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该假期性质为休息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在家工作期间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支付待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含自行隔离14天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不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时企业也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湖北省出差(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佛山人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