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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及其例外

 北纬37度007 2020-02-08

   民事诉讼是否允许反言?

        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与其在诉状中的陈述自相矛盾时,应采信诉状中的陈述还是其当庭陈述?

如果当事人当庭陈述与起诉状中的陈述自相矛盾,又未能提供证据足以推翻其诉状上的相应陈述,则应否定其当庭陈述而采信其诉状中的陈述,此即民事诉讼之禁止反言。

对此,(2016)最高法行申3509号《民事裁定书》如此评述:

    “本院认为:……李新民在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提出作出被诉强拆行为时未出具书面材料、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其不知涉案房屋系何人、何部门所拆,但该主张与起诉状内容明显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起诉状及此前的陈述。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人民法院采信其之前陈述认定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禁止反言,即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即须对该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也称“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供”等(引自2001年4月15日《法制日报》第三版王妍的《英美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一文)。

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在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时,如不能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足以否定先前的陈述,则法院通常会采信当事人的最初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体现了禁止反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发言,正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据此,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自认的,应当适用禁止反言规则,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先前自认,其后续撤回自认无效。

禁止反言之例外: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将其列为自认规则之外,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明确表示承认的,并不免除举证责任。故涉身份关系的案件,事人可以撤销自认。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撤回承认,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其撤回应视为有效。这是因为自认的效力之一在于免除对方举证责任,使对方获益,如果对方放弃这种利益,同意其撤回承认,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允许撤回自认。

3、在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在违背其真实意思且真实情况不符,以及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允许撤回。

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判例:(以下案例内容转自“法律实务圈”)  

案例一:

【裁判要旨】

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行申350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李新民在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提出作出被诉强拆行为时未出具书面材料、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其不知涉案房屋系何人、何部门所拆,但该主张与起诉状内容明显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起诉状及此前的陈述。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人民法院采信其之前陈述认定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案例二:

【裁判要旨】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已明确放弃的诉求,法院未予审理,后又以已经放弃的诉求作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对该点理由不予处理正确。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172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问题,二审判决认为超越公司在2015年12月8日的质证过程中对已经放弃的实体部分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得反言”原则,对超越公司的主张不予审理。经审查,超越公司在二审中对于上诉请求中涉及的实体问题明确表示放弃,二审法院仅围绕超越公司上诉请求中涉及的程序问题即中深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深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公司合法授权及能否代表中深公司参加诉讼等问题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三:

【裁判要旨】

二审所举新证据与一审所举的证据相矛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故而不予确认。当庭的陈述与诉状中所主张的内容明显矛盾,法院应用禁止反言原则,直接采信在前的陈述,也即采信诉状中对事实的陈述而否定当庭所作的相反的陈述。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95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中钢分公司虽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关于对2999.7万元的款项性质的说明,二审判决认为该说明与中钢分公司在一审中所举证据不符,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但中钢分公司在《关于停止向华特公司发货的函》及《退款通知书》两份函件的回执上签字或盖章,是对该两份函件内容的认可。依据中钢分公司对两份函件的确认,二审判决认为中钢分公司所称是资金过票业务,且资金过票业务的流转金额与所收取的华特公司款项的数额不符,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四:

【裁判要旨】

一审中主张的事实与提起上诉时主张的事实相悖,且无有力证据,故而应当认定其第一次主张的事实为真实。

【案件来源】(2015)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如果北京佳程认为本案的债务人另有其人,则该公司不能向本案中的香港佳程主张债权而应向案外人直接主张,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其在本案中基于北京佳程为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案例五: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在另案中提供的证据,在本案中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在另案中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在本案中已丧失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资格。

【案件来源】(2014)民申字第134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由于该三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系蒙城电缆厂的法定代表人季朝芳在另案中所提供,且为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从另案卷宗中直接调取,即使未在该案中质证,根据民事诉讼的禁止反言原则,季朝芳及蒙城电缆厂已无资格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依据该三份证据对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从前述理论分析及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除非法定情形,禁止出尔反尔,亦即禁止反言,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要推翻自己的最初陈述,应审慎决定,否则,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会得到法官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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