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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祥 追索劳动报酬及其与之相关的补偿金、赔偿金是劳动合同纠纷当中最常见的种类之一,但是对于不同类型诉求。其计算的方式也有所差异。最明显的表现是计算基数不尽相同。这些基数都与“工资”有关,但不同情况下,“工资”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第一,劳动者要求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两倍工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里的工资的计算基数是该职工每个月的应得工资。也就是赔偿的数额应当以劳动者每个月的应得工资乘以二,然后相加。 第二,劳动者主张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与上面不同。标准工时制度下,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加班加点的工资是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即将约定的工资数折算成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来计算。计件工资、综合工时制度下,计算标准又有不同。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数又当如何处理?各地做法有差异,依照南京市中院、南京市仲裁委《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6条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的数额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适用集体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集体劳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或者根本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第三,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或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我国劳动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这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月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月工资”指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资。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常用的计算基数称为“本人工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64条的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另外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护理费则是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法律在确定计算基数时有时对其进行了最高、最低额度的限制。例如《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劳动者在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要注意其中的差异,准确计算利益的范围。 (黄祥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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