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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代表”语义比较研究

 heshingshih 2020-01-28

类别:地方治理

导言


通过对词语语义进行考察,巴黎第八大学教授Yves Sintomer与牛津大学博士候选人周芸芸比较了“代表”这一概念在法国和中国从古代起源到当代阐释的理论、语言和话语的演变。他们认为英语中的“representation”一词和汉语中的“代表”是不可互换的同义词,因为“representation”包含了“代表”这一词汇中不存在的“象征维度”。他们进一步指出,中国和英美的政治学研究都过分强调了“代表”的法定性,而低估了“代表”的象征性。基于以上观点,他们分别对中国和法国的三个地区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在这两个国家,地方官员和民选政治家扮演着既体现国家权力又回应公民要求的政治中介角色,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闭环。这种观点驳斥了当前很多研究对“代表”的理解,即认为“代表”是一种“单向授权”(在选举民主政体中,“代表”源自人民,是自下而上;在专制政体中,代表是由国家当局授权,是自上而下),从而挑战了围绕“代表”的研究中过于简单化的民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二分法。

(文献来源: Yves Sintomer & Yunyun Zhou (2019) 'Representation' and Dàibiǎo: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notions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in France and China, Journal of Chinese Governance.)

研究背景与问题


“代表”概念是现代政治理论发展的核心。随着英、美、法三国代议制政府的建立,以及20世纪法西斯政权的失败,“政治代表”越来越被等同于选举——口头代表和选举民主。然而,最近,英美政治理论中的“结构主义转向”(constructivist turn)重新发现了更广泛的“政治代表”定义,而这曾经一直是20世纪德国和法国政治理论的核心。事实上,“代表”的概念不应简化为对某一类型政治政权的描述,而应具有多种含义,适用于广泛的社会关系和权力动态。其中,迈克尔·萨沃德(Michael Saward)为这一转变做出了重大贡献。他的“代表主张”的概念将“代表”化为一种行动,并因此注重行动者的话语,将调查范围远远扩展到选举政治之外。然而,“代表主张”存在着缺少反思性讨论和概念不明确的缺点。此外,在分析中国的政治体制时,“代表”的概念往往被忽视,因为中国的“代表主张”远不如欧洲频繁,选举在中国的作用也弱得多。甚至福山等学者简单笼统地认为,中国的问责基本上来自于上层(即党的领导),而西方的问责则来自于下层(即人民)。这种狭义的“代表”定义是一种以选举代表权为基准的“单向授权”,这将导致三个问题:(1)它把公务员的主体排除在外,因为大多数公务员没有像政党和政客那样采取代表性立场。(2) 它对中国和西方的制度都提出了扭曲和高度有限的看法。(3) 它无法解释代表关系通常可以在几个方向上发挥作用的事实。

基于以上,本文旨在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以了解在法国和中国的地方政治中可以找到什么样的“代表”。(1) “representation”和“代表”是同义词吗?从这两个概念的异同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2) 代表对基层选民或上级当局有回应的二分法代表观是否可持续?代表必须是单向的吗?(3) 在民主和非民主背景下,“代表”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比性?“代表”是否取决于选举?在多党制政府和一党制政府中,国家官僚机构和地方官员在多大程度上能达到相似或不同的代表目的?在民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中,地方一级的特定政治家在代表性方面面临哪些挑战?

研究内容


首先,本文探讨了“representation”和“代表”多样却不完全重叠的含义。在西方,“repraesentio”一词最早出现在罗马帝国时期;它起初是一个基督教神学概念,与三位一体的形象相关。此外,西方的“representation”一词还具有“文化符号表征”之意。直到中世纪,拉丁语中产生第二个完全不同的含义,即法律政治代表性,它对西方代议制政府的合法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委托代理制度和自由主义的发展,代议制政府实现了(合法的)政治代表的本质,代议制民主成为民主的代名词。选举代表更多关注对其选区“实质上”负责,而不仅仅是正式的授权程序。

反观中国,儒家中国“天命”的概念被用来描述神界、统治皇帝及其人民之间的关系。在元代和明朝又进一步多了“命运”的含义。此外,孟子还强调天命是一个多方位的关系,君主统治者必须按照天道行事,也必须照顾人民。当统治者无视和虐待人民的福利时,天命将被撤销,君主可能会被合法推翻。近代中国“代表理论”的发展虽然也有赖于中国统治者政治合法化的文化史,但也受到了日本和西方政治文化的影响。在近代中国,“代表”这个词有两个内涵:(1)“代表”成为描述政治代表关系的主要术语;(2)这一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通过选举或授权实现的合法政治代表领域。

进一步,本文基于2016至2019年间的民族志实地调查,对中国三个省(陕西、湖南和广东)和法国两个地区(法兰西和勃艮第特许经营区)地方政府官员的深入访谈,对地方治理进行全面而详细的实证描述。

研究结论


本文的第一个结论重申了一些科学学派所支持的论点,即政治理论家和社会科学家应注意词汇的词源演变和语言变异,特别是当一个概念被导入另一种文化或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时。此外,除了其法律政治意义外,与汉语的比较还表明,英语的“representation”具有文化象征意义,这一点被大多数英美政治理论家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尽管大多数非欧洲语言中没有,但这一点常常被当代中国代表政治理论家所忽视。

第二个结论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法国和中国的代表关系所发挥的类似作用,然而,在中国使用“代表”一词的频率远低于西方国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工作的地方干部并不声称代表公民,这与那些有地方代表政府的国家形成鲜明对比。在这两个国家,当系统运行良好时,地方政客的活动就形成了一个代表的循环。这甚至超越了对代表的系统性和建构主义解释,后者批评委托代理方案,但仍然认为代表是单向的:代表循环意味着代表至少可以在三个层次上进行(上层国家、地方干部和代表,以及人民),超越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和各种国家机构。诚然,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界人士与民众或其选区以及上层执政当局的代表性关系是相同的,但这一观察以不同于主流解读的方式凸显了中法两国之间的差异。

附参考文献


Ankersmit, Frank.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Jacka, Tamara, and Chengrui Wu. “Village Self-Government and Representation in Southwest China.”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46, no. 1(2016): 71–94. doi:10.1080/00472336.2015.1047252.

Thomas Heberer (2019) Representation in a context across political orders andthe Chinese case, Journal of Chinese Governance, 4:4, 339-361, DOI: 10.1080/23812346.2019.1672363

编译者:陈思瑾,波士顿大学全球问题研究院国际事务专业2016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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