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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51种制度,互相取长补短,各不相同

 昵称61251760 2020-02-07

美国各州的制度,虽然在大体上效仿美国联邦的架构,但是也有一些区别,总体上大同小异。

美国有51种制度,互相取长补短,各不相同

各个州有权自己制定宪法,只要不与联邦宪法相违背就行。各州的行政权都掌握在州长手里,在美国建国之初,大多数州的州长都只是个名誉性的职位,主要权力掌握在州议会手里,这是因为人们相信把权力集中于一人,还不如集中于一个机构。在现在,许多州的州长的权力范围实际上比美国总统的权力范围还大,他们可以像美国总统那样提名各行政机构负责人,领导指挥本州的国民警卫队、否决州议会的立法(北卡罗纳莱州除外,北卡罗来纳州的州长无权否决议会的法案),甚至还可以否决法案中的部分条款。这是什么意思呢?美国总统虽然也拥有否决权,但是他只能否决整个法案,但州长却可以只否决法案中的某一条,而保留其他的条款。这项设计实际上要比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总统否决权要先进一些。另外,州长的任期一般为2年或者4年,有些州会限制州长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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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权方面,和国会一样,大多数的州都有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分支(内布拉斯加州除外)。在最开始,各州的州长都由州议会选举。现在,州议会的权力大大缩减了,只负责立法、预算、弹劾等,就弹劾州长而言,也是由州众议院提出弹劾案,由州参议院最终决定。大多数的州,州参议员任期为4年,众议员任期为2年。同国会一样,州参议院也是州议会中的精英机构,人数较少,一般为30至40人,众议院为平民机构,一般为100人左右,但是新罕布什尔州有400余人左右,要知道,美国联邦众议院也才4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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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权方面,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一套独立的司法体系。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互不统属。联邦法院审理宪法和国会所规定的司法案件,而宪法和国会没有做出规定的,一律由各州的州法院自己审理。各个州的法官,其产生方式有非常大的区别,有的是由选举产生,有的是由州长提名,经过州参议院批准,有的是州议会自己提名自己投票选举产生,还有的是由一个特设的委员会提名几个人,然后由州长从中间选出一个。其任期也有不同,有的是终身制,有的是任期制。有些州之所以通过选举产生法官,然后规定法官任期,就是为了让民众牢牢掌握司法权。但是这种制度在保障民众控制司法权的同时,也分散了法官的精力,让法官疲于应付选举,同时,舆论可能会对案件产生一定影响(影响不大,刑事案件都有陪审团)。

而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般都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3-9人,都是奇数。州最高法院也可以审查州长、州议会的决定、命令、法案等是否违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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