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胜诉公告」以程序轻微违法为由不撤销补偿决定,非立法本意

 送_汤 2020-02-08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若某个本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因程序轻微违法不予撤销,仅确认违法,也就意味着这个行政行为还是有效的,行政相对人仍须接受该行政行为。

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因过分维护程序正义而桎梏行政机关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失。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法律如此规定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把握不好尺度,任意扩大“轻微程序违法”的范畴,置程序正义于不顾,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胜诉公告」以程序轻微违法为由不撤销补偿决定,非立法本意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山东省某市的李女士在2018年10月15日收到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不仅将李女士建筑面积达到578余平方米的房屋错列为386余平方米,还以严重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对李女士进行补偿。李女士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而山东省政府认为案涉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无奈之下,李女士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提起诉讼。

一审诉讼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冠领律师主要从案涉补偿决定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评估的价值标准等角度对补偿决定合法性展开了攻势,句句击中要害。最终济南市中院虽然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但却在最后判决中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为案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已经经过专家委员会的鉴定,保障了原告李女士的救济权利和实体权利,未损害其实质利益,被告山东省某市政府仅存在轻微程序违法情节,故判决:撤销山东省政府复议决定,确认某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

「胜诉公告」以程序轻微违法为由不撤销补偿决定,非立法本意

这个结果虽然是李女士胜诉了,但是由于法院判决未撤销山东省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从实现李女士提升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来说并不理想,于是冠领律师再度出击,在法定期限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冠领律师义正辞严地指出:“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如此重视程序正义,就是因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具有高度一致性。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而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义,与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要求相悖。对待法定程序不严谨,不重视,往往导致政府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具体到本案,被告某市政府选出的评估机构未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即展开评估,其评估结果无法确保中立、无偏袒;评估报告未向原告李女士送达,李女士的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的权利就无法实现,也就无法对评估结果进行纠错。被告程序上的违法直接影响原告切身利益的实现,不可谓无足轻重的‘轻微违法’。因此基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违法事实,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胜诉公告」以程序轻微违法为由不撤销补偿决定,非立法本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清晰的梳理,认可了冠领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撤销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确认山东省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三、撤销山东省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纵观本案,实际上在一审阶段原告已经取得了胜诉,通过济南市中院撤销了山东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但由于这个结果还不足以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征收补偿利益,冠领律师遂坚持上诉到山东省高院,最终通过省高院的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为提升当事人李女士房屋征收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冠领律师努力实现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态度。

编辑|马佳斌;运营|超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