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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违规自定薪酬及滥发津补贴行为的性质

 新屏轩 2020-02-05

[典型案例]

2016年4月,某区属医疗单位(2016年12月调整为区属二类事业单位,但仍然保持自收自支的财政供给方式)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此后,该单位先后六次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重点增加了对该单位3名领导的“公卫目标管理绩效”和住房公积金项目。《分配方案》的重新调整没有按照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也没有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而是由领导班子会议及单位中层会议对修改方案讨论通过。绩效工资和补贴的资金来源为该单位医疗服务等经营性收入。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单位通过违反规定修改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方式,故意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发放绩效工资和津贴的名义分给个人,累计数额较大,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单位的领导班子利用职权,通过违反规定修改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方式,故意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发放绩效工资和津贴的名义发给个人,其中该单位3名领导班子成员所发薪资明显多于其他职工,累计数额较大,属于贪污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该单位3名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律责任,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单位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虽然对其经营性收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但该单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没有履行批准备案程序,违规调整分配方案,增加“公卫目标管理绩效”和职务津贴等项目。其行为属于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贴、补贴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其直接负责者和领导责任者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评析意见]

我们倾向于采用第三种意见进行处理,理由如下:

从资金来源方面看。该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是其医疗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并非财政拨款或专项资金,也不是以“小金库”或其他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的资金等方式,以巧立名目、违规做账等手段从财务账上的支出,或者将应依法上缴财务入账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的截留款项。

从资金支配权方面看。该单位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其经营性收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支配权。其将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是其调整绩效工资项目和津贴、补助额度,未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和报批报备手续,应当作为违纪行为处理。相反,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行为则是将无权自主支配或者明文规定应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后进行私分或侵占,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严重。

从违规发放的手段来看。该单位违规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贴的行为基于本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其分配方案经过集体讨论和公开公布,分配资金情况均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而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往往采取半公开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手段,而贪污行为则往往采取骗取、窃取等不公开手段。

从违规发放的数额方面看。该单位违规增加该单位领导班子工资分为两部分,分别是绩效工资部分和住房公积金部分。违规发放的绩效工资和补贴虽然超出原《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但尚处于《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四)项“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原则上控制在1.5-3倍的幅度内”的原则范围。

综合前述观点,我们认为应当认定该单位违反廉洁纪律,按照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滥发津贴补贴认定其过错,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者和领导责任者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同时收缴其违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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