬”,为断字异体,《说文·刀部》:“剬,断齐也。”“踵而原之”与“随而断之”为互文。

(察)(辭)思(息)誳(屈),兩誥(信)(屬)〔七九〕,尚毋又(有)不正。

  整理者注〔七九〕:“思,心母之部,读为心母职部之「息」,训为「消」。两诰,即「两造」。《吕刑》「两造具备」,孔传:「两,谓囚、证。」《周礼·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郑注:「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人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人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段玉裁则说两造「今俗所谓原告、被告也」。,读为「属」。信属,犹属实。[128]网友水之甘指出:“‘察辞思屈’,读‘思’为‘息’可能不必要。[129]说当是,“察辞思詘”的“”、“”明显义近。关于“两诰”与《吕刑》、《周礼》的“两造”,笔者认为,孔传、郑注、段玉裁说当皆不确,《吕刑》、《周礼》的“”应依《成人》篇本作“”,指上诉与答辩文件,虽然确实涉及原告与被告双方,但并不是指原告和被告,《周礼·大司寇》所言“以两造禁民讼”实际上就可以明确证明这一点,如果“两造”就是指原告、被告,或者是指囚、证,那么“两造”本身如何能“禁民讼”?且对照《周礼·大司寇》下文的“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郑玄注:“剂,今券书也。”则“两造”的“”自然也当是文书而非“至也”。“”似当训为合,《礼记·经解》:“属辞比事,《春秋》教也。”郑玄注:“属,犹合也。”“”读为“当”,“尚毋有不正”即“当毋有不正”。

一日折獄〔八〇〕,(斷)(辭)又(有)謱(數),獄至無青,則幾【二五】(辭)于(歲)〔八一〕,(屬)之于鄉里〔八二〕。」

  整理者注〔八〇〕:“一日,犹一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一日失职,则死及之。」折狱,指断决狱讼。《吕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论语》「折狱」,《鲁论》作「制狱」。[130]《盐铁论·诏圣》:“《春秋》原罪,《甫刑》制狱。”即引《吕刑》的“折狱”作“制狱”,又《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墨子·尚同中》引作“苗民否用练,折则刑。”《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陶潜《集圣贤群辅录》引作“伯夷降典,制民惟刑。”所以其实无需另引《论语》来说明这一情况。

  整理者注〔八一〕:“謱,读为「数」,训为「计」。青,读为「请」,指请求。一说「青」读为「争」,指争讼。《周礼·小司寇》:「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可与本句相参。[131]断辞”即判辞、裁断之辞。“”当训为理数,《管子·霸言》:“功得而名从,权重而令行,固其数也。”尹知章注:“数,犹理也。”“断辞有数”即是判辞要合于法理。“争”字《成人》中已出现多次,此处改变写法的可能性不大。“”读为“请”,也句意不明。故笔者认为,“”当读为“猜”,训为疑,《左传·僖公九年》:“耦俱无猜,贞也。”《释文》:“猜,七才反,疑也。” 《左传·昭公二十年》:“赵武曰: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竭情无私,其祝史祭祀,陈信不愧,其家事无猜,其祝史不祈。”杜预注:“家无猜疑之事,故祝史无求于鬼神。”只有断狱明正才有可能避免被猜疑,故需有“狱至无猜”。“”读为“岂”[132],训为登,《说文·岂部》:“岂,还师振旅乐也。一曰欲也,登也。”故“几辞于岁”即“于岁登辞”。

  整理者注〔八二〕:“所属于乡里者,应即上注引《周礼》「登中于天府」之「中」。《逸周书·尝麦》:「宰乃承王中,升自客阶。作筴执筴从中,宰坐,尊中于大正之前。」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凡官府簿书谓之中。」《周礼》载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皆有「受中」的职责。[133]所注略泛,“凡官府簿书谓之中”涉及的内容过多,《成人》篇此处“属之于乡里”的,当即是前文的“断辞”,已经判决的成文判例,是之后行政守法的教材依据,所以会“属之于乡里”,《周礼·地官·乡大夫》:“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于其所治之国。”其下的“州长”、“党正”、“族师”皆有“属民而读邦法”的职责。

*(成)人曰:「句(后),于(承)嘉(榖)五(稷)之又(有)𠱾(時):

  “嘉谷”之称,同样见于《尚书·吕刑》:“稷降播种,农殖嘉谷。”自然仍是说明《成人》与《吕刑》是《书》系篇章中关系最近的两篇。“”字,网友ee指出:“简26‘嘉谷五稷’所谓的‘稷’与安大一《诗经》简32、简33读为殷之字非常相近,该字应隶定为从‘穴’从‘垔’从‘攴’,是否是‘稷’的讹字待思考。[134]网友藤本思源也指出:“简26:应断为:‘于承嘉谷,五△(纬)之有时。’[135]笔者认为,“”当读为“禋”,“五禋”即“五祀”,《管子·五行》:“睹庚子,金行御,天子出令,命祝宗选禽兽之禁,五谷之先熟者,而荐之祖庙与五祀,鬼神飨其气焉,君子食其味焉。”《吕氏春秋·孟冬纪》:“祠于公社及门闾,飨先祖五祀,劳农夫以休息之。

一𠱾(時)〔八三〕,芋(華)卉(草)一𠱾(時),(稼)【二六】一𠱾(時),實果一𠱾(時),殺一𠱾(時),收䭃(稔)一𠱾(時)。

  整理者注〔八三〕:“,从艹,矛、梦皆可能为声符。若从「矛」声,明母幽部,疑读为明母宵部之「苗」;若从「梦」声,明母蒸部,疑读为明母阳部之「萌」。[136]”当读为“秀葽”,《诗经·豳风·七月》:“四月秀葽,五月鸣蜩。”毛传:“不荣而实曰秀葽。葽,草也。”郑笺:“物成自秀葽始。”对比下文的“五时”,则此段中的“稼一时”似无所属,疑涉上文“嘉谷”而误。殷商卜辞、西周金文皆未见“收”字,故这也说明《成人》篇的成文时间当不早于春秋时期。

悳(德)正(政)亦甬(用)五𠱾(時):解亦解〔八四〕,芋(華)亦芋(華),實亦實,殺【二七】亦殺,收亦收〔八五〕。

  此段“德政亦用五时”的“德政”明显就是“法治”,故可证以“德”为“法”曾是春秋时期固有的观念。

  整理者注〔八四〕:“解,读为「解蛰」之「解」,训为「开」。《文子·上德》:「雷之动也万物启,雨之润也万物解。」[137]解亦解”的前“”当训为冰释解冻,后“”当训为解怨赦罪,《吕氏春秋·孟春纪》:“东风解冻,蛰虫始振。……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管子·四时》:“东方曰星,其时曰春,其气曰风。……解怨赦罪,通四方。”“华亦华”的前“”为草木荣华,后“”指以赏赐爵禄荣华臣属,《管子·四时》:“南方曰日,其时曰夏,其气曰阳,阳生火与气,其德施舍修乐,其事号令,赏赐赋爵,受禄顺乡,谨修神祀,量功赏贤,以动阳气。”“实亦实”的前“”为草木结子实,后“”为中正不颇、循名责实,《春秋·桓公六年》:“春,正月,寔来。”杜预注:“寔,实也。”《诗经·召南·小星》:“夙夜在公。寔命不同。”毛传:“寔,是也。”《说文·宀部》:“寔,止也。”段玉裁注:“寔,正也。正各本作止,今正。”《管子·四时》:“中央曰土,土德实辅四时入出,以风雨节土益力,土生皮肌肤,其德和平用均,中正无私。”“杀亦杀”,前“”为鸟兽的捕杀,后“”为刑戮征伐,《吕氏春秋·孟秋纪》:“鹰乃祭鸟,始用行戮。……诘诛暴慢,以明好恶。……决狱讼,必正平,戮有罪,严断刑。”“收亦收”,前“”为收获,后“”为收捕,《吕氏春秋·孟秋纪》:“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农乃升谷,天子尝新,先荐寝庙。命百官,始收敛。”值得注意的是,《吕氏春秋·孟秋纪》:中收、杀为同月事,而《成人》中“”的时间却晚于“”,这明显说明《成人》篇成文时的气候环境,要远比《吕氏春秋》结集时更为寒冷,葛全胜先生《中国历朝气候变化》第二章第一节的“西周中晚期冷期”部分即提到:“公元前850760年气候变冷事件可能是全球性的,欧洲、南北美、新西兰、日本、加勒比海以及非洲等许多地方都有降温事件的证据(Van Geel et aL, 1996, 1998, 1999; Van Geel,Renssen,1998)。从10B和14C所反映出的太阳活动来看,这一时期是过去六千年来太阳活动最为显著的极小期之一,可能意味着这一太阳 活动极小期的存在,是导致西周中晚期降温的主要因素(Van Geel et al.,2000)。[138]而前文已分析《成人》的成文时间当不早于春秋时期,故由此可知,《成人》的成文时间当接近于“公元前850760年气候变冷事件”,之前分析的《成人》约成文于公元前709年左右,正符合这一点。

整理者注〔八五〕:“五时,古书习见,《吕氏春秋》、《礼记·月令》等谓春、夏、季夏、秋、冬五个时令,与简文不类。惟孔家坡汉简《日书·岁》载五时为生、长、杀、藏、收,简文则言解、华、实、杀、收,与之略有差别。前文秀苗、华草、稼、实果、杀、收稔列举了六个「一时」,其后德政仅称「五时」,且与之互有异同。[139]《成人》所列“五时”,实际上与孔家坡汉简《日书·岁》也并不相似,孔家坡汉简言“令东方生、令南方长,令西方杀,令北方藏,令中央兼收,是谓五时。”这个模式和先秦诸书所记其实并无很大的区别,例如《管子·四时》就有“春嬴育,夏养长,秋聚收,冬闭藏。”和“东方曰星……星者掌发为风……南方曰日……中央曰土……日掌赏,赏为暑。岁掌和,和为雨……西方曰辰……辰掌收,收为阴……北方曰月……月掌罚,罚为寒。”又《管子·形势解》:“春夏生长,秋冬收藏,四时之节也。”《大戴礼记·千乘》:“方春三月,缓施生育……方夏三月,养长秀蕃庶物……方秋三月,收敛以时……方冬三月,草木落,庶虞藏。”孔家坡汉简只是因为西方记“杀”,所以将“收”调整到了中央而已。《成人》篇中的五时,则完全没有冬季北方的“藏”,所以如果补齐冬季,则《成人》篇实际上是一个六时系统,不过这个六时系统自然还是与《成人》前文所举六个“一时”不同。与《成人》的六时相应,清华简《八气五味五祀五行之属》就包含不止一种将一年划分为六个时段的系统,笔者《清华简八〈八气五味五祀五行之属〉解析》即曾提到:“程少轩先生文中列出了一个表格,该表格很好的揭示出“冬至”、“发气”、“甘露降”、“日南至”、“白露降”、“霜降”间六十日的时间关系,并提出这是一个“六气”系统,确为很正确的归纳。而据《八气五味》所述,“自发气之日二旬又五日木气竭,进退五日,自竭之日三旬又五日甘露降。自降之日二旬又五日草气竭,進退五日。”可见,若直接去掉“进退五日”,则在“木气竭”与“草气竭”上,实际上是同样存在六十日关系的。这也就说明,虽然与程少轩先生表格所列“六气”不同,但“木气竭”与“草气竭”仍是节气,只不过“木气竭”与“草气竭”原属的节气系统,不是程少轩先生归纳出的这个“六气”系统而已。[140]考虑到《成人》的成文时间远早于《八气五味五祀五行之属》,故《成人》篇中的时段划分当不会这么整齐,而应该还只是一种较原始的大致分类,其言“五时”自然也还是如前文那样举五成类的表述方式。

(功)悳(德)正(政),𠭁(得)時(時)而司(從)〔八六〕,

  整理者注〔八六〕:“德政,见注〔三九〕引《左传》隐公十一年文。,见郭店简《缁衣》、新蔡简等,可读为「从」,训为「顺」。[141]此句当读为“凡功,德政得时,而司任至”,“德政得时”即指前文“德政亦用五时”,“”当是从“壬”得声,笔者《清华简八〈心是谓中〉解析》[142]已指出,故“”可读为“任”,训为事,《周礼·夏官·大司马》:“施贡分职,以任邦国。”郑玄注:“任犹事也。”故“司任”即下文所称“司事”,“司任至”即司事临于所司之职事,其相反的情况可参看《国语·周语中》:“承王命以为过宾于陈,而司事莫至,是蔑先王之官也。

(復)般(返)純若,濬去兇央(殃)〔八七〕。

  整理者注〔八七〕:“至,连词,犹以至。般,读为同属帮母元部之「返」,此与「复」同义并称。纯、若,皆训为「美」、「善」。「复返纯若」与前文王「靖求嘉若」相应。浚,决。[143]”训为厚,《吕氏春秋·上农》:“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太平御览》卷七十七引作:“民农则其产厚,其产厚则重徙。”整理者所说“般”字,原字作“”,当是从丮从攵,即“执”字异体,可训为守,《礼记·曲礼》:“坐必安,执尔颜。”郑玄注:“执,犹守也。”故“复执纯若”即“厚守纯善”。“”当训为抒治,《汉书·王莽传》:“浚井得白石,上圆下方。”颜师古注:“浚,抒治之也。

五𠱾(時)不厇(度),【二八】司事又(有)(誅)〔八八〕。」

  整理者注〔八八〕:“,读为「诛」。《礼记·曲礼上》「以足蹙路马刍,有诛。齿路马,有诛」,郑注:「诛,罚也。」[144]五时不度”可参看清华简三《芮良夫毖》:“日月星辰,用交乱进退,而莫得其次。岁乃不度,民用戾尽。”前文“五禋”为神事,“德政”为民事,两者都系于“五时”,也可见《成人》所说“土多见妖,流而淫行”很可能是天象异变导致的骚动。

*(成)人曰:「句(后),朕𦘔(盡)告女(汝),吉兇不易,(恪)𪪋(哉)毋(怠),毋敗朕型(刑),以(循)興(繩)下蚘(尤)〔八九〕。

  整理者注〔八九〕:“,释为「循」,见注〔三四〕。兴,晓母蒸部,读为船母蒸部之「绳」。循绳,本义为依照准绳,如《文子·道原》「放准循绳」,同书《上德》「循绳而断即不过」。引申为依法弹正,见《荀子·王霸》「百吏畏法循绳」。或作「循绳墨」,见《楚辞·离骚》「循绳墨而不颇」,《韩非子·诡使》「循绳墨诛奸人」。下,指臣下、百姓。蜕,读为「尤」,过也。[145]笔者曾在《清华简〈周公之琴舞〉解析》中曾提到:“由于今本《诗经·周颂·敬之》所称的“命不易”是《诗》《书》系统习见的成语,如《尚书·大诰》:“惟大艰人诞邻胥伐于厥室,尔亦不知天命不易。”《尚书·君奭》:“遏佚前人光在家,不知天命不易。”《逸周书·商誓》:“王曰:霍,予天命维既咸汝克承天休于我有周,斯小国于有命不易。”《诗经·大雅·文王》:“宜鉴于殷,骏命不易。”《诗经·大雅·韩奕》:“虔共尔位,朕命不易。”但“命不易”却全然不见于甲骨文与西周金文,因此不难判断,此语很可能是春秋才出现的。……“不易”确实屡见于《诗》《书》,于西周金文则情况大为不同,仅西周晚期的《毛公鼎》一见而已。因此上,古习语“不易”的使用,自然体现了《周公之琴舞》极可能成文时间不会早于西周晚期的情况。[146]同理,使用“不易”自然也说明《成人》的成文时间当不会早于西周晚期。整理者读为“以循绳下尤”的这句话应该是“败朕刑”的具体行为结果才合理,妨比较于前文的“司典失常,以进退晦朔,整理者解释为“引申为依法弹正”则似不合,故笔者认为“”当读为原字,“循兴下尤”即引发下民的怨尤,这句话当是意为不要败坏刑政,导致民怨沸腾。

夂(眾)【二九】隹(惟)(辨)飤(飭)〔九〇〕,隹(惟)(物)觀之〔九一〕。」【三〇】

  整理者注〔九〇〕:“夂,即古文「终」,可读为「众」。《礼记·祭法》「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礼记训纂》引王念孙说:「终,与众通。众,亦民也。」辨,明。饬,与「敕」同。《汉书·平帝纪》:「明敕百寮。」可参。[147]”当就是《尚书·吕刑》:“一日非终惟终在人”的“终”,《尚书·君奭》:“惟乃知民德,亦罔不能厥初,惟其终。” “”当训为“治”,所以“终惟辨饬”即以结果来鉴别治狱施刑的好坏成效,所指的结果当即前文所言“用物见之妖祥”。

  整理者注〔九一〕:“物、观同义并用。之,指代前句之「众」。《韩非子·难三》:「举善以观民。」[148]”当非与“”同义并用,而是就指的上天用以“见之妖祥”的非常之物。“之”指治狱施刑的好坏成效。此句意即刑政结果皆可观于妖祥之物征。



[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3]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1/01/01/247,2011年1月1日。

[4] 以下释文及整理者注释皆照录《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 玖》原书内容,笔者意见在解析部分给出。

[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6]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8/10/09/672,2018年10月9日。

[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9]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0]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6/07/03/345,2016年7月3日。

[11]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1/10/01/197,2011年10月1日。

[1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3]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1/01/01/247,2011年1月1日。

[15]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8/06/05/579,2018年6月5日。

[16]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547页“铁与栗”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1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8]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9]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6/07/03/345,2016年7月3日。

[20]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2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22] 《古字通假会典》第99页“仁与任”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2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24]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6/07/03/345,2016年7月3日。

[2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2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2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28]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3/04/03/216,2013年4月3日。

[29]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30]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第15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4月。

[3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8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32]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767页“孚与复”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3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8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34]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8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35] 《文物》2014年第12期。

[3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8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37]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9/05/29/745/,2019年5月29日。

[38]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8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39] 《尚书通论》第19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7月。

[40]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8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41]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4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9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4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9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44]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60页“正与昆”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4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9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4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9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47]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735页“朻与樛”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48]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735页“叫与嚣”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49]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735页“朻与樛”、“纠与”

[50]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9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5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第140页注〔一七〕,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4月。

[5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9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5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9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54]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59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5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0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56]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491页“缋与会”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57]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491页“匮与屈”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58]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523页“屈与厥”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59]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0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60] 《字源》第175页,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7月。

[61]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8/10/09/672,2018年10月9日。

[6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0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63] 转引自《战国楚简地名辑证》第5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

[64]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1/03/31/199,2011年3月31日。

[6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0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6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0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68]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0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69]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1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70] 《古字通假会典》第485页“哀与爱”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7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1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7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1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73] 《古墓新知 纪念郭店楚简出土十周年论文专辑》第1~8页,香港: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2003年11月。

[74]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1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7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1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7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1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77]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171页“幹与管”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78]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1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79] 《古字通假会典》第904页“作与昔”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80] 《古字通假会典》第616页“揭与越”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8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1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8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84] 《古字通假会典》第10页,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8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8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8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88]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89]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90]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9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9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9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94]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9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第115页注〔三〕,上海:中西书局,2017年4月。

[9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9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98]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99]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9/11/10/844/,2019年11月10日。

[100]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01]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7/10/28/405,2017年10月28日。

[10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0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04]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0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0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0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08]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09]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10]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1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1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14]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1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1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1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19]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9/01/08/698/,2019年1月8日。

[120]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2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2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2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24]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3/04/03/216,2013年4月3日。

[12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26]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37页“仍与耳”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12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28]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30]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3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32] 参《古字通假会典》第515页“几与岂”条,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13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36]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3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38] 《中国历朝气候变化》第33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1月。

[139]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40]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9/07/24/756/,2019年7月24日。

[141]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42]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9/05/29/745/,2019年5月29日。

[143]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44]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45]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46]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2014/01/04/256,2014年1月4日。

[147]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148]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第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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