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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触者”不愿定点隔离,可以强制执行吗?

 邓世运刑事律师 2020-02-02



“密切接触者”不愿定点隔离

1月30日上午,彭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当天下午,香洲区卫健局指导街道和北堤社区要将与彭某有过密切接触的妻女、父母、妹妹、妹夫和外甥女等7人统一转移到定点安置点进行隔离观察。

北堤社区工作人员从1月30下午开始分别反复致电彭某家人,通知他们须按照要求统一进行隔离观察。电话一直打到当晚10点,但是彭某妻子、妹妹、妹夫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就是不愿意到定点安置点进行隔离观察。

1月31日上午10时起,香湾街道相关负责人与朝阳派出所民警,区卫健局的医生及社区工作人员一同来到北堤社区彭某妹妹家门外,苦口婆心地做彭某家人的思想工作。但是彭某家人极端抵触,连门也不开。

下午,社区和街道继续通过联系房东、彭某家人单位等多种方式,希望做通彭某家人的思想工作,但依然是徒劳无果。最后,区公安局、消防局、区卫健局出动18名公安干警、7名医务人员、2辆消防车和2辆救护车,准备破门强制执行。

迫于强大的压力,下午5点多,在破门前的最后一次劝说中,彭某家人终于把铁门打开,主动走了出来,收拾行装,在卫健部门的护送下前往定点安置点进行隔离观察。

可以强制执行吗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

根据上述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据此,“密切接触者”在被要求到定点安置点进行隔离观察之后,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疫情当前,相关人员不配合隔离观察/治疗后果很严重

防治谣言,无疑也是防疫的一部分

邓世运律师

 189 2513 252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收入《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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