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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情停工谁来买单?政治正确不能破坏法律规定

 星愿MQ 2020-01-29

企业因疫情停工谁来买单?政治正确不能破坏法律规定

冠状肺炎疫情气势汹汹,目前为止,避免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好的方法就是人群隔离。基于此,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江苏、上海、常州、浙江、重庆等地方政府先后发布了进一步推迟复工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国务院的通知已明确为“延长假期”,因此对于假期期间未上班人员工资应正常支付,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按照休息日加班处理。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各地方政府推迟复工而造成的辖区内企业停工,停工期间,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上海发布》对此作出解读,“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让劳动者不因疫情而减少收入,这固然是一种政治正确。但是在我国逐渐法制化的过程中,因为政治正确破坏法律实施,其实得不偿失。

越是危机时刻,越是考虑对法治化的态度的时刻。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更是一种智慧。

一、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作出规定。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通知,是一种疫情管理、控制措施。

三、根据政府规定企业停工的时间,对于员工来说,是休息日吗?

到底什么是休息?需要好好厘清一下。

《劳动法》与休息相关的条文有:

1、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4、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宪法》和《劳动法》并未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对工作和休息时间作出特别规定的权力,所以2020年2月3日到9日不能认定为休息日。

上海发布对《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的停工期间解读为“休息日”,实则突兀。

四、员工在休息日能够取得工资吗?

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在未上班情况下,休息日不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法定节假日需要支付员工工资。

五、何为工资?

工资又称为劳动报酬,是相对于提供劳动而取得的收入,一般来说,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情况下,上班才有收入,不上班没有收入。在旷工、事假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理所当然扣除员工相应的工资。

而法律另有规定,则是《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所以,即使认定2020年2月3日到9日为休息日,也不必然导致在此期间休息支付工资。

上海发布对《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的停工期间工资解读为“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六、2020年2月3日到9日上班的员工认定为“加班”,会导致各种逻辑荒唐。

1、根据《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年2月3日到9日期间,部分企业停工,部分企业涉及到国计民生,不但要按时复工,甚至可能提前复工。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既然不能停工,因此在此期间就不再是“休息日”,上班属于理所当然。既然如此,为何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和“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否则延长工作时间应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即需要员工同意才可以加班。换句话说,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尽管《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其他原因”,但这是一个模糊规定,可能导致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扯皮。

3、如果2020年2月3日到9日期间正常工作认定为加班,那么要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加班时间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吗?

4、如果认为2020年2月3日到9日期间休息应支付正常工资,提供工作支付加班工资,那么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是“2倍”还是“3倍”?这又是一个逻辑问题!

5、上海发布解读《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为“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这种解读本身与法律相悖。《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员工有权拒绝加班。既然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如何“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6、如肺炎疫情持续下去,政府进一步推迟复工,难道其间的工资持续要企业支付下去没有了一个尽头?

七、立法或者文件发布的目的是一切解读的核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控制疫情,避免人群聚集。只要能够实现这个目的,手段则可以由各用人单位基于公司管理自主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由实施。各企业完全可以采取“加班补休”、“补休年休假”、“在家办公”的方式灵活予以解决。

肺炎疫情已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微观层面上,企业停工不可避免也会造成各种损失。各级政府的任务,应该是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千方百计避免损失,而不是加大企业的成本,造成企业的困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远程办公、在家办公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鼓励企业加强对“远程办公、在家办公”的探索,而不是给“远程办公、在家办公”套上“休息日加班”的帽子。

八、企业因疫情停工造成的损失分担与法律依据

固然,企业因疫情可以停工,但人民群众不能因为疫情停止生活,在疫情隔离期间,各种生活成本甚至会加大,必须解决职工隔离期间的收入来源是一个政治任务。此时,如何分担企业因疫情停工造成的损失与职工的收入补偿,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两个规定,对于停工期间的损失在企业和职工做了一个合理的分配,即“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2020年2月3日到9日企业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尽管本人与上海发布的解读结果基本一致,但逻辑不同,法律依据不同。2020年的3月中国有一个法律盛事,即民法典公布。尊重法律,是《民法典》能够得到正确实施的前提,基于此,写作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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