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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有关事宜的通告

 韩林图书馆396 2020-02-02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要求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其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来源: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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