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参与和努力来推进司法改革、实现法制现代化,已成为法律界的基本共识。然而这样一个共同体的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依附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发展的过程。与此同时,更需要我们反思中国现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和缺陷,通过对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的形成模式的研习,建立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推进中国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构建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近些年,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法律职业化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逐渐被人们理性认同。此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为我们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指明了方向。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问题 (一)共同体及科学共同体共同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经典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中首次明确提出,基本指称任何基于协作关系的有机组织形式。共同体一般说来有两个基本指向,即地区性与功能主义两种含义。前者是指共同拥有一个确定的物质空间或地理区域的群体,后者则认为共同体乃是具有共同特质并维持着形成社会实体的社会联系和社会互动的群体。显然,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是第二层意义上的,即功能意义上的共同体,它依靠其内在价值的认同一致而得以维系。应当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产生源于库恩关于“科学共同体”这一上位概念的提出,他这样论说道:“直观地看,科学共同体是由一些学有专长的实际工作者所组成。他们由他们所受教育和训练中的共同因素结合在一起,他们自认为,也被人认为专门探索一些共同的目标,也培养自己的接班人。这种共同体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内部交流比较充分,专业方面的看法也较一致。同体成员很大程度吸收同样的文献,引出类似的教训。”不难看出,对“科学共同体”的勾画在某种程度上亦提示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具有的一些特质,正如“科学共同体”是科学知识增长和科学革命发生的基础一样,法律职业共同体实际上成为法律进步和法治繁荣的一项必备的前提。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群体 事实上,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不存在一个整齐划一的概念,不过尽管不同学者的描述有所不同,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共识,即一群体以“法律”为纽带连接,便可称之为法律共同体;倘若取其外延最小化的法律共同体予以界定,便是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职业群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对彼此区别又相互关联的概念。简言之,只有在法律职业群体存在某种无形但支撑该群体所从事的法律事业的法治精神时,其方能够被称之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换言之,是否具有法律的精神内涵乃是判断一个社会中是否出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性标准,也是该群体能否担当推进法治的重要因素。总的说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被认为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律学者等为核心的法律从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一方面来说,其乃是经专门的法律教育及职业训练,具有共同的法律话语、法律知识背景及模式化思维方式与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它有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与事业共同体,其成员之间通过长期的对法治建设事业的投入,形成了职业伦理共识,又是精神上具有高度统一性的信仰共同体。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及特质 从上面所概括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描述性定义可以看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这四类人所构成的――这是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家中,他们在法律的运作和循环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是法治理念以及法律精神的主要载体,并且这四类职业也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质也在其定义中得以展现,概括说来,它包括知识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及信仰共同体等三个角度的认知。具体说来,法律职业共同体使用一套特定的语言符号及概念系统,不仅运用法律所特有的思考手段,亦作为特有的传递手段并以其形式化,专业化的特性把外行人排斥在外。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拥有独特的思维方式与职业训练、拥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和实践传统,并且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拥有追求社会正义实现的共同价值目标。另外,对法治的信仰成为一种将法律职业者联合在一起的无形的精神纽带,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信念。除此之外,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拥有着一种自我约束、自主评价、自我管理的运作机制。以上便构成了法制职业共同体的基本特质。 二、我国法律职业的现状分析 当代中国的法治走向强烈地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和强大,以回应法治的需求。但由于观念、历史传统、经济基础以及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导致了中国法律职业群体目前仍处于一种离散和冲突的状态,未能真正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种法律职业的内在冲突和隔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法律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教育的非职业化和过分政治意识形态化,割裂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联系,并使法律职业群体缺乏共同的话语基础和知识背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律教育就形成了大学本科教育、成人专科教育和司法人员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法官的培训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业余大学”,培训目标主要是为了让那些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官获得一个与职业相称的学历。而大学法学教育却不能成为法律职业的资格,接受过大学法学教育的学生未必能进入法律职业。这种现象的存在与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结合的理性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第二,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观念和价值目标存在一定程度的分裂态势,“同质化”进程受到影响,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困难重重。其一,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对法治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使他们赋予法治以不同的意义。其二,法律职业群体尚未发现共同的利益目标,甚至对于已有的共同利益也难以察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奠基于法治事业之上,实现法治、达到法律的价值目标应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所在。然而对于这些利益,法律职业群体内成员的理解和认识却存在很大的偏差和不同。其三,法律职业群体尚未形成共同的职业意识和共同的事业意识。法学教师将自身的职业视为一种教育事业,这种事业的目标是人类知识的进步和文明的促进;而法官将自己的职业视为一种法律治理的事业,目的是通过法律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是一种维护政权和法律秩序的工作;而律师将自身的职业往往视为一种维持生计和生存的手段。法律职业群体内部这种矛盾,冲突及离散的现象,不利于法律职业群体成为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塑造者和传播者,妨碍了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 论文来源:《商情》 2016年3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m./2/view-1139669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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