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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合同一定无效吗?

 黄祥律师 2020-01-31

黄祥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具体案件还必须具体分析和处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一般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等其他法律规范。1999年《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1)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1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事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由请求确认访亿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除外。(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8b5d5bd10102xjch.html

(2)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请求确认民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在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康人寿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中,当事人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明显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虽然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但违反该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信托持股协议无效

2、合同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对于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点。理论上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可以从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侵害等方面进行鉴别,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样无效的合同也可分部分无效的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对部分无效的合同作了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常见的视情况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也属于这种情况。

4、结合具体的判例来界定哪些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并进而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比如合同中有关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约定有效。《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处分查封财产的合同也是有效的等等(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与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365]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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