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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3名“网友”发表不当言论、散布疫情谣言被处罚

 程穆泽 2020-02-06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但个别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散布疫情谣言,引发群众恐慌。近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及时依法处置3起发表不当言论、散布疫情谣言的行为。

案例一:发表不当言论 行政拘留10日

1月25日晚,白云公安分局大坝派出所接到市民举报称:针对此次疫情,有人在网上一聊天室内发表对一线医务人员的不当言论,影响恶劣。

随后,大坝派出所民警联系了报警人、以及首先接警的北京路派出所。经了解,在聊天室里发表不当言论的违法人员系白云辖区麦架镇新村村的黄某某,民警立即赶到黄某某家中,但当时其不在家,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本人,黄某某表示会于26日上午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1月26日,黄某某来到大坝派出所,经民警询问以及25日聊天室内截屏图片为证,黄某某对其在聊天室内发表不当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针对黄某某在此次疫情中对一线医务人员发表的不当言论,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散布疫情谣言 被行政罚款500元

1月29日,红山派出所接到指令,辖区的唐某某在微信群内散布不实谣言:“叫大家赶快回家,凯里才公布发现了300多名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贵州医院被隔离了。”

对此,红山派出所所长安垄羽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社区民警对此人进行核查。民警深入辖区走访了解到,唐某某现居住在南明区花果园K区,民警立即驱车前往,但到达后敲门无人应答。

在民警连夜排查下,最终与唐某某丈夫胡某某取得联系,并于1月31日下午15时在花果园K区1栋楼下与散布谣言者唐某某见面,唐某某当场承认了1月27日06时16分,在其微信群聊中发布不实谣言的违法事实。随后民警将唐某某带回红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唐某某(女,46岁)对其在微信群内散布不实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针对唐某某散布不实谣言的行为,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做出行政罚款500元。

案例三:散布疫情谣言 被行政罚款500元

2月2日,白云公安分局红山派出所接到指令,辖区人员范某某在今日头条上发布虚假消息:“贵州贵阳白云区有人感染了,美团联系修洗衣机的师傅,说要命不要钱,疫情过了再来,自己洗吧。”

接指令后,红山派出所迅速开展核查工作,落实发布虚假消息的范某某的身份;随后在范某某居住地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

经民警询问了解,范某某系一网络博主,因在家中觉得无聊,想跟大家开个玩笑,便在今日头条上发布虚假消息,没想到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深表后悔。最后,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范某某进行行政罚款500元。

相关链接: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在全民抗击疫情期间,希望网民要以此为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用实际行动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网上造谣究竟面临什么样的责任?

1、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成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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