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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相关人员不配合隔离观察/治疗后果很严重

 邓世运刑事律师 2020-01-29

连日来,不断变化的数字、态势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千万颗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当前,对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隔离、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相关人员有义务接受该类预防、控制措施。

就目前实践中的情况,对于不配合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公安机关会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微博“无锡发布”(认证:无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

1月26日18时46分发布消息,我市对一名不配合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措施。

1月29日10时07分发布消息,锡山区对9名拒不服从居家隔离有关规定者实施强制措施。

对于不配合隔离观察、治疗的 ,严重者还将可能触犯刑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后,请各位读者注意安全!



防治谣言,无疑也是防疫的一部分


邓世运律师

 189 2513 252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收入《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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