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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检丨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小问题,与胡云腾大法官商榷

 wenxuefeng360 2020-02-02

在当下的刑事诉讼领域,最热的话题莫过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了。

就在昨天下午,江苏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还在无锡搞了一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专题与谈”的活动。

会上,法学院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在一起就这个话题进行了深入地交流、探讨,各种观点在一起交织、碰撞,火花四溅,让出差路上捧着手机看直播的我感到收获满满,大呼过瘾。

如果你昨天错过了直播,也没关系。今天的你,还可以在务实APP里找到直播回看。没有办法,我们的服务就是这么贴心,习惯就好。

当然,作为一名热爱学习的检察行政人员,我今天不是来给务实做广告的,而是想聊聊之前学习的一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章——

《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

这篇文章,其实是一份授课的讲义稿,它的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胡云腾。

在这篇文章中,胡云腾大法官从三个大的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深入地阐述。作为这项制度起草和讨论的参与者,胡法官的权威性毋庸置疑。

但在学习一个多月之后,对于他在文章中的一些观点,却依然无法认同,今天写在这里,与小伙伴们一起探讨。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意味着刑事诉讼模式的改变以及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减让?

胡云腾大法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和辩护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实现了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乾纲独断型向检察机关与当事人、辩护律师协商分享型的转变,但这一诉讼模式转型并不影响法院的中立判断地位,其改变的只是国家公诉权的减让,不是国家审判权的前移,故并未改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正裁量刑罚的职责,也未改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

在胡大法官看来,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和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区别,就在于从过去的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变成了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也就是说,因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因为加上了一些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所以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就改变了。

但刑事诉讼模式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正如中国法院网刊登的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所撰写的《打造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一文中所说:

“刑事诉讼模式代表了一种泛化意义上的框架,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了解过刑事诉讼模式的定义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适用这一制度的案件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发生了实质的转变吗?

答案是并没有。依然是检察院负责公诉、法院负责审判、被告人和辩护人负责辩护。

再者,检察院的公诉权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减让了吗?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所谓公诉权,就是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权力。对,是“权力”,而不是“权利”。

一个案件,是否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个被告人,是否要被提起公诉,依然要由检察机关来决定。

虽然胡云腾大法官所用的“乾纲独断”是一个贬义词,是指独自掌握决策,容不得他人插手,多用来形容封建社会的帝王。

但检察院的公诉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得,本来就应当由检察院独立行使的权力。

所以,检察院就应当“乾纲独断”。如果跟别人协商、分享了公诉权,才是严重地违法行为。

2.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目标是拍脑袋不切实际的定指标吗?

胡云腾大法官认为:“从法律规定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范围和对象限制,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

从缓解法院目前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压力看,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对象,应当是越大越多越好。

但是,这个制度与其他刑事制度一样,也不是万能或全能的,什么案子能适用、多少案子能适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不分情况、不顾条件地强推这项制度,甚至拍脑袋定不切实际的指标

……

从国外看,实行诉辩交易和认罪协商的案件比例,也多少不一,如美国大约有97%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俄罗斯、澳大利亚有60%多的案件通过认罪协商程序解决,苏格兰(2004)有85%的案件、英格兰和威尔士(2014)有70%的案件、南非有近90%的案件通过放弃正式审判处理。

从世界范围看,认罪协商制度总体呈现方兴未艾之势。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于才开始尝试,办案机关普遍经验不足,更要看到我国法院不像上述国家的法院一样,法官对审前程序普遍拥有程序决定权或审查权,所以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绝不可能搞到西方国家那么多。

胡云腾大法官这里所说的“定指标”,应该指的是在今年8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上提出的:

到2019年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当月适用率要提升至70%左右的目标。

首先,胡云腾大法官显然是混淆了“目标”“指标”的概念。

“目标”是我们希望达到的境地和状态,是努力的方向。

而“定”的“指标”指的是衡量目标的方法,是要求必须达到的境地和状态。

所以,检察机关是在定目标,而不是定指标。

其次,70%的适用率真的是不可能实现,是拍脑袋想出来的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70%适用率这个目标,来自于司法实践的支撑。

办案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这类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认罪,对此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符合刑事司法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趋势。

看到这样的数据,还会觉得70%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是一个“绝不可能”搞到的目标吗?

3.一个员额检察官的能力能否胜任提出量刑建议的任务?

胡云腾大法官认为:“对于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是精准的,还是有幅度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

若强求一个集批捕、起诉权于一人的独办检察官在起诉时就提精准量刑建议,不仅勉为其难,而且权力过大,容易出问题

……

如果我是检察官,我就会在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中尽量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建议法官直接采纳,因为这类案件情节往往比较简单,容易权衡;

如果法院是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时,就最好提有幅度的量刑建议,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因为这类案件往往事实情节较多,不宜权衡。

有幅度的量刑建议既能体现对量刑的慎重,也能体现对合议庭的尊重。

要知道一个检察官的判断能力,不可能超过一个合议庭的判断能力

首先关于检察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到底应该是精准的、还是有幅度的,胡云腾大法官认为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

的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推送胡云腾大法官的这篇推送时,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就在这篇文章推送之后的几个小时内,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微就推送了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在意见中就明确规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也就是说,提出确定量刑建议才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般性情况。

其次,我们想问的是:作为一名独立行使批捕权、起诉权的员额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怎么就勉为其难了?

到底是检察官的能力不够,还是他们的精力不行,要不要《走近科学》栏目组来研究一下。

胡云腾大法官又是基于怎样的证据就得出了让员额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则权力过大,容易出问题的结论?

正如胡云腾大法官自己在文章中所说:“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本质上仍属于求刑权的范围,不是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法院裁判权。

说到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到底怎么判,锤子依然紧紧地攥在法官手里。

作为检察人员,我们总是对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说要相信法律、相信法官。

为什么隔壁总公司的胡云腾大法官对检察官的能力和职业道德就这么不放心呢?

第三,关于一个员额检察官与一个合议庭在判断能力上的高低问题?

胡云腾大法官说一个员额检察官的判断能力不可能超过一个合议庭。

这么说,首先就犯了绝对主义的错误。

因为如果胡云腾大法官的逻辑是对的。那么那些经过合议庭做出判决后,经检察官提起抗诉后又改判的案子,该如何解释呢?

其实,从来没有一个检察官会吹嘘自己的判断能力能够“超过”一个“合议庭”。

对于检察官来说,他们是一直在努力让自己的判断能力能够和法院的合议庭处在同一水平线上。

因为,对于检察官、法官来说,判断能力的提升从来不是为了去超越谁、碾压谁、鄙视谁。

他们都是为了能够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让老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一句:希望胡云腾大法官在以后的授课中,能对检察官多一点理解、多一点信任,就像我们如此这般的尊重、信任他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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