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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通知到场在嫌疑人《具结书》上签名,不应被视作“见证”行为

 苏律师书架 2020-02-02

   前不久参加一个“认罪认罚从宽”问题研讨会,有同事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值班律师被检察院通知到场,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具结书》上签名的行为,称之为“见证”,当场就有资深刑事律师表示“不看好,不参与。”我以为,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于案件繁简分流,势在必行。按“指导意见”,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名。

   首先,“指导意见”是把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并列,作为在场的诉讼参与人的。这里被通知的值班律师,虽然没有被称作辩护人,也不一定能被犯罪嫌疑人确认为是自己的辩护人。但其作为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包括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委托律师),应按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应当把值班律师理解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之外,具有第三方身份的“见证人”,拟或是什么人的“代理人”。

   其次,值班律师被通知到场在嫌疑人《具结书》上签名,不应被视作“见证”行为,是因为:

   1、违背律师“独立辩护”的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因此“独立履行辩护职责”,是指要独立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所有的人,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的亲友。把在嫌疑人《具结书》上签名的行为视作“见证”,显然有悖于律师“独立辩护”的规定。

   2、不利于律师履行辩护职责。

值班律师产生于速裁、认罪认罚和辩护全覆盖制度试点。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通知到场在嫌疑人《具结书》上签名的律师,其服务会存在阶段性。又由于值班律师(非辩护人)仅仅提供的是基础咨询,就连与律师辩护权相关的“沉默权”、“证据开示”等制度也并未被立法确认。如果视其在《具结书》签字为“见证”,难免就可能会与后边委托的辩护律师(有阅卷和出庭权)的意见发生冲突。

   3、不符合律师见证的基本条件。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值班律师被检察院通知到场在嫌疑人《具结书》上签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没考虑嫌疑人的要求或委托,且多是轮换值班,也并非全程参与。对嫌疑人“认罪认罚”法律事实和行为的全过程,无法“亲身所见”。在场签名“见证”,与律师见证的基本要求相去甚远。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通知到场在嫌疑人《具结书》上签名,仅仅是值班律师根据“两高三部” “指导意见”,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行为,与律师应法院要求,在“庭审笔录”签名一样,不符合律师见证的基本条件,故不应被视作“见证”行为。

本文作者 耿民 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培训导师。陕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关助‘无辩者’民间行动计划”公益项目发起人。从事刑辩实务和研究37年。有律师专著《职业反角》、《死刑命案辩护反省启示录》两书付梓。

联系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49号丽融大厦A座1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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